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原创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浅析原创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动漫产业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我国动漫产业近年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
其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也应引起我们的关注。这其中,动漫原
创卡通形象的侵权问题尤为突出,这种行为会给卡通形象的原创者造成难以估算
的损失。本文以卡通形象的版权保护为视角,梳理了目前国内比较常见的版权保
护方式,希望以此为基础,来探讨国内原创卡通形象急需的保护策略。
一、卡通形象的版权、商标与专利保护
(一)、版权、商标、专利之涵义
(1)版权
版权即著作权。《著作权法》中有规定,著作权是在作品产生后自动获得的。
例如,在卡通作品诞生的同时,著作权便随之产生。那为何还要对其进行申请登
记?其实。申请登记这种表达方式是为了保留作品创作的证据,重要的著作可以
向版权部门进行自愿登记。登记著作权是对卡通人物形象的第一步保护,日后原
创者的卡通形象如被冒用,作者可以以《著作权法》为依据,追究侵权者的法律
责任。如果忽略自愿登记的步骤,则发生冒用形象时,著作权的举证就会相对比
较麻烦。
版权实质上是法律赋予版权人一段时间的垄断权,但这种权利只能有一定的期
限,并不是永久的。一旦保护期满,作者的专有权则进入公有领域,属于公众。
版权的保护期限国际上并无统一标准,如著名的卡通形象“大力水手”在欧洲的
版权于2009年1月1日到期,此后,大力水手形象随即成为欧洲所有人的公共
财产。但在美国,大力水手的版权要到2024年才期满,因为美国法律规定的版
权保护期限为95年。
(2)商标
商标权保护的是商品的标识权,卡通形象申请后经过审查合格的才能获取商标
权。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
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如果说申请版权
是对卡通人物形象的保护,那么申请商标权则是为了打击在商品上擅自使用卡通
形象的名称,或是卡通形象被部分更改时采取的维权手段。如果创作者的卡通形
象注册了著作权,却没有注册商标权,那该形象便不具有独家使用的权利。商标
局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的时候,并不会与一些企业名称、外观专利、著作权交叉
查询。当然,有相关途径可以收回自己的商标权,对于初审公告的商标,你可以
提起异议;对于注册成功的商标,也可以提起争议撤销。同时,不管别人的商标
是否注册成功,卡通人物形象作者均可以起诉使用该商标的人侵犯原创者的版权。
(3)专利
在以上两种权利都获得以后,原创者可以考虑专利权的问题,但并不是所有
的卡通形象都适合申请专利。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中国大陆的专利分三类: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特指对技术、方
法等内容的发明和改进。卡通形象并不属于此种类别。而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通
用的产品进行全新的外形设计,这种专利可以对卡通形象的衍生产品(如服装、
玩具、文具等)提供保护。在对卡通形象进行专利申请之前,拥有人可以对自己
的作品有个评估,如果该形象还没有成熟到可以开发衍生产品的程度,那就没有
申请专利的必要。如需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则在申请时需提供产品外观的图片
或照片,以方便复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有列举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三种保护方式,专利
的保护力度最高。版权的保护力度最低。
(二)版权、商标、专利之异同
知识产权的这三种保护方式都是以保护原创者对卡通形象的绝对所有权为
目的,但它们在保护主体、保护形式和保护期限上各有侧重。
二、眼神产业链中卡通形象的版权保护
将卡通形象进行深度开发是卡通形象产生经济利益的必经阶段,由于卡通形
象的衍生品会涉及很多产业,不同产业中又会有不同的要求与规范来保护作者的
权益。下面,笔者将从影视动漫、图书、游戏、授权代言等几个方面稍加说明。
(一)影视动漫
众所周知,国内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它由卡通形象、
音乐、影视剧等多项著作权构成,经过整合后成为一个整体,而卡通形象只是其
中的一项原创著作权。尽管动漫作品中的卡通形象拥有单独的著作权,但此形象
是影视作品的灵魂,它在影视作品中的使用范围应该与版权所有者进行细致的协
商。如原创者允许他人对卡通形象进行重新演绎,那么演绎者拥有的也只是卡通
形象的演绎权,并不能拥有该形象的著作权。因此,原创者如果需要以影视为平
台,丰满与传播自己的卡通形象,那么就需要与各方详细沟通,并签订书面合同
来决定卡通形象的授权问题以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除去影视作品,网络动画也是卡通形象得以盈利 的重要支撑点。网络动画的
盈利方式比较复杂,其盈利需要很多环节才能实现,所以相关合同约定应当尽量
规范。
(二)图书、游戏
在动漫产业发达的国家,图书出版是处于影视制作前期的一个步骤。在漫画
书刊出版后,如果市场反应较好,则进入影视制作这一环节。卡通形象的图书类
产品可以是由卡通人物的动作变化而形成的简单漫画书,也可以是原创者授权其
他公司单独制作的相关产品。第二种类型的作品通常加以故事性,通过卡通形象
来表达原创者自身的想法与体会,例如以兔斯基为主线的图书产品《I TUZKIU 》,
便受到了兔斯基用户的喜爱和欢迎。当然,图书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是防止盗版问
题,这是一个很大的命题,需要原作者和市场监管、发行人员的共同努力。
卡通游戏类产品的载体很多,其类型可以是线下的,也可以是线上的。目
前PC 游戏、移动终端游戏、互动体验游戏都很风靡。不同的产品形态,当然也
需要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与数字游戏开发商合作时需要严
谨的合作协议,以及详细的利润分配说明。原创者最好先了解此类产品的盈利流
程与维权细节,避免产品上线后不必要的矛盾与损失。
(三)授权代言
在卡通形象进行商标注册后,原创者就可以进行选择性授权了,原作者向被
授权商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商标权、使用权,授权商可以在商品的设计开发商
运用原创者的商标、人物及造型图案,并取得销售权。另外,原创者也可以与大
型无限增值服务商合作,推出基于移动终端的无线增值服务。为了达到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最大化,授权应该选在该形象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时,并且
要分行业、分类别进行授权,而不是将形象打包授权给某一家公司。卡通形象版
权的经营是可以创造的,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通过创意设计自己掌控卡通
形象的自主知识产权,从而以授权经营或合作开发的模式,直接进行卡通形象的
衍生产品及产业链延伸。
(四)其他
目前,十分火爆的移动终端游戏“愤怒的小鸟”又有大动作。这次它涉足的
领域是主图公园。在取得极高下载量和大量玩家基础后,“愤怒的小鸟”一直在
进军其他相关产业,除了传统的影视作品、图书、互动设施外。它还在芬兰建立
了动漫主图公园,将“小鸟”的体验价值发挥到极致,当然,这一举措也为授权
公司带来了不菲的经济利益。除主题公园外,我们还可以将卡通形象包装成为舞
台剧类产品或工艺类产品进行推广销售。当然,以上所有行为盈利的前提,是将
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紧紧的把握在自己手上,最大限度地杜绝盗版及盗用情况的出
现。
结语: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动漫产业的相关利好政策的出台,一批动漫企业和动
漫品牌开始展露头角。对于原创的卡通形象来说,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版权开发和
演绎,都是对原有产品的一种宣传和扩大,当然,这也是自有品牌建立和扩张的
过程。在当今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创作者,但是商业经营依靠的却是品牌的
力量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原创性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加强产保护意识,建立
侵权防范机制,建立自身体系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才是可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