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指南
05-28
问题1、当事人申请监督向哪一级检察机关哪个部门提出?
答: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对执行活动申请监督,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问题2、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当事人申请监督需要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监督申请书需要载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问题3、检察机关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督?分别有什么样的效力?
答:不同类型监督案件的监督方式是不同的,效力也有所区别。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方式一种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抗诉后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一种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则启动再审程序。
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违法行为,则启动纠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