法制宣传资料
法制宣传资料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wangluo 点击数:14838 更新时间:2007-1-8
一份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3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明显增加,其中十四、五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这个数字让人触目惊心,也引起了人们的深思:小小年纪,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时期是人格形成的重要时期,好奇、敏感、爱冒险、好占上风,喜欢模仿却辨别能力弱,是青少年普遍的心理特性,如果受到不良的刺激,极易导致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现代社会,多元价值观并存,如何加强对青少年的正确教育,是一个急需关注和重视的社会问题。
寒假快到了,为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区普法办近期收集了一系列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案例,供大家制作宣传图片参考。
家庭影响 失足的第一道坎
1、2003年2月10日晚10点,海口市发生一起13名少年持刀抢劫案,主谋竟只有13岁!
2、郭某自小父母离异,一直跟着父亲生活。自从父亲和另一名女子结婚后,便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后妈也不怎么管他。他在海口市某小学就读,却很少到学校上课,经常与一些在社会上流浪的小孩瞎混,并学着电影上的情节,自任这伙少年的“老大”,当晚的抢劫活动便是他主使。
3、当晚参加持刀抢劫的13名少年,最小的才12岁,最大的也只有15岁。他们有的是缺少父母管教而经常逃学的在校中小学生,有的是家庭不和或父母离异无人照管而流浪街头
的失学少年。缺乏家庭的管教,使他们胡作非为。
4、 2002年5月22日,海口长流镇发生一起凶杀案,杀人凶手竟是一个名叫陈里(化名)的16岁青少年。
5、陈里从小生活在长流镇一个至今不受法律保护的家庭里,他的父母亲非法同居生下他后,直到今天仍未办理结婚手续。其父亲是个武师,在当地威信很高,弟子成群。练武场里喊杀声震天欲聋,好不威风,陈里从小就受到这威严而风光的刺激。
6、陈里是独子,母亲认为只要儿子穿好了吃好了就万事大吉了,对儿子的思想状况从不过问。陈里非常任性,有时因满足不了他的要求,就会发脾气扔东西,母亲仍然忍着他让着他,从不指责批评他。
7、陈里经常逃学在街上游荡,结识了一伙不良社会少年。2002年3月,他模仿香港枪战片中黑社会老大组织,结成了以“恶虎”、“猛龙”和“帮爷”3人为首的海南省第一个青少年帮派——“龙虎帮”,陈里自称老大。
8、陈里领着该帮在长流镇为非作歹、横行霸道。2002年5月22日,“龙虎帮”团伙成员在一家电子游戏室将与“老大”陈里曾经有过过节的李某某残忍砍杀致死。 孙子为钱杀死祖母其父8年前因溺爱儿子弑妻
1、葫芦岛市绥中县一居民家发生命案,一名75岁的老妪被杀害在家中,老妪的脖子上有明显的掐痕和绳索勒痕。一个小时后,绥中县警方将此案侦破。让所有人大吃一惊的是,凶手竟是与被害老妪相依 为命的亲孙子———19岁的冯某。
2、冯某其实是一个苦命的孩子,刚出生两个月,生母就离开了家。冯某的父亲对儿子特别宠爱。冯某5岁时,父亲又娶了一个老婆,但他一直认为后妻对孩子不好。1996年,父亲认为后妻虐待冯某,加上其他原因,竟将后妻杀死,而自己也因此被判处了死刑。 3、11岁的冯某从此成了“孤儿”,开始和奶奶相依为命。奶奶平时靠自己的退休金和
其他子女给的抚养费生活,经济并不宽裕。
4、自从父亲被执行死刑了,冯某开始无拘无束,念完初二就离开了学校,一头“闯”进了网吧,在网吧虚拟世界里和浑浊的环境中找到了自己的乐趣。
5、事发前几天,冯某曾以还别人钱为由,向奶奶借了100元钱,但是这100元钱随即被他上网花掉了。事发当天早晨,奶奶向他要这100元钱,因为他拿不出所以和奶奶发生了口角,奶奶掐了几把他的胳膊,而他伸出双手掐住了奶奶的脖子,将奶奶掐昏。随后,丧心病狂的他又用绳子将奶奶勒死,并从奶奶身上翻出150元钱,将房门锁上,离家上网去了。
6、在看守所内,他涕泪交加:我对不起奶奶,她把我养这么大不容易,我对不起她啊„„我每天晚上都能梦见奶奶将热乎乎的饭菜端到我面前,每次我都哭醒了。
点评: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如果父母感情不好或离异,或家教不当,过度溺爱等都会导致一些青少年形成性格孤僻、缺乏责任感等不正常心态而失足犯罪。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则为青少年团伙犯罪埋下隐患。现在很多家庭对孩子的过分溺爱和放任,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无法形成是非以及价值的基本判断,以致唯我独尊、任性妄为。有大量的事实和数据表明,在家庭暴力发生较多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更大。
不良环境 诱发暴力的“榜样”
1、今年3月2日,琼海少年陈某因没钱玩游戏,大白天翻入邻居家行窃,被发现后竟残忍地将59岁的老人许某刀砍致死。
2、这是陈第三次到许家偷东西换钱了,没想到这次会碰上许家的人,他心想:“坏了,万一这老头把我的丑事说出去,我的面子往哪搁?”这么想着,于是就到厨房里拿了菜刀将许某砍死。
3、杀了许某后,陈又从许某的家里找出柴油洒在屋里屋外的地上,打算放火烧了房子,但后来突然觉得心虚了,立刻翻墙逃走,一路小跑到村边的小溪里将身上的血迹洗干净,随后回了学校,但没想到这么快警察就找到他了。
4、陈似乎对自己所表现出来的这种冷静显得十分坦然,他说这一切都是从电视和电子游戏中学来的。
5、2002年的一天中午,家住海口市白龙南路的高一学生小潭又逃学准备去看录像。无意间看见有几个背着书包的学生在一家电脑游戏厅痴迷地玩电脑游戏,小潭感到好奇,便进去看个究竟。哪知这一看竟让小潭如痴如醉,大叫好刺激„„就这样,小潭开始迷上了玩电脑游戏机。
6、很快,小潭就把父母给的零花钱输了个精光。为了不让父母察觉这些事,他不好再向家里要钱了。一番踌躇后,他决定学着录像片里那样去抢劫。他在地摊买来一把水果刀,到外面去转悠了好一阵子,始终没有找到下手的目标。
7、这时,一个背着书包的女学生走过来了。小潭上去用水果刀在她的眼皮底下晃了几下:“不许告诉任何人,否则,我的刀子就送你见阎王爷去。”女学生被吓得连连点头。
8、小潭没想到这么轻松就弄到了钱,感到十分得意。他跑到游戏厅几下子就把抢来的钱输光了。
9、回到家里,小潭整个晚上都是提心吊胆的,生怕有人找上门来。几天过去了,什么也没有发生。这下小潭的胆子更大了„„
10、一天晚上,小潭在一个小巷子蹲下来,假装拿着一本书翻看着。不一会儿,一位40岁左右穿得还很时髦的中年妇女骑着自行车过来了,他一个箭步冲过去抓起那位妇女的挎包就想跑,哪知那位妇女的反应相当快,顺手就抓住了小潭的衣服领口。小潭拔出水果刀就朝那位妇女的腰部捅了过去„„
点评: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催化剂。未成年人思想还不成熟、喜欢模仿,辨别能力差,容易受到不良文化、思想的影响。不健康的社会文化、书刊杂志、电子游戏等都强烈刺激着缺乏分辨判断能力、充满好奇心、处于青春发育期的青少年的感官,吞噬着纯洁的心灵。在有意无意的引导下,这些故事中的“人物”被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视为崇拜的英雄偶像,竞相模仿,诱发青少年犯罪。不仅电子游戏,一些“黄色”书刊的毒害,暴力影视制品的影响等,也使得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的事件也曾多次见诸报端。被电子游戏机所诱惑的高一学生小潭(化名)就是此种现象的典型。
缺乏免疫力 悲剧的催化剂
1、吴天(化名)6岁丧父,兄弟3人被母亲从苦水中拉扯成人。因家里经济困难,从小母亲便把吴天寄养在亲戚家。吴天在学校时整天和一些有不良习惯的同学在一起,从不安心学习。6年级的时候,因和班里的同学打架,被老师责骂。他一气之下,纠集了一些爱打架的同学把这位老师打伤,结果被送到派出所关押教育,直到母亲凑了几百元罚款后,他才被放了出来。
2、母亲见他无心上学,就把他交给了表兄看管。谁知表哥竟是一个瘾君子,带着吴天染上了毒瘾,那时吴天才14岁。
3、由于两人吸毒,表哥的几十万的卖地款很快便在他们烟雾缭绕中化为灰烬。没有了毒资,吴天与表哥开始骗,骗亲人、骗朋友,久而久之,所有的人都离他们而去,母亲整天以泪洗面。看着母亲痛苦的样子,他曾经5次下决心戒毒,但都由于承受不住每天内心像蚂蚁咬一样的折磨,又重新抽起来。
4、1995年10月的一天,吴天和毒友开摩托车在府城文化宫门口抢劫BP机,被巡警当场抓获,从拘留所出来后,他继续吸毒。
5、为了搞到毒品,他们再次实施抢劫。1996年10月的某天傍晚,吴天和毒友持菜刀在
一、"克米"案件的一般特点
(一)作案人员特点:
1、人数:一般在两人以上,大多数为结伙作案。
2、文化程度:作案人员大多文化程度较低,初中以下文化较多,考不上学,又不愿上学,也有少数是在校的中学生或刚毕业的中学生,无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游逛。
3、年龄:作案人员年龄较轻,绝大多数在1 5至2 5岁之间。
4、户籍地:多数为外地来宁波的不良青少年,有的跟随父母来宁波;有的跟随老乡来宁波务工,也有少部分是宁波本地不良少年,但多半是与外地不良青少年相互勾结作案。
5、外表:作案人员多为奇装异服、打扮怪异,头发染色,外表流里流气,举止粗俗,有的还互相称兄道弟,似黑道中人。
(二)作案时间特点:
此类案件多发生在晚间,也有少数白天公开作案的,比如中午或傍晚时分。
此类案件作案持续时间短,突发性强,整个作案过程往往几分钟就结束。
(三)作案地点特点:
大多选择在城乡结合部,行人较少,无路灯地段,偏僻小道以及一些隐蔽处、阴暗处,也有部分发生在电子游戏室、台球室、录象放映室、歌舞厅、网吧等场所或附近,上述场所犯罪发案率比较高。作案人员在作案前多故意在上述地点步行游逛、骑行自行车甚至驾驶摩托车行使速度慢或路旁等候并东张西望,寻找作案对象。
(四)作案对象特点:
多选择单个青少年作案,偶尔会选择2个以上青少年作案,但作案人员此时一般3人以上团伙作案。作案对象多是穿戴时尚、打扮时髦、看起来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人,比如携带手机、佩带mp3和cd机等高档电子产品和金银首饰。同时经常进出游戏厅、网吧等场所、出手大方的青少年学生更可容易成为作案对象。也有部分作案对象选择的是在偏僻地方恋爱中的青年男女。
(五)作案方法特点:
多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使被害入产生身体疼痛或心理上的恐惧,而当场交出钱财、物品,作案人员甚至会让被害人留下名字、班级、宿舍、电话等,并说如果敢报案,会随时找到你进行报复的。有的案件还会随意捏造事实,比如作案人员以自己或者同伙曾经被打或被撞伤而借口向被害人强行索要损失费、医药费等,甚至会控制被害人心理,利用其的恐惧心理而让其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出钱财。
(六)作案工具特点:
可能随身携带匕首、小刀、棍棒等作案工具或声称携带凶器。
二、"克米"案件的防范措施:
(一)尽量少走夜路、偏僻地段,要结伴而行,走人多、有路灯的大路,不要到人迹少、偏僻的地方、隐蔽处、阴暗处和树林深处、草丛深处。不要在夜间到公园、绿化带内休息,更不要去灯光昏暗和偏僻的地方;不要出入电子游戏室、网吧、台球室、录象放映室、歌舞厅等场所。
(二)发现上述打扮特征甚至成群结队的人在上述地点步行游逛、骑行自行车甚至驾驶摩托车行使速度慢或路旁等候并东张西望,要注意及时避开或远离;如果遇到不认识的上述人员向你招手示意更要迅速离开。
(三)不要结交社会上的无正当职业、游手好闲、到处招惹是非的"小混混"。也不要指望这些人能充当保护伞和"大哥"。交友不慎,将会使你陷入罪恶的深渊。
(四)穿衣打扮要整洁大方,不要花里胡哨。在校学生最好不要携带手机、佩带mp 3和cd机等高档电子产品和金银首饰,
不要炫耀、显露自己家里如何有钱、有权、有势,如何阔气。平时最好尽量少携带现金。 另外骑自行车时不要把贵重物品、提包等放在车篓内,以防"飞车抢劫、抢夺"。
三、遇到"克米"案件时的抵御措施:
(一)要保持镇静。
不要惊慌、害怕,因为慌张、害怕也没有用,相反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之后可以深呼吸几次,平静下来,动动脑筋尽量与歹徒周旋,最大可能地减少自身伤害,尽快摆脱对方的控制。可以答应这些人要钱、要物的要求,身上有钱也可以先给他们一些,然后以回学校拿钱、借钱等合适的理由为借口,迅速摆脱对方。
(二)争取记住作案人员更多的特征,为司法机关及时抓捕作案人员提供第一手详尽条件,要记清楚:
1、作案时间、地点。
2、作案人员的相貌特征,包括歹徒的头发、身高、脸型等,如果有特别体貌特征(比如伤疤)更要记住;留意作案人员互相之间的称呼、口音、绰号等,记住作案人员逃跑方向。
3、作案人员如有车辆,还要记住车辆颜色、大小、型号、车牌号码等。
(三)一定要有效报案:
案发后,被害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比如作案人员离开案发现场后),在最短的时间内用书面的形式将上述内容回忆并记录下来固定上述证据,并在报案后提交司法机关,协助司法机关尽快抓捕作案人员。反映案情可以采取以下情况:
1、直接拨打110,能使警察迅速介入案件,使作案人员尽早落网。
2、如返校,切记一定要将案发情况及时地报告给老师或保卫处,且尽量不要惊动其他同学,也不要在同学中过分渲染事态,以免走漏风声或影响同学们的情绪。
3、如回家,也应及时向家长汇报上述情况。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多被害人会有这样的观点:被抢去的钱不多甚至没有被抢去钱,同时担心遭到作案人员报复及被同学、朋友知道了会感觉"没面子",所以不报案。其实上述观点是非常错误并且有害的。不仅起到了放纵违法犯罪行为的不良后果,客观上还大大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导致违法犯罪分子无所顾忌再次频频作案。司法实践中,也发生过被害人因为没有及时报告导致此后多次遭遇作案人员类似的"克米"行为的后果。而事实上,司法机关只有接到确切的报案信息后才能并且一定会采取必要措施:一是对被害人提供安全保护;二是组织力量抓捕违法犯罪分子,从而保护被害人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再受到非法侵犯。
模拟法庭教案
一、活动目的
1、通过学生的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更多的法律常识,用法律
武装自己,学法、懂法,从而做到守法、护法。
2、提高学生比较和分辨的能力,能准确界定是与非,法与非
法。
3、培养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勇于实践,敢于创新的能
力。
二、活动形式:
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上网或阅览室查找资料。
三、活动内容:
1、针对教师列举的案例进行研究、剖析,提出自己的见解,并阐明观点。
2、根据所持观点,收集众多资料来予以支持,形成新论点。
四、活动过程
(一)教师出示活动话题
近年来,公安机关查获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每年均超过15万人。全国性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已占到犯罪总人数的14%左右。由此可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已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就需要全社会共同来关注与解决,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今天,我们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谈谈自己的看法及感想、启示。
(二)讨论、研究活动结题
教师出示案例二则。案例1„„(内容略)、案例2„„(内容略),要求学生运用法律知识予以具体分析。
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
在讨论过程中,教师给予恰当点拨:注意案例中出现的人物,各自的行为及造成的结果,涉及到的法律知识。
(三)发表见解,阐明观点
每位同学根据小组讨论的结果来发表各自的见解,阐明其观点。
持不同观点的小组与小组间可以展开辩论分成正方与反方,各
亮明观点,据理力争,驳斥对方。
小组内部成员分工、协作、集思广义,群策群力,发挥集体力
量,赢得辩论的最后成功。
(四)收集、整理资料
持同一观点者可以重新组合为一组,为支持自己论点及解决辩
论中引发出的新问题去广泛收集资料:
1、通过查阅报刊杂志,有关网站收集信息资料并进行处理。
2、从有关资料上剪切图片,也可实地进行拍照来收集图片资
料。
3、采访相关部门及人员,获得调查数据及资料„„
(五)活动展示
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筛选、整理,结合自己的观点,编创为所
用新资料,并进行展示,形式多样:可以是点评,也可以是访谈,还
可以是小论文„„
要求每位同学在重视整个展示过程后写出感想。
五、开展此项活动的优势
1、了解,掌握了更多的法律知识,是一次绝好的普法机会。
2、辩论活动中,培养了善于与同伴分工,协作精神,又提高
了口头表达的水平。
3、收集、整理资料过程,培养了获取信息,动手操作的能力,
又激发了探索创新精神。
4、符合社会需要,适合校园实际,可行性强。 校园拒绝邪教——邪教的基本特点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wangluo 点击数:1125 更新时间:2007-1-8
“邪教”一词是中国的专用语,在西方较难找到与之相对应的词。历史上,中国统治阶级所说的邪教都是指对当时的政治、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或威胁,特别是影响国家政权的组织,据不完全统计,从汉代道教创立以来,被历代统治者打成邪教的民间秘密宗教组织约有200个,其中90%是明代后出现的。解放后,政府所定的反动会道门多少都与这些民间秘密宗教有关,有邪教的性质。
由于欧洲的历史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特别是中世纪,基督教占绝对的统治地位,教权高于王权,因此教会将反对它的一些宗教组织定为异端。这些“异端”也许可与中国历史上的邪教相对应。现代社会,西方国家主张公民个人信仰绝对自由,当然不存在异端一说了。对那些与传统文化相背离、有反主流文化倾向,或甚至对社会构成一定危害的带有一定信仰倾向的组织都一律采用“膜拜团体”这一语词表示,而对那些较为极端的、有一定危害的则加上一个特定的“破坏性的”,或“极端的”这类形容词。
根据西方学者的研究,“破坏性的(或极端的)膜拜团体”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教主崇拜。
这些团体中教主拥有绝对的权威和至高的权力。有的教主自称是耶稣基督复临,是来完成耶稣未竟的事业,他的话就是绝对真理。如人民圣殿教教主琼斯、大卫支派的考雷什等都是如此。因此教主让信徒去死,就会跟随他去死。也有的教主自称为佛陀再现,有超过佛陀的法力,教主要人不去看病,信徒也就不看。这点“法轮功”有类同之处。
二是凡入教者都要“洗脑”。
所谓洗脑就是向信徒强行灌输教主的那套说教,要他们全盘接受。为达此目的,各教团采取了各种办法。有些规定新入教者必须过集体生活若干年,有些教团规定信徒一旦参加,就要终生共同生活。在这些教团中,教主从心理上对信徒展开攻势,让他们深刻认识到以往的思想和信仰是极端错误的,需要“洗脑”,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新人。另一方面,他们还往往开展强大的“爱的轰炸”,从感情上笼络感化他们,把教主视为再生父母。有些教团
虽不过集体生活,但教主则要求信徒必须买他们出版的各种录音、录像和大量的书刊,认真收看或阅读,强行向信徒灌输他们的说教,声称掌握了这些内容将使你的潜力充分得到发挥,心想事成,如科学学派就用此法。这方面“法轮功”也有类同之处。
三是不少教派宣扬末世论。
声称现在这个世界魔鬼当道,社会腐败,末日马上来临,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得救。这对当今社会不满的人很有鼓动力。人民圣殿教、大卫支派均属此类。“法轮功”宣传的末法论也与此类同。
四是一些教主利用信徒,不择手段地聚敛财产。
如科学学派通过开办各种班,收取高昂的学费;又通过所谓心理治疗,收取治疗费;还通过推销他们出版的各类书籍、音像制品收取钱财。人民圣殿教则要信徒倾其所有交付教会。另有些教团要求信徒交纳数年的全部收入,并公开让信徒不择手段地搞募捐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开办各种银行、商店、工厂等等发展成拥有巨资的商业帝国。“法轮功”通过推销李洪志的各种书籍和音像制品,谋取高额利润也与此类同。
五是明显地反社会,反传统道德、反人性。
表现形式有教主本人淫乱,不仅如此还有教主教唆信徒淫乱。如大卫支派的考雷什至少有15位“妻子”。而上帝之子的教主伯格公开提倡信徒用色情去勾引异性,以达到传福音的目的。另有一些教派私自囤积武器,要与反对他们的人决一死战。如大卫支派就是如此。还有些则收集国家保安部门的情报,如科学学派就收集联邦调查局的情报。
六是有严密的组织。 信徒一旦加入要想退入就会受到种种威胁。如人民圣殿教,对要逃跑的信徒处以酷刑。
对这些极端的膜拜团体,很多美国人都较为反感。但因为对宗教信仰自由采取极为宽松的政策,任何宗教团体都可在社会上合法活动,政府除了实在逼不得已,如草菅人命、私囤武器、集体淫乱等行为以刑法处置外,一般也奈何不得它们。但政府一旦抓到他们犯有刑事罪责,如杀人、偷税等,便将教主定罪。对一些外国移民搞的这类团体,美国政府往往则将其教主驱逐出境,如拉杰尼西(奥修)静修会的教主拉杰尼西就因有私藏武器以及有毒死人的嫌疑而被驱逐回印度。由于中国的情况与美国不同,中国政府在对待这类组织的问题上有自己的处理方法。
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座稿(上)
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其实,有些法律知识我应该向你们学习的,为什么呢?前不久,我陪同市领导到我市某学校调研的时候,观看了同学们自己编写的法制小故事,很真实,很深刻。其中有一位同学编写的一个“
毛阿敏偷税漏税”的故事,我深受启发,这不仅仅是一个故事,
而是你们的内心深处法律意识的真实反映。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据报道,1983年我省抓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995名,而1996年已达7663名,13年上升了2.56倍。1991年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是1.8‟,2003年增至3‟,比五六十年代增加了10多倍。目前,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人数已占我国所有犯罪人数的70%左右,青少年犯罪比例之大、增长速度之快可谓触目惊心。
现在,你们已经进入了大学学习阶段,身心正处于成熟和稳定时期,易于接受新鲜事物,我想你们大概都明白法律与我门青少年的关系,在这里,我简单地阐述一下:
我们说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法律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简单扼要地说就是定义为:社会生活中由政府控制的人与人间相互关系的游戏规则。
第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根据调查表明,大部分因杀人而进少管所的少年犯的业余爱好是看武打录像、武侠小说和玩电子游戏,最羡慕的人就是武艺高强的武侠英雄。他们认为,打架时动刀子让对方流血便是英雄的表现。而许多犯偷盗罪的少年犯最向往的则是做一个有钱人。一位少年犯说家里父母很宠他,每月给他的零花钱有上千元,但和社会上一些人出入歌厅挥金如土的“潇洒”样相比,他觉得自己仍很寒酸,于是便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去偷。
第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
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直接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因此,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但是我们通过前面的讨论知道,在当今社会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我国现行的法律又不足以充分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所以,制定关于保护青少年的专门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
接受法律知识教育,我想主要从三个方面来了解、学习掌握:
㈠知法:就是要明确“法”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一定要遵守?
㈡懂法:就是要明白自己与那些法律有更多的关系,明确遵纪守法跟青少年自身有什么关系? ㈢守法:知道怎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讲一个我亲眼目睹、令人深思的真人真事。事情发生在某市西湖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六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六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
在这一案例中,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稍微停顿)
结果应该是:如果医疗签定部门确定为重伤,首先甲这种行为造成的违法后果,其次甲违反了《刑法》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
下面,我就从知法、懂法、守法三个方面来谈谈青少年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展示一下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其中穿插介绍一下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大问题:知法。就是要明确“法”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一定要遵守?
有一次,我在一所农村中学作报告时,中途下起了小雨。由于学生都坐在露天操场里,我想后半部分不讲算了,不料同学们齐声拍手高呼:“一定要讲完!”结果,全校师生硬是挤在楼梯上和走廊里听完了我的报告,这件事对我感动至深。它说明了什么问题呢?我认为它说明了同学们迫切需要了解掌握和学习法律知识,了解人生与法律的关系,了解法律在生活中的游戏规则。
2001年9月1日开学第一天,在某职业高中看到一个熟人眼泪汪汪的跑刭学校,要求退回已提前缴纳的学杂费。原来,他的儿子由于犯抢劫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不能读书了。这件事在我的心中引起了极大震动。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 那么,知法要知道哪些东西呢?
我国社会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多岔路口,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利益多元化、人的社会角色多样化等问题,使人们(尤其是成人)深刻感觉到了:社会不稳定了、社会规则和人的行为规范不断地受到挑战和冲击;因此也导致了人们行为的“失范”,即违规、越轨。从法治建设的角度讲,违规、越轨除了违反道德就是违法。违法的种类对普通公民而言,主要有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三种;与这三种违法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就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想,涉及青少年的法律知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青少年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
《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的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性行为规范,《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共同点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只不过《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通过学习《条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不但要灌输理论知识,而且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特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 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失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青少年权利的双重目的。
关于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的上述规定告诉我们,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只有触犯了刑法规定的8种法定罪名的,才承担刑事责任,被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未成年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精神,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段。
(二)通过对《宪法》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的形成。
青少年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树立宪法至高无上,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这一基本的观念。我们不仅要让青少年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们更应让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众所周知的是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但这一结论却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故由此可知,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的到证明。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那我们首先来看看宪法中的基本常识:在宪法中涉及青少年最多的也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有了权利,那一定就要有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事物的两个方面,是对等的,享受了权利,就要履
行一定的义务,才能保障权利的正确实施。那么涉及青少年的法定义务有那些呢:
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5、依法服兵役和纳税;
6、计划生育、
7、赡养父母等。
(三) 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
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约观念的形成必须依赖于《民法》的学习。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的古代罗马社会。经过人类历史演进的熏陶,民法逐渐成为调整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民法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平等的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就必须支付相应对价,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要受以民法为主的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事主体间签定合法、有效的契约(即合同)。契约各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契约必须遵守,契约即是交易各方间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也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通过学习,我们的青少年将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
(四) 清除旧的诉讼观念的不良影响,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刑治主义”,同时法律规范是“礼法合一”,法律精神的原则是“宗法伦理”。所以从古至今,基于“性善”、“天人合一”的理念,认为教育是可行的,争讼则是可以避免的。孔子在《论语》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意就是说他接受人们的讼案后,并不立即进行审理,而是采取拖延的策略,让人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以达到无讼的目的。故而,中国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争讼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相反,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和谐的社会,这一观念在中国人中可谓根深蒂固,人们不愿诉讼,极力避开诉讼。即使到现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特别是当“被告”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一般地,亲人、朋友间如果走进法庭,将矛盾、争议诉诸法律,无论是外界人士眼中还是事实上,亲情、友情必定荡然无存。
我们就是要从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律入手,着重在受传统诉讼思想影响较少的青少年中更新陈旧的诉讼观念。在我们看来,诉讼不过是使得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的一种常用手段而已。即使是亲友“对簿公堂”也不是撕开脸皮,抛开情理,而是一种让争端在公开、公平的前提条件下谋求来自第三方独立公正地加以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比之以前的私人调解、裁决等私力救济更加文明和进步。我们要教育青少年将为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视作一种权利,以及捍卫这种权利的正当行为。鼓励青少年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在和将来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大胆地运用法律的武器,及时充分地利用诉讼权利,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未雨绸缪或者亡羊补牢。
在这里想讨论一下我过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性犯罪居多,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座标为什么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基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更是主、
客观因素相互作用所致。
(一)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逞英雄”,无所顾忌,不故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三)从犯罪年段年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我市一名少年犯杀人案,该少年看着手表杀人,计算杀一个人需多长时间,杀完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人。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青少年法制讲座发言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交流,这一学期的学习任务就要结束,暑期生活即将来临,那么我首先在此祝愿各位老师和同学度过一个愉快而又有意义的假期。相信老师们对各位同学在假期中的注意事项已经讲得很清楚,而我呢,是作为检校共建的检方代表,就站在我们检察院的位置,从法律的角度对各位同学再提几点要求,希望与同学们共勉。
首先就是一定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最近几年,我县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比重逐年递增,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等等,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只有针对违法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才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总结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有以下几点:1、家庭环境不好,家庭教育扭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现在由于独生子女增多,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过分宠爱子女,无原则迁就子女的要求,养成子女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蛮横、粗野、为所欲为等畸型性格,当他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不惜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铤而走险。也有的父母脾气暴燥,子女一有问题,开口就骂,动手就打,这样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子女产生对抗心理,或者造成悲观、自卑心理,失去进取心。还有由于有的家庭父母残缺,有的是去世或者有的是离了婚,缺乏父爱或者母爱,没有健全的家庭教育,失去精神支柱,容易造成情绪低落,从而产生多疑、孤僻等病态心理,形成人格分裂与性格障碍。也有的虽然父母健在,但是因为教育方法不当,或者父母榜样教育不良,自己整日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思想不健康或者作风不正派,或者行为不检点,这样时间一长,他们的子女经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逐步染上恶习,导致有样学样,也走上犯罪道路。(据我国某城市对2000名青少年罪犯进行的调查显示,他们中的24%来自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中有一人去世的家庭,另有20%是家庭其他成员有过犯罪记录的,余下的人是因为缺乏父母管教。)
2、不良的社会影响,引人误入歧途。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思潮并存,有些丑恶现象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如说“有钱就有一切”这种观念,他们作案时心安理得,根本没有一种负
罪感,直到事发东窗才追悔莫及。还有就是现在大街上到处是录像网吧,受到录像网吧里非法出版物的影响,从中学到一些作案方法后不惜以身试法,以致走上犯罪道路。3、放松自己的思想建设,缺乏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以为这只是空洞无物的理论,辩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不够,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求上进。不懂得自尊自爱,只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甚至发展到逃学弃学,过早地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很快走上歧途。
在假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许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如云南昆明花季少女被判徒刑便是例证。2001年12月21日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卖淫案下达了一审刑事判决,令人吃惊的是,站在审判台得主角是一群花季少女,10名少女分别被判处1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她们被控介绍他人或者互相介绍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中介费。10名被告年龄都介于16-18岁间,大部分是高中、中韧、职高的学生,她们从事卖淫的起因都很相似,一个混得开的女同学邀请另一个女同学去喝茶或者看电影,然后神秘地虑到高档宾馆卖的事情,说有些大老板有钱得很,出手大方,这样的好事你难道不想试试吗,为了金钱,为了好奇,这10名少女就这样断送了自己的青春。)下面是我们办理过的一个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例。就是去年一位浙江大学的大学生(天之骄子),他是大学一年级的学生,他的父母为他的昂贵的学费已经不知花了多少汗水,照理来说,这样大学生总应该懂点法,但是事情并非我们所想象,他在去年“五一”长假期间回到新昌,到他的一位表哥租住在城关镇的房间里去玩,他的表哥是一个曾经判过四年刑的青年,平时里也无所事事,不务正业,以可以说是作恶多端。这次他与几位哥们预谋拦路抢劫,在这之前他们已经多次作案,利用晚上夜深人静之际,蒙面、持刀拦住路人交出钱财,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当夜他们再次商量时,他的大学生表弟在一边已隐隐约约听到,因为他的表哥在这点上还是有自知之明,表弟是大学生,自己曾是劳改犯,他并不想他的表弟与他们同流合污,参加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他在与他人商量时算是有意避开表弟,然而,他们在出发之际,他的这位大学生表弟抱着一种试试看的心理,一定要跟他的表哥去,在他的固执下,他的表哥也只好同意了,于是他就迈出罪恶的一步,跟随这些有着劣迹的人一道去拦路抢劫,另外在寒假期间又与一些有不良行为的青年在一起,共同干出了强奸女性的勾当,虽然辩护律师为其深感惋惜,极力为他辩护,但最终他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他辩解他并不是为了钱,但是他的行为又完全反映出他的主观上是有为自己或者为他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以暴力等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该罪的成立不是以是否已经劫取了财物为条件,只要实施了暴力劫取钱财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抢劫罪的最低刑是3年,他在这次抢劫中虽然没起多大作用,只是站在旁边说上几句自己感觉比较威风的话,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而他参与的强奸因为是这一罪中的最严重的形式--轮奸,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4年,二个罪合并起来,就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同学们,当时他只有二十岁,要在监狱里蹲上十七年,就是说一生当中的黄金岁月都要在铁窗里度过,一下子从一个人人称羡的大学生沦落为阶下囚,这对于他本人来说还是他含辛茹苦的双亲来说,真地是不堪一击。当然,他的表哥,更因为抢劫次数多,数额大,被法院判处死刑。改变这位大学生的命运的这一切都发生在学校放假期间,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所以,同学们在假期间要特别注意,凡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要学会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可放任自己的行为。
其次,我在此忠告各位同学在暑假期间更要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最要提醒的就是要自尊、自律、自强,不要多管闲事。所谓自尊,就是尊重自己,既不自己看不起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节,不容许别人歧视和侮辱;所谓自律,就是不随便乱来,自己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所谓自强,就是不甘堕落,奋发向上。我们大家都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使自己健康成长,就必须做到尊重自己,严于律已,自强不息。一个人倘若自甘堕落,或者自我毁灭,那么,任凭社会怎样保护,也是爱莫能助,无济于事。另外我这里所说的闲事也不是平常意义的闲事,同学们到社会上多学一点、多看一点根本无可厚非,而且还要鼓励、表扬,我指
的只是与自己、与社会没有意义的纯粹是别人个人的事情,不要出于讲江湖义气,不要去染指那些不良行为。对于哪些是不良行为,相信大家应该有所了解。我们办理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比如说有这样一个案例,也是象你们一样的二个学生,他们是同班同学,因为他们之间曾经发生过矛盾,一天,其中一位同学杨某对与他发生过矛盾的张某同学说:等一下,我们一起回去,张某就以为杨某要打他,于是他就去叫几位所谓讲义气的同学石某、王某等6人,一起商议如何对付杨某,然后尾随杨某,其中一人向对方挑衅,而杨某当时可能因为人少对其未加理彩,但后来却纠集了其余10多个人,又拦在路上向张某这方挑衅,即而呢,双方互相殴打,最后张某这方的一同学头部受到严重打击,被打成重伤,造成了不可收拾的后果。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聚众斗殴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是多次聚众斗殴,或者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者,就应按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故意伤害就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起案件中有三人因在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了他人的身体致人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这起案件的起因只是同学之间的一点小矛盾,双方如果能退一步,就不致发生这样的结局。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同学们,人生活在社会中,难免相互之间有磕磕碰碰,但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多管闲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去年4月份一天夜里,在本县一所中学的寝室里,同学舒某和同住一室的陈某在熄 灯后还在大声交谈,这个呢,学校都有规定,熄
灯后学生不能再大声谈话,应及时就寝,当他们在大声谈话时,隔壁的同学王某等人就不了,因此这些同学就争吵起来,后来
陈某与王某就约好,二人到学校操场上去“单挑”,陈某开始还带上一把水果刀防身,但后来出门时因要换鞋,随手又将刀递给与他同寝室的舒某,之后,陈某和王某就按约定来到学校操场,当时那位姓舒的同学就带着那把刀,也跟到了操场上,看到陈与王二人在对打,当时他那把刀就抓在手上,陈某被打得在后退时,也许是出于“拔刀相助”这个成语的熏陶吧,舒某见陈某打不过对方,就随手朝对方王某腹部连刺数刀,刺破了对方的回肠,经法医鉴定,对方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那么,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就要负刑事责任,而舒某当时正好是14周岁超出一个月,所以他还是要负刑事责任。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法院给他适用了缓刑。
所以说我们一定学会面对矛盾时能正确处理各种事情,觉得自己无法解决时,别忘了还有你们身边的老师。当然我说了上面的不要多管闲事,不是说事不关已就高高挂起,不是碰到与已无关的事情就一味地退缩,如果你们自己或者身边的人碰上坏人坏事,不要一味地忍让,而是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同学们在课堂上肯定也学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是可能不太全面,所以在假期里可以通过书本、电视或者网络等途径学习法律常识,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懂得什么事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是不可以做的,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
这里我再举一个例子,也是我们今年办理的一起案件,办了这起案件,我心情比较沉重,因为案犯是一个象你们一样甚至比你们还要小的在校学生。这是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由于这位学生平常法律意识淡薄,虽然家庭条件较好,但是父母管教较严,平时父母给他的零花钱也不是很多,所以他看到他的同学用钱大方,心里不禁产生一种自己不如他人的想法,一次,他在电视中看到一部警匪片连续剧,其中他看到一个匪徒利用恐吓书信,向一个富豪人家敲诈巨款,在一次得手之后沾沾自喜的情形,他就蠢蠢欲动,不禁萌生了利用这种方法弄点钱用用的想法,心想反正能敲诈来钱更好,敲不来也无所谓。于是他说干就干,就马上到店里买来信纸和原子笔,躲过父母亲的眼光,在自己房间写好一封恐吓信,主要内容是自己生意资
金紧张,要求对方于某月某日拿6万元人民币到某某地点,不然对方全家难保平安,并有意识骑自行车到城关镇某别墅区去寻找目标,转到一家比较豪华的别墅地方,他就趁无人看见之际,将写好的信件塞进别墅门里,然后若无其事地赶去学校上课。之后,指定时间到的那天,
由于学校要考试时间来不及,天气也不好,他就没有去指定地点取钱,这样他认为,一次机会失去了,于是又开始第二次冒险,采用同样的方法将一封写好的敲诈信件塞进另一户膏华别墅,但最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终于还是没有成功。当我们的承办人问他:你还是一个在校生,为什么要向他人敲诈数额这么大的钱财,总共有12万元人民币哪,他的回答是:只是为了不让对方怀疑他还是一个年纪这么小的学生,想让人家误以为是做生意的成年人,这只是制造一种假象,转移视线而已。然而敲诈勒索罪是数额型犯罪,虽然本案中他没有得到分文,但是他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采用威胁的方法,向他人勒索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要按他提出的数额来定罪处罚,他面对的是必须走上被告席去接受法庭的审判。虽然他中间自动放弃犯罪,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但毕竟这也是他人生道路上的一个污点。也许是因为他只看了一半电视,没有看到敲诈案犯的结果,应该说电视也是教育我们怎样做人的一个途径吧,电视剧中对作出这样事情的人,肯定不会有好的结局,而且据他说这部电视剧是在教育台播映的。在此,我想,各位同学,你们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心理都不十分成熟,加上社会阅历浅,所以是非观念较差,容易去模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容易被人利用。暑假期间电视节目一定非常精彩,但愿精彩后面不要出现无奈。首先不能整日沉湎于电视,要有选择地观看一些有意义的节目,其次要吸取电视节目中的经验教训,绝对不能象刚才案例中的少年那样铤而走险,去以身试法。还有现在上网的人多了,同学们在假期中可能在家里、网吧会经常上网,上网可以开阔你们的视野,可以促进你们的对外交流和学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网千万别上瘾,不然耽误你们的学业不说,还可能因为浏览一些不良网站、网页而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因为里面的色情、迷信、赌博、暴力、恐怖等内容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些少年犯坦率地说:我们作案的念头是看了黄色录像后产生的,我们的作案方法是从非法出版物里学来的。所以上网一定要有一个度,要有所选择,做到心中有数,正确处理,这样才会有益于你们的身心健康。
最后还是祝大家暑假过得愉快!谢谢大家!
2007年江海区法制宣传资料之七
《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
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下列新的内容:
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
成年人。
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
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
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免费或优惠提供“绿色上网”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堵”和“疏”两个方面作出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
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
技术。”同时还作了以下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
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二)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四)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六)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受行政处罚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禁止体罚未成年人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007年江海区法制宣传资料之六(禁毒专题)
毒品知识知多少
1、什么是毒品?
新修订的《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什么是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形成瘾癖的药品、药用植物及其制剂。如海洛因、吗啡、鸦片、大麻、可卡因、美沙酮、二氢埃托啡、度冷丁等。
3、什么是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其中第一类47种,第二类72种。如咖啡因、安钠咖、去氧麻黄碱(即冰毒)就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巴比妥、安定、三唑仑等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
4、什么是海洛因?
海洛因(Herion)通常是指二乙酰吗啡,它是由吗啡和醋酸酐反应而制成的。海洛因被称为世界毒品之王,是我国目前监控、查禁的最重要的毒品之一。吸食海洛因极易成瘾,且难戒断,长期吸食者,瞳孔缩小,说话含糊不清,畏光,身上发痒,身体迅速消瘦,容易引起病毒性肝炎、肺气肿和肺气栓塞,用量过度会引起昏迷、呼吸抑制而死亡。
5、什么是“摇头丸”?
“摇头丸”是甲基苯丙胺的衍生物,也是一种兴奋剂,又称“甩头丸”、“快乐丸”、“疯丸”等等,常制成颜色、图案各异的片剂。“摇头丸”具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服用后表现为情感冲动、兴奋异常、自我约束力下降、听到音乐后摇头不止,并有迷幻感觉和暴力倾向。使用数次即可成瘾,轻者出现头晕、乏力、体重减轻、失眠、恶心等症状,长期服用除导致产生精神分裂外,还导致死亡。
6、罂粟壳也属于毒品吗?
罂粟壳俗称“大烟壳”,是罂粟植物开花后结的果实割取鸦片汁后的干壳,是国务院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
7、怎样初步鉴别海洛因?
海洛因毒品一般为白色或灰色块状、粉未状物质,也有棕色较潮湿粉末状物质,还有一些因掺入其他物质后呈浅黄色、灰色等。大多数海洛因毒品均有醋酸气味。
8、吸毒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主要表现是什么?
毒品对人体的作用首先损害人的大脑,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其次是影响心脏功能、血液循环及呼吸系统功能,还会影响正常的生殖能力,吸毒者或其配偶生下畸形儿、怪胎屡见不鲜。吸毒可使人的免疫力下降,容易感染各类疾病。严重的则丧失劳动能力,以至日渐衰竭而死亡。吸毒者在毒瘾发作时,轻者头晕、耳鸣,重者呕吐、涕泪交流、两便失禁、浑身打颤;这时,吸毒者往往是丧失人性,丧失理智。他们四肢痉挛,鬼哭狼嚎,或撞墙或自伤,弄得鲜血淋漓,甚至自杀。另外,值得警惕的是,一些吸毒者后期往往靠吸食毒品不能满足要求,转而采用静脉注射的方式,他们共用未经消毒处理的注射器和针头,致使艾滋病传播。
9、染上毒品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原因:1、好奇心的驱使 2、寻求刺激3、摆阔显富
4、排忧解愁5、治病解痛 6、他人引诱、胁迫、教唆。
10、吸毒会导致哪些传染病?
吸毒不仅损害本人健康,还会造成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性病的传播等公共卫生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原因是静脉注射毒品者共用不洁注射器造成艾滋病感染率极高,特别是吸毒妇女,更是传播和感染艾滋病的高危人群,这是由于吸毒者本身可以造成艾滋病病毒的感染,此外,吸毒妇女为了获得购买毒品的金钱,不得不沦为卖淫女,而成为各种性病和感染传播的高危人群和重要感染源。 法律对种植、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吸食、引诱、教唆吸食毒品等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的规定: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