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_贝克与犯罪经济学
第18卷第4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18No.4
2003年7月 JOURNALOFJIANGSUPOLICEOFFICERCOLLEGE July.2003
・犯罪学研究・
加利・贝克与犯罪经济学
王洪沙
摘 要:尝试把经济学方法用于对违法犯罪活动的研究已经有一个多世纪了,直到1992年瑞
典皇家科学院把经济学诺贝尔奖授予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加利・贝克,等领域应用经济分析方法取得的成果后,。题的相关领域,加利・,乏交流, 关键词:犯罪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E1020(2003)0420049205
1992年,瑞典皇家科学院授予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加利・贝克经济学诺贝尔奖,以表彰他把微观经济分析的领域扩展到包括犯罪问题在内的非市场性人类行为和相互关系的广阔领域。正是由于这位美籍教授卓有成效的犯罪经济学研究工作,在过去的四分之一世纪中,应用犯罪经济学方法来研究犯罪和反犯罪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变得很普遍了。1992年之后,世界上更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开始着手把他们的研究成果推广到警方的决策领域中去。
一、加利・贝克生平
1930年12月2日,加利・斯坦利・贝克(GarySBecker)出生于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的波茨维尔小镇,一个煤矿小企业主家。到了贝克这一代,父母普遍开始重视孩子的教育。据贝克回忆,尽管家
收稿日期:2003204220
作者简介:王洪沙,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马列部经济学教
研室副教授,北京,1000381
里藏书不多,但他的父亲常常向孩子们阅读政治和金融的新闻报道。贝克在四、五岁时跟随父母搬到纽约的布鲁克林,并在那里作为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完成了他的小学和中学。
少年时期,贝克开始承担为父亲读股票行情和其他有关金融发展事态的新闻报道的任务。少年时的这段经历刺激了他后来对经济学的兴趣。而当时他的家人常常在一起对政治和司法问题展开的生动讨论,更促动他懂事之后产生了做一些有益于社会的事情的强烈愿望。
1948年中学毕业后,贝克进入美国著名的普林斯顿大学,在大学一年级时,他偶然选修了一门经济学课程。对数学和公益事业的两种兴趣的结合,使他被这门研究社会组织的学科所展示的严密的数学逻辑深深吸引住了。于是他利用大学的暑假开始阅读有关经济学的书籍。在大学期间,贝克更在数学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这使他为后来在经济学中越来越多地使用数学做了充分的准备。
经过刻苦和认真的努力,他仅用三年就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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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程并获得文学士优秀毕业生,在普林斯顿大学这所以严格考试和课程繁重闻名的著名大学里是很少见的事情。
大学毕业时,尽管贝克不满当时并不研究重要社会问题的经济学,他还是明智地作出了到芝加哥大学读经济学研究生的决定。幸运的是,贝克在研究生期间聆听了当时货币主义领袖、后来在1976年获得诺贝尔奖的米尔顿・弗里德曼的微观经济学课程。当时,弗里德曼在给研究生讲课时总是强调,经济理论不是聪明的学者玩的游戏,而是分析现实世界的强大的工具。他的课程充满了对经济理论的结构及其在重要的实际问题中的应用的深刻见解,因此深深地吸引了贝克。通过弗里德曼课程及此后与其的频繁交往,贝克坚定地选择了后来把经济学引入到对人类犯罪等非市场行为中去的研究方向。因此可以说,弗里德曼是贝克学术上的领路人。
值得一提的是,样,他,格雷格・T.W.舒尔茨等。
1952年,以在大学期间的研究为基础,贝克很快就发表了2篇文章。但是不久,他就意识到自己还年轻,应该专心学习。于是,从1952年以后直到1957年,除了发表了和弗里德曼合写的一篇文章外,贝克没有发表过别的任何文章。这种选择在一直以论文数量评价和确定一个人学术能力和地位的学术界是罕见的。长期的潜心学习和对名利的淡薄,使他能够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学习和研究上。1955年他取得了哲学博士学位。
1957年他出版了以其研究和博士论文为基础的《歧视经济学》一书。这本书在当时曾得到了几种重要学术期刊的好评,但并没有造成任何明显的影响。因为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种族歧视不是经济学研究的问题,而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们一般并不认为经济学对他们的研究领域作出了贡献。这和犯罪经济学在过去十几年在我国犯罪学领域的遭遇一样。但贝克能够面对许多人的敌意而独立坚持下去。这种研究态度和独立精神使贝克坚定地走上应用经济学研究社会问题的道路。从此以后,他一直在这条道路上前进着,并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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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的成就。
1960年,他意识到如果离开鸟巢而自己筑巢的话,自己将在精神上变得更为独立。于是放弃了芝加哥大学给予的多得多的薪金前往哥伦比亚大学接受了一个相似的教授职务。这是一个正确的决定和转折点,因为与留在芝加哥大学相比,他培养了自己更强的独立性和更大的自信心。之后,他相继完成了关于时间配置、罪恶与惩罚以及非理性行为的著名犯罪经济学论文《犯罪与惩罚》。这篇重要的文章到今天已成为经常被人们引用的经典。
1970年,贝克重新回到芝加哥大学经济系任经济学教授,(后来在19822篇有影20,,贝克的主要关注点转向家庭问题。他试图理解离婚、家庭规模等的决定因素,以及家庭构成的变化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对于不平等和经济增长的影响。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贝克的研究或是被大多数著名的经济学家忽视了,或是遭到了他们的强烈不满和反对。他被视为异端分子,不是一名真正的经济学家。20世纪70年代后期,情况才开始转变,学术界开始越来越多地引用贝克的论文,大学开始讲授他的理论和分析方法,专家开始承认他的研究。1974年他被授予美国经济学会会长的职务,他先后被世界十几所著名大学授予多个学科的荣誉博士并获得十几种重要的社会科学学术成就奖。
二、加利・贝克的分析方法
贝克的采用的分析方法是经济学中重要的基本理论之一:理性选择的理论,或者叫有目的的行为的理论。但他并不仅仅假定个人只是被自私或利益所驱动,而是认为人们的行为是被一整套丰富得多的价值观和偏好所驱动。
依据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假定,无论人是自私的、利他的、忠诚的、罪恶的,还是受虐的,都会想方设法使他们所设想的个人福利最大化。其中,个
王洪沙:加利・贝克与犯罪经济学
人的福利,或者可以叫效用,是指个人需要的满足
程度。个人福利最大化是指个人在努力得到好的效用并尽量减去不好的效用后,可以获得的最大满意程度。
贝克认为,人的行动是有前瞻性的,而且在时间上也是始终一致的。也就是说,他们会尽其所能预期其行动的不确定后果。人的前瞻性行为可能是植根于过去的经验和知识,因为过去会对人的处世态度和价值观留下长期的影响。于是,可以这样说,人的行动受到收入、时间、不完善的记忆和计算能力以及其他有限资源的制约,还受到在经济中和其他方面可利用的机遇的制约。这些机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他个人和组织的私人行动和集体行动。
在将这一分析方法应用于犯罪与惩罚领域中时,性行为之中。他认为,者之外,并且,时间、不完善的记忆和计算能力、其他有限资源以及在经济中和其他方面可利用的机遇的制约,因此,这种反应是有目的。从而对于什么样的人会犯某种类型的罪行,如同对于教育投资、歧视少数人人群、婚姻关系等的分析一样,经济学通过对犯罪效用最大化的前瞻性行为的观察进行理性经济分析。
进一步,他从对早期的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的著作着手,在理论上和经验上探讨犯罪行为是理性的这一假设的来龙去脉。他注意到“,理性”的含义被许多人看做为着狭隘的物质主义。而在边沁和他的忠实的继承者那里,它本来的含义是:有利可图是所有人都可以认识到的,只是对大多数人来讲,由于受到了道德伦理的制约,即使没有被发现的危险,他们也不会主动犯罪。基于这样的认识,贝克提出“:理性就意味着一些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与合法的工作相比,他们能从犯罪中获得经济上的收益;他们考虑了被逮捕和定罪的可能性以及处罚的轻重程度。”根据这样的理性分析,犯罪和惩罚应该有可以被预测的规律性,因此可以建立一种现实的预测模型。
西方,主要在美国和英国,过去二十多年的有
关经验研究表明,基于这种经济方法建立的模型所提供的见解和结论是值得信赖的。
三、加利・贝克在犯罪经济学领域的主要工作贝克最初开始思考犯罪问题是出于偶然。20世纪60年代,他刚开始在哥伦比亚大学任教不久的一天,在他要到学校对学生进行经济学口试的路上,发现自己迟到了,于是,他开始犹豫是将汽车停在停车场还是冒着收到罚款单的风险非法将车停在靠近学校的街边。经过对收到罚款单的可能性、罚款的数额大小和停在停车场的费用进行计算之后,他发现将车停在街边是合算的。在到教室的路上,他想,分析。规,理,并从此开始了对犯罪与惩罚的经济分析。
在《犯罪与惩罚》一文中,贝克认为,犯罪经济学要考察“不同的法律执行需要怎样的资源与惩罚规模,换个不大顺耳的说法就是多少犯罪可以容忍,多少犯罪不应惩罚。研究的方法是建立衡量违法造成的社会损失的公式,并指出使这一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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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减至最低的资源支出与惩罚规模的公式。”与法律上有严格的明确含义的“犯罪”一词不同,贝克在此用“犯罪”一词泛指所有的违法行为。
贝克建立的犯罪经济学的主要模型涉及五种关系,即:犯罪(本文称为违法)数量和违法成本之间的关系;违法数量和量刑之间的关系;违法、逮捕与定罪数量和在警察与法庭方面的公共支出之间的关系;定罪数量和监禁或其他形式惩罚的成本之间的关系;违法数量和用于防护的私人支出之间的关系。
违法活动会给其他社会成员造成损害,而给违法者带来收益。贝克认为,社会的净成本或净损害即是违法活动造成的社会损害与违法者收益之间的差额。违法活动的水平可以用违法数量来衡量。根据微观经济学边际收益递减规律,违法收益最终会出现边际收益(即额外收益)递减,而违法的增加会造成社会边际损害(即额外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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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增。
贝克的模型显示:社会的边际损害呈现U型结构,即一开始随着违法活动的增加,社会的损失总量增加,但边际损害(单位增量)递减;当违法活动增加到某一点时,社会的边际损害为零;随着违法活动的继续增加,社会的边际损害开始大于零,并且从这一点以后,它就总是大于零的。这个模型提供给政府的决策指导是:当一个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很小时,取缔违法也许对整个社会而言是不经济的;但当违法犯罪活动达到一定范围时,社会遭受的净损失为正值,并继续加速增加,因此政府开始拥有取缔某些活动的最正当的理由。这个模型还为政府制定司法部门预算提供计算依据,即确定增减预算要衡量犯罪的经济成本和社会得到的收益。
在建立逮捕与定罪成本模型时,贝克指出,于警察、法庭人员、素,人力、函数关系。“活动”的增加带来支出的更多增加。贝克用“判定有罪的数量”来近似表示“活动”的大小。该模型显示,定罪可能性的提高或违法数量的上升会使社会为制裁犯罪提供的平均成本增加。
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在有关犯罪动机即犯罪供给的讨论中,学术界占主导地位的意见是:犯罪行为是由精神病和社会压迫造成的,罪犯是可怜的牺牲品。因此,与其他绝大多数有法律道德的人不同,违法者和罪犯有着极其不同的动机。贝克一开始便置疑和反对这种观点。他借助经济学理性分析方法成功地解释了“违法的供给”问题。
贝克认为,犯罪量的大小不仅取决于潜在犯罪者的理性和偏好,而且还取决于公众政策所造成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这些公众政策包括警察的开支、对不同罪行的处罚以及公众就业、上学和接受培训的机会。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由此,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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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2]异。
这样,勿需诉诸社会和道德等特殊的范畴,贝克论证了违法同定罪可能性、同判定有罪后的处罚、同从事合法与其他活动可能得到的收入、逃避逮捕的机会、违法意愿等其他变量之间存在着某种可以用函数表示的关联关系。贝克解释了人们通常认为的违法行为对定罪可能性变化的反应比对惩罚的反应更为敏感的原因,是由于定罪可能性比罪行处罚更有威慑力。这意味着至少在惩罚的相关范围内,违法者对风险待偏重态度。这样,公共政策完全可以通过定罪可能性与犯罪惩罚来影响违法者的“违法合算”与否。
,“它,而,所以“,惩罚的社会总[1](pp164~68)
成本的所得。”
基于以上分析,贝克建立了对付犯罪的社会政策的最优条件模型。通过提高定罪可能性以及加重惩罚,一般可以提高社会政策对犯罪的威慑作用。然而这样做可能会影响到对付犯罪的成本,从而增加了违法的社会成本。为此,贝克引入了社会损失函数作为标准,并假定损失函数等同于违法、定罪及惩罚造成的实际收入的总损失,从而得出了对付犯罪的社会政策的最优数学条件。
贝克对惩罚的主要形式———罚款,做了专门的分析。贝克指出:如果逮捕定罪及惩罚社会成本为0,那么通过提高惩罚足以消除各种违法,且违法的社会损失将减至最少。进一步,既然逮捕与定罪成本假定为0,逮捕与定罪的可能性就可以因而设定为1,惩罚的货币价值可以简单地等于被罚款数额。如果逮捕与定罪成本不为0,在假定定罪可能性仍然为1的情况下,政策最优条件就得既要考虑社会边际损害,又要考虑社会边际成本,罚款数额要让违法者既补偿他们直接造成的损害,又补偿社会逮捕他们的成本。
贝克的分析提供的国家的最优行为应该是:在可能使用罚款的地方尽可能地使用罚款将增加社会福利。用充分增加犯罪人的处罚量来抵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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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逮捕罪犯的开支的减少。与严厉的处罚相比,
较高的定罪概率更能够阻止那些爱冒风险的人犯罪。因此,应该在减少警察局和法院的开支、降低定罪概率和爱冒险的罪犯对较低的受罚概率的偏好之间进行平衡。
贝克还探讨了“补偿与刑法”以及对付犯罪的私人支出,并将对犯罪与惩罚的经济分析应用于“振优利益”“、公共政策的效率”以及“共谋理论”等方面的应用性问题。贝克发现,传统的刑事诉讼寻求一种威慑、补偿与报复的综合体,但这些目标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矛盾,不可能广泛的同时实现。如果通过罚款予以惩罚,那么,威慑与报复只能得到有限的追求。从这种逻辑出发,贝克认为“犯罪行为从根本上不再由行为性质来概括而是用不能补偿所造成的‘损害’来定义,只有那些导致别人遭受不能补偿的损害的行为才能视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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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克不可磨灭的功劳。贝克的巨大贡献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具有实践意义。1988年,美国判决委员会就明确地用犯罪经济学方法来制订法官们在处罚触犯联邦法规的人时所要遵守的规则,这可以也应该看成社会对贝克的贡献的最实在承认。参考文献:
[1] [美]贝克1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1上海三联书店
1561[2] 诺贝尔奖[M].上海人民出版社.9191[3] 王洪沙.犯罪经济学发展历程[J].公安研究,1998,
(3)、(4)1[4] 经济学发展轨迹(第二辑)[C].北京:人民日报出版
社1
[5] [荷]范登・德尔等.[M].北
:.1
[责任编辑:尹瑾][责任校对:君玉]
[书摘]
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
黎军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该书是在著者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其《内容提要》介绍说“:社会中介组织的兴起和发展在我国已势在必然,它在成立和运作过程中涉及了许多法律领域,既对这些学科领域的研究进行了丰富,也提出了挑战。本书首次从行政法的视角较系统地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典型代表———行业组织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究,着重探讨和分析了行业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本书通过对行业组织分别与政府及社会成员之间形成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及它们在不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分析探讨,从而明确行业组织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所起的中介作用———既代表或协助政府实现对社会的管理以维持公共秩序,又作为社会成员和利益代表对政府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本书的研究拓展了行政法学的领域,使之在内容上更丰富,并对相关行政法学范畴进行了重新探讨,提出了一些新观点。”
(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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