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重点内容
法理学
以下为法律一般理论。
法律体系:
1、 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
2、 从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法学方法论:
一、法学的基本方法
1、 阶级分析方法
2、 价值分析方法
3、 实证分析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考查、比较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二、法学的具体方法:适用于特定领域与阶段的方法
法学: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 是学习其他学科的基础
2、 培养法律思维方法的需要
3、 培养理论素质的需要
4、 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中国法理学教材的一般范围:
1、 法的一般理论:法的概念、要素、渊源、分类、效力、法律关系、责任等
2、 法的运行理论:法的制定、实施、监督等
3、 法律的演进理论:起源、发展等
4、 法律价值理论:法与正义、秩序、自由、效率等
5、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理论:法与经济、政治、国家、道德、宗教等
第一章 法概念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的概念——非马克思主义的定义:
1、 从立法的角度,法是某种意志或命令
2、 从司法的角度,法是法官的判决
3、 从守法的角度,法是约束行为的规范
4、 从法的作用角度,法是社会治理的工具 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定义:
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古代汉语中法的词义
1、“法”与“刑”是通用的,有“规范”的意义。因其规范而强令社会成员遵守。
2、有“公平”之意。和一视同仁的特征。
3、通过一定的裁判活动得到的体现和实施。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法律:指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狭义)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西方法律表达的意义:
法指永恒存在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法律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范,即实在法。
1、 法较抽象,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侧重法则、规律、公平、正义等。
2、 法律较具体,侧重指外在行为规则,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和颁布的具体的法,法律被视为
法的形式。
法律特征: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征象和标志。
法律特征:指法在与其他相关事物的比较中显示出来的法的固有属性或性能。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法律特征: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人的行为是法调整的对象。
作为社会规范,表现在:
1、 法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明确的指示;
2、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 法是反复使用的。
二、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有2种:制定、认可
1、 制定:具有一定文字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2、 认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赋予的社会上已经有的某种行为规范
以法律效力。
认可:(1)赋予某些既存在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
(2)在判例法制度的国家,即赋予先前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
(1)法的这种调整方式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
(2)使法具有应然性
4、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1)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实施的社会力量;
(2)法律的强制性表现为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和保证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3)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法律特征的进一步理解
1、 法律的主观性和客观性;
2、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法律的本质含义=法律的根本性质:
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1、 法首先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2、 法的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活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3、 其他适合现象(政治、道德、宗教、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等)对法律都产生不
同程度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法律体现通知阶级意志。法律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
条件所决定的。
第二章 法律要素
法律要素: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因素。或指法的基本组成成分。
我国法理学界一般认为法的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
法律要素的模式:(4种)
1、“命令”模式——分析学派;
2、规则模式——新分析学派;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新自然法学派;
4、法令、技术、理想模式——社会法学派
(5、道德原则与法律规则模式)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总和原理
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分类:
1、 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的特点:
1、 覆盖面广;
2、 稳定性强;
3、 确定性弱
法律规则: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并保证实施的,以权力义务为中心内容
的行为规则。或指赋予某一种法律事实以法律意义,特别是规定其中某一类社会主体的具体权力、义务及责任的准则。
法律规则的特征:
1、 与原则相比,具有:确定性程度较高,可操作性较强,微观指导性(指导人们
的具体行为);
2、 与个别命令相比,具有:可重复适用性、普遍性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 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构成;
假定:是该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处理:是法律规范要„
2、 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法律构成)后果。
3、 新三要素说
法律规则的分类: 1、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符合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符合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分为2种: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
规则。
禁止性规则: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
定行为的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绝大多数为有关国家机关活动的规则。
2、 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表现形式不同,法律规则分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 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从功能上考虑,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4、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法律概念:对法律所欲调整之对象所进行的特殊归纳。或对各种有关法律事物、状态、
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的功能:表达、认识、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
法律概念的分类:
1、涉及人、物、行为; 2、描述性与规范性;
3、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第三章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
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点:
1、 以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现行法为基础。„„
法律部门=部门法: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凄恻是法律调整
方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以下法律部门: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部门还包括以下附属的较低层次的法律:
3、 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
4、 选举法;
5、 民族区域自治法;
6、 特别行政区法;
7、 立法法;
8、 (授权法)
行政法
行政法包括: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等„
特别行政法有:《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指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类、整理和
编纂。或对已制定的法律文件今夕系统整理与加工。
(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
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2种基本方法: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法律汇编: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
成册。
法律编纂: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
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严谨统一的法典的活动。
第四章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概述
法律渊源:指法律的源泉、来源、源头。
(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释义:主要指法的来源,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
法的渊源的种类:实质渊源、效力渊源、材料渊源、历史渊源。
基于法的形成过程,法的渊源的构成要素有:
1、 资源性要素:通过对既存原料选择、加工和提炼形成法。习惯、判例、宗教、乡规民约、
外来法、先前法、国际法、政策。
2、 进路性要素:法形成的途径。立法、司法、国家交往。
3、 动因性要素:法形成的动力和动因。道德、意志、神等。
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
1、 立法
2、 国家机关的决定和决策
3、 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
4、 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政策
5、 国际法
6、 习惯
7、 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8、 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9、 国际法
10、理论学说,特别事法律学说
法律渊源的分类 法律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法律的正式渊源: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国家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生活常理等。 法的形式:指法所实际存在的方式和外部形态。
在我国,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变动的,具有不同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绯闻成文与不成文两类。
西方学者提出法的形式:制定法、判例法、教科书法、协约法、习惯等。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1、 宪法: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地位,是根本法。
2、 法律:某一方面根本性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非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定和修改。
3、 行政法规: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华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
5、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规章:由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 特别行政区法律
7、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8、 国家政策
9、 习惯法
第五章 法律分类与法律效力
法律的一般分类
1、 一般法与特别法
按照法律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律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领域,同一位阶的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2、 实体法与程序法
按照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指主要规定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程序、步骤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3、 国内法与国际法
按照法律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不同,法律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
4、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按照法律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律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5、 根本法与普通法
按照法律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律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
法律的特殊分类
1、 公法与司法
按照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主题的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公法与司法。
公法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等。
公法、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分类。
2、 普通法与衡平法
是英美法系对法的重要分类。
衡平法是英国在14C开始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法律。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广义):指法律的约束力和法律的强制性。
法律效力(狭义):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方适用,包括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效力范围
一、法律对人的效力
1、 属人主义原则: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适用,不论其是在本国领
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使用该国法。
2、 属地主义原则:对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均有效。本国人在本国领域外不受约束。
3、 保护主义原则:任何人只要损害了一国的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与所在领域,该国法
律都对其有效。
4、 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
则,我国也采用。
二、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低于范围,即法律在那些地方具有约束力。
1、 法律的域内效力:指法律在本国主权管辖领域内的约束力问题,包括2种情况:
(1)、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法律在国家局部区域有效。
2、法律的域外效力:指法律不仅在国内而且在本国主权管辖领域外有效。
三、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追溯力的问题。
1、 法律的生效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该法明文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2、法律的终止效力
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2种方式。
3、法律溯及力
刑法中确认法律有无溯及力一般有一下原则:
(1)、从旧原则: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
(3)、从轻原则:比较新法与旧法,哪部法律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就按哪部法律处理;
(4)、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如果旧法的处罚教新法轻,就按旧法处理;
(5)、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是就适用新法。
信贷各国和我过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发的效力冲突和协调
上位法与下位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第六章 法律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在法律中具有核心地位。
1、 权力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
再到法律责任最后到法律秩序的法律内在运行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 权利与义务贯穿于一切法律部门;
3、 权利和义务贯通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过程;
4、 权利义务全面地体现和实现法的目的与价值。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形式表现出来的
特殊的社会关系。或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反映一定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1、 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题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4、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分类:
1、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2、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一般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等构成。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为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着和义务的承担着。 包括以下:
1、 公民(自然人);
2、 机构和组织(法人);3类
(1) 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2) 企事业组织;
(3) 社会团体。
3、 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参加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体的特殊性
1、 客观性,独立于人之处;
2、 可控性,能委任控制或支配;
3、 专用性,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 物:能为肢体认识和支配的,能为主体带来利益或满足其需要的客观存在;
2、 精神财富: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
3、 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作为或不作为;
4、 人身和人格: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
对法律权利的理解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8种。
义务:法律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行为或不
行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从二者的存在形态:
1、 应有权利和应有义务;
2、 习惯权利和习惯义务;
3、 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4、 现实权利和现实义务。
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 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2、 个人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主体的性质,将法律权利和义务分为个人权利和义务、集体(法人)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权利和义务。
3、 绝对权利和义务与相对权利和义务
4、 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5、 根据权利义务的效力范围,将法律权利和义务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1、 功能的互补性;
2、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3、 权利义务的守恒定律
(1) 公权力与私权利总量成反比;
(2) 私权力间一般成等比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 法律规范
2、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种类
将法律事实分两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的种类,分为2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并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或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的、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或法律规定的具有法
律意义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第七章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和调整的,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果的
活动。或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法律性:由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 意志性:受人的意志所控制的活动
3、 社会性:对社会利益形成关联„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1、 行为意思:包括需要、动机、目的;
2、 认知能力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1、 外在行动;
2、 手段;
3、 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4、 法律确认
法律行为的分类
1、 根据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同,法律行为分为个人法律行为、集体法律行为、国家法律行为;
2、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有以下两个含义:分内应作的事。
法律责任: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特点:
1、 法律责任应以法律义务的履行为前提„
法律责任的种类:
1、 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
4、 国家赔偿责任
5、 违宪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
1、 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 过错:主观故意或过失;
3、 外在行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4、 损害结果:收到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财产、人身、精神的损害;
5、 因果关系:损害结果是因特定行为所引起的。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归责: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或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归结法律责任=归责原则遵循以下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
2、 因果联系原则;
3、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相称原则;
4、 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减轻:法律减轻与酌定减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主要包括:
1、 失效免责;
2、 不诉免责;
3、 自首、立功免责;
4、 补救免责;
5、 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6、 自助免责;
7、 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人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
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归责的发展历史:
1、 严格责任;
2、 过错责任;
3、 社会责任
法律承担的方式包括3种:惩罚、补偿、强制。
法律制裁的种类:
1、 民事制裁;
2、 刑事制裁;
3、 行政制裁;
4、 违宪制裁。
补偿主要包括2类:民事补偿和国家补偿
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
以下为法律演进理论
第十一章 法律起源
原始社会概况:
1、 原始社会的组织模式——氏族,其权力形态有:氏族——部落联盟形式与酋帮模式。
2、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习惯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 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 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3、 受道德与宗教的深刻影响。
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1、 产生方式不同;
2、 体现意志不同;
3、 调整内容不同;
4、 适用范围不同;
5、 实施方式不同;
6、 历史使命不同
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法
作的分类。
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1、 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 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
(2) 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
(3) 等级划分;
(4) 带有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残余。
2、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1) 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土地的人身依附;
(2) 确立和维护等级关系;
(3) 刑法残酷野蛮;
(4) 维护王权。
3、 近现代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1)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2) 契约自由的原则;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 资产阶级法治和民主法治原则。
法系:根据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法所进行的分类。 法系一般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1、 法的渊源不同;
2、 制定法编纂上不同;
3、 诉讼法制度不同;
4、 法律分类与术语不同。
第十二章 法律发展
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法律继承的原因:1、2、3、„
法律继承的内容:
1、 法律术语、技术、形式;
2、 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3、 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 反映法律一般价值的原则
法律移植: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
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以下为法律运行理论
第十五章 法律制定
立法:指由特定主体,依照一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的活动,是
将一定阶段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所进行的第一次制度性分配活动。
立法体制:
1、 立法体制;
2、 中央立法权限;
3、 地方立法权限;
4、 授权立法
立法时应考虑的因素:
1、 需要与可能;
2、 历史、现实与未来,立法的超前与集成问题;
3、 客观与主观;
4、 整体与部分;
5、 专家与社会
6、 „
立法的原则:
一、宪法原则
二、立法的法治原则
1、 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立法活动依法运行。
2、 规范立法活动的法,应有利于社会进步和保障人民„
三、立法的民主原则
1、 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
2、 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
3、 立法过程和程序具有民主性
四、立法的科学原则
1、 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2、 立法制度应„
立法的过程与程序
立法的过程:
1、 立法准备;
2、 法的确立(由法案到法,相当于立法程序)
3、 立法完善:立法解释,立法的修改、补充和修正,法律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 立法程序:
1、 法律议案的提出;
2、 法律议案的审议;
3、 法案的表决和通过;
4、 法律的公布
第十六章 法律执行
法的生成:指国家的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的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
法的生成的特点:
1、 法的生成具有一定的过程性;
2、 法的生成体现了高度的国家意志性;
3、 法的生成反映了法的深刻社会性。
法的实施: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实际情况,即
法实际被施行,产生实际效力,其实质是将书本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或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的实效与相关的概念:
1、 法的实效与法律效力;
2、 法的实效与法的效果;
3、 法的实效与法律效益。
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1、 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程度;
2、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 合同履约率、民事及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
4、 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
5、 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自由、公平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6、 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第十八章 守法与违法
守法的依据„
守法的要素„
守法的条件
一、守法的主观条件
1、 文化修养;
2、 法律修养;
3、 道德修养。
二、守法的客观条件
1、 经济条件;
2、 政治条件;
3、 法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