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再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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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再犯罪的认定 作者:冯欣 罗关洪
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1期
未成年人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司法机关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该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或成年之后又犯前述罪,能否依照《刑法》
第6条、第356条之规定认定特别累犯和毒品再犯而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要厘清该问题,我们有必要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累犯制度进行梳理,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得出相对合理的结论。以期达到定纷止争,统一认识,实现刑事法制的有序、统一。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背景
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1]贝卡利亚的话充分说明犯过罪的人因有犯罪记录,在生活、就业中会受到歧视,他在重新融入社会时将会面临困难,因此会陷入长期的痛苦之中。对成年人有犯罪记录而给予这种持续的痛苦无可厚非,因为是否要实施犯罪行为,是否要陷入这种持续的痛苦取决于成年人的自由意志。但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从呱呱坠地那一刻开始,他就像一张白纸,最终会染上什么颜色,取决于家庭、学校、社会的培养,一个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我们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息息相关,没有人生来就是罪犯。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可塑性强,改造的空间很大,所以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是一项帮助未成年人弃恶从善,重新做人,顺利融入社会的有益举措。
二、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及累犯制度
(一)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去除犯罪标签,为涉案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不受歧视提供制度保障。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第100条免除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配套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是司法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二)我国的特别累犯和毒品再犯制度
《刑法》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制度,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毒品再犯是依据《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