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关于证券自营投资范围规定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证券自营投资范围规定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第一创业证券王芳同志:
你通过我部主任邮箱发送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证券公司是否可以通过直投等现有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产品等投资问题
证券公司的现有子公司,包括证券业务子公司,基金或期货业务子公司,以及其他业务子公司(如直投子公司)。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金融产品等投资。这一规定是考虑到《清单》所列品种以外金融产品的特点和证券公司的投资需求,为有效防范和控制证券公司的风险而作出的。证券业务子公司本身属于证券公司,允许其从事其他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不符合《规定》的立法目的。
直投业务与其他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性质不同,对人员素质和管理方法等方面的要求也有区别。从清晰确定直投子公司的定
位、确保有效控制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的角度出发,我们不倾向于由直投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
基金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依法应由我会批准,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规定》所称子公司,不包括这两类公司。
二、关于从事其他金融产品等投资的子公司的投资范围、证券公司与其该子公司是否都可以投资《清单》所列证券品种以及证券公司设立该子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
《规定》未对专门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的子公司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该子公司属于另类投资公司,不属于证券公司,除可以投资《清单》所列品种以外金融产品外,根据需要还可以依法进行其他另类投资,也可以投资于《清单》所列证券品种。由于该子公司不属于证券公司,其投资《清单》所列证券品种,无须向我会申请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许可。但是,从清晰划分母子公司的业务范围,避免母子公司同业竞争的角度,我们不建议母子公司从事相同种类的业务。
此外,由于该子公司不属于证券公司,其设立无须遵守《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但应当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证券公司参与利率互换和债券远期交易问题
利率互换和债券远期均是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根据《规定》第二条,证券公司为对冲风险,可以参与利率互换或者债券远期交易,无须报经我会审批。但是,根据《证券
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利率互换和债券远期属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证券公司在参与交易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我会报告。我会将根据该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在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确定后,证券公司才可以参与交易。
如果证券公司不是为对冲风险,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利率互换或者债券远期投资,则应当通过设立从事其他金融产品等投资的子公司进行。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证监局机构处负责人
各证券公司合规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