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资本市场业务准入标准(适用于股票质押类业务)
普通商密 加 急
兴 业 银 行 制 度
兴银补规„2016‟35号
兴业银行关于印发《兴业银行资本市场业务 准入标准(适用于股票质押类业务) 》的通知
各分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企金金融总部、零售银行总部、资产管理部、资金营运中心、金融市场总部各分部:
为规范和促进本行资本市场业务的发展,落实《兴业银行关于调整资本市场业务相关授权的通知》(兴银[2016]365号)等行内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现将《兴业银行资本市场业务准入标准(适用于股票质押类业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金融市场总部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反馈。
兴业银行
二○一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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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金融市场总部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 翁杰程 联系电话:218693
涉密文件行内指定阅读范围:本行行领导,驻会高管,各分行全体人员,总行金融市场总部、企金金融总部、零售银行总部、办公室、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资产管理部、资金营运中心。)
抄送:本行行领导,驻会高管,总行办公室、风险管理部、法
律与合规部,存档。
兴业银行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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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资本市场业务准入标准
(适用于股票质押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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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质押业务分类及定义
(一)股票质押业务按照操作方式分成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及场外质押两种情况。
1、场内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2、场外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资金融入方或第三方将所持有的证券标的进行质押的登记后,通过将股票质押给信托计划/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以取得资金融通,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业务。
(二)股票质押业务根据质押股票的流动性分成“高流动性股票质押业务”和“低流动性股票质押业务”。其中,高流动性股票质押业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文业务准入要求;
2、不符合授权相关文件规定的负面清单条件; 3、质押标的股票为上市公司流通股。 1
本准入仅适用于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类业务。传统贷款业务项下除新三板业务按照《兴业银行新三板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6月修订)》(兴银规„2015‟80号)等规定权限和准入标准执行,其余股票质款业务押贷原则上参照本准入标准执行。本文未规定的有价证券资产折扣率参照《兴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兴银规(2015)18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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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票在集团票投融资集中度不超过近120个交易日均成交量的7倍(上证50、沪深300除外)。
5、业务模式为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不符合高流动性股票质押业务上述要求的业务为低流动性股票质押业务。上述分类仅用于风险评审机构对不同分类的业务进行不同侧重的风险要点分析,业务审批路径以《兴业银行关于调整资本市场业务相关授权的通知》(兴银【2016】365号)为准。
(三)合作业务优先分类 1、优先合作
高流动性股票质押业务。 2、适度合作
符合本文业务准入要求的;不属于授权相关文件规定的负面清单条件的;如为限售流通股,须满足限售期不超过2年的股票质押类业务。
3、审慎合作
符合本文业务准入要求的;不属于授权相关文件规定的负面清单条件的股票质押类业务。
4、限制合作
属于负面清单的或不符合本文业务准入要求的股票质押类业务。
(四)股票质押业务属于融资类业务,主要面临融资人信用违约风险、质押标的股票的市场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因此风险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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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要求主要从质押标的股票流通性与集中度、融资人信用状况等方面入手。
二、业务准入要求
(一)股票质押率与履约保障比例
根据标的股票的种类及市值的不同设臵不同的质押率和履约保障比例,同时考虑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履约保障比例应至少包括预警线、平仓线。履约保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表一相关要求。
表一 基准质押率和履约保障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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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市值是指上市公司股票近60个交易日日均总市值的总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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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参与质押式回购的证券,质押率见表二。
表二 其他交易所证券质押率
(三)指标计算公式
股票质押率=每股融资额/每股价格*100%
每股价格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交易日/放款日前20交易日均价和前一日市价孰低原则计算。如遇股票停牌,须按照同期沪深300三级行业指数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此外,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在设臵股价平仓线时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签发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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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签发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相关规定,在考虑个人所得税因素下确保扣除税费后,平仓线设臵在上述比例之上。
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平仓线)计算公式为:
履约保证比例=(质押股票市值(含补充质押标的股票)及孳息+∑补充的保证金+∑补充抵质押物的折扣后价值(不含标的股票)-∑返还资产的折扣后价值)/融资总额。
(四)特别要求
1、各层级有权审批人在评审业务时须密切关注质押标的股票价格异动情况,及时分析评估股票价格异动原因及对业务的影响情况;
2、对于股票停牌的情况,应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停牌原因及停牌时间,评估停牌事件对业务的影响情况,并采取有效风险管控措施,防范极端风险。
3、若融资人为自然人,需增加其配偶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在相关法律协议文本中约定配偶应知悉并同意融资人开展相关质押回购融资业务。
4、标的证券权益处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要求一并予以质押;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资人自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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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取得的证券可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但若股权登记日日终公司根据除权除息价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履约保障比例,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时,融入方应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提前购回或采取其他履约保障措施。若以新增股份进行补充质押的,该笔交易标的证券数量为全部新增股份,补充质押日为新增股份上市日。关联的补充质押交易与原交易合并管理。
5、当股价达到或低于平仓线时,出质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追加现金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若选择追加现金,原则上应在T+1日交易所收盘前到账;若选择追加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原则上应在T+5日内完成追加),使履约保障比例高于预警线。否则,本行有权要求融资人提前回购,并可采取抛售股票、申请强制执行等行使质权的措施。
如因权益派发、或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物后股价上涨,导致履约保障比例高于预警线,可向融资人返还保证金或质押物,返还保证金或质押物后综合抵质押率水平至少不高于初始质押率,且返还的仅限于追加的保证金或追加的抵质押物。如融资人曾出现未及时根据协议要求足额追加保证金或抵质押物情况的,原则上不得返还。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兴业银行关于明确本行资本市场业务风险管理及授权相关要求的通知》(兴银„2015‟8号)的附件《股票质押类业务风险准入标准》同步废止。其他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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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
1、股票质押类业务的风险评审基本要求及存续期管理要求 2、同业投资送审模板(适用高流动性股票质押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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