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医疗保健安全管理制度
03-29
学校医疗保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保健工作质量,提高师生员工健康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医疗保健机构指设在学校内、主要为师生员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坚持面向全体师生员工、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提高师生健康水平服务的工作宗旨。
第四条 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校人群的健康状况;开展学校健康教育;负责学校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 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
第五条 负责新生入学健康检查,定期对学校各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各类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六条 对患病体弱学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处理意见。
第七条 开设小学生健康教育课程或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增强学生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学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八条 开展学校社区内医疗服务,做好各种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控制工作。
第九条 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做好学校社区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与营养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