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制思想对我国"依法治国"的指导意义
董必武法制思想对我国“依法治国”的指导意义
董必武同志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为指导,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情况,深入进行调查和研究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一切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合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各地存在着重政策而轻视法律的观念。首先,在执政过程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致使新中国成立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没有能够尽快地从主要依靠政策指导转向依法治国的方向;其次,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还较低,法制观念状况远远不能适应法制的要求,不守法的现象经常发生;另外,全国新的政法机关相继建立,急需大批政法人才,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指导我们的司法工作,培养新的法律工作者更是新中国法制工作的当务之急。作为新中国政法工作的主要奠基人,党和国家主管司法主要领导人的董必武,深知这种状况发展下去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他就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理论探索。
首先采取的措施是建立政法干部培训机构,培训在职干部。董必武同志指出:“加强政法干部的训练、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在职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并不断补充新的力量,是政法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项任务”。董必武指出:“在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中,有一部分人是必须懂得法律的,特别是民政、公安、法院、检察、监察这几个部门非要懂得法律不可”。“每个县的重要领导干部必须懂得马列主义国家与法的问题”。并指出“各级干部应分期逐步轮流加以训练,除中央设立政法干部学校一所外,各大行政区亦须设立一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国家和法的观点训练县以上的政法部门负责人员”。同时,董必武同志还不失时机地提出了完善高等政法院校工作的重要性。他说:“对于干部培养的事情,如果现在不考虑到将来工作发展的需要,等到事到临头是会赶不及的”。1954年,董必武同志亲自物色干部人选,使北大法律系重新恢复起来。为了多渠道地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他还提出要创造条件创办中等政法学校、法律函授大学和夜大学。并提出要在全社会进行普法、知法、学法、守法等活动。在董必武同志的关怀和努力下,在建国后短短几年内,我国法学教育体系已初具规模,并培养出一批法学人才,为以后我国法学队伍的建设和法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其次,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积极开展法学研究工作。他针对我国法学落后的现象曾多次提出:“法学在我国还没有进入科学之门,现在中国科学院有哲学研究所、历史研究所,还没有法律研究所,恐怕今后应当考虑有步骤地设置这一机构”。他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法律工作者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法学理论上著书立说,阐明我国的法律,要从法学的科学性上加以分析;党的报纸、刊物、广播、出版社发表阐释我国法律的文章,积极开展法律研究和法制宣传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董必武同志的倡导和支持下,1955年成立了法律出版社;各级政法机关普遍建立了政策和法律研究机构,总结审判和司法实践中的经验;1958年建立了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此基础上,扎扎实实的法学研究工作蔚然成风。
再次,广泛开展国际间的法学学术交流活动,借鉴外国法学研究成果,促进我国的法学教育工作。1952年,在政法学会筹备期间,董必武同志即以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筹备会的名义参与了国际上法学界的活动。 1953年,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正式成立后,他经常以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会长、名誉会长的身份,接待外国法律方面的学者、官员,亲自向外国法学专家介绍我国法学和法律工作情况。他也十分重视引进外国法学方面的成果,曾多次谈到必须加强我国翻译外国法学资料的力量。董必武同志曾说:我们学习苏联是想看看人家法学教育是怎么回事,但不能完全照搬,我们一定要有自己的特点,一定要培养中国自己法学教育的典型。只有全体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为学法、用法、守法的模范,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才能得到普遍信服和真正的确立。
二、董必武法制思想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论源头
董必武同志是我国老一代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法学家,他学过法、懂得法、重视法,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从事政法工作。他早年赴日专修法学,大革命时期,他曾主持制定《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审判土豪劣绅暂行条例》。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他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做过司法领导工作,先后担任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主席和最高法院院长,在极其艰苦的战争环境里,运用法律手段为巩固和加强红色政权而斗争。1948年,他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领导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新中国成立后,他担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主管政法工作,后又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国家副主席以及代主席等重要领导职务,并一直兼任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会长。虽然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其他成员在法制建设方面都有很大贡献,但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的法制思想具有一致性。董必武长期领导政法工作,加之他早年学习、研究过法律,他的法制思想最为完善、全面和系统,他的法制思想实际上代表着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制思想,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主要奠基人。
在立法思想上,毛泽东曾指出:要遵守法律,必须要先立法,如果没有法律,就谈不上发挥法律的功能;刘少奇也曾指出:为了巩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了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董必武不仅提出了要积极立法的思想,而且提出法律的制定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立新法的前提是破除旧法,法律的制定应由特定机关担任等一系列立法思想。比如执法思想,毛泽东指出,在执行法律时,必须公正执法,提出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他特别不能容忍党员干部破坏法制的行为,指出,如果党员违法,那么,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和清除出党政组织,最严重者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并借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其他等领导同志也提出了要严格执法的思想。董必武在这个问题上不论在理论论述和实践中做得比同时代的领导同志更为详尽,而且提出了要“依法办事”的思想,同时提出了要严格执法,必须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建设。董必武多次强调要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他认为:依法办事是法制建设的关键,这里依法办事的主体,主要是指政府。他说:“我们国家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所以,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他强调,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对于守法问题,毛泽东也明确指出,法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因此,所有的人都要遵守法制;刘少奇也强调指出,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董必武不仅强调了守法思想的重要性,而且分析了不守法的历史和社会根源,提出了必须加强人民群众和广大干部的守法思想教育,要守法必须知法,因此,提出了加强法律的宣传、学习和研究工作。毛泽东、刘少奇等人也提出了法律的监督思想,但董必武的法律监督思想的论述是比较详尽科学的,提出了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党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自我监督。
董必武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讲话,它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形成、发展和作用,总结了法制工作的基本经验,提出了健全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及具体措施,这篇讲话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光辉文献。因此,董必武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探索成果,尤其是他的社会主义法制观,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宝贵遗产,而且也是对社会主义法律学说的极大丰富和发展,对当代各社会主义国家探寻本国的发展道路都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三、董必武法制思想的实质是“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新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方针,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初步形成全面发展的体系网络,并取得了重大进展,即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初步完成,这是与董必武“依法办事”的思想分不开的。董必武在党的八大发言中提出了“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的重要思想,这一思想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思想。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前提,有了法律才能使人们有行动的准绳和规则,才能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加强社会主义建设。董必武认为建设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和基本依据,董必武认为,人民取得国家权力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在董必武的积极立法思想指导下,新中国头30年出现了一个立法高潮,逐步形成了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婚姻法等法律在内的法律体系,使新中国有了“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在依法治国方面,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大力加强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所以,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必须突出法的人民性,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法必依是依法办事的关键,董必武十分重视“有法必依”,他强调指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许有任何违反,他说:“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有了法而不去了解,有什么用呢”?而要依法办事就必须了解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不能机械地搬用条文。执法必严是依法办事的核心,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地遵守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律的内容和实质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董必武一贯主张执法必严,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给予坚决打击,严厉制裁,他对执法不严的种种现象进行了尖锐的批评。违法必究是依法办事的重要保障,董必武指出,必须贯彻“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如果有错不纠,就背离执法必严的要求。能否做到违法必究,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能否取信于民的大问题,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与尊严的大问题。他还严肃地批评了对责任事故不追究法律责任的错误,指出:对于经济建设中发生的事故,常常只注意政治事故而很少注意追究责任事故,同时对责任事故,又常常只注意单纯的教育,而很少注意用必要的法律制裁,以便更有效地消灭和预防违法犯罪的现象。董必武虽未明确提出过“依法治国”的概念,但其提倡“依法办事”的原则已经蕴含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思想。董必武认为法制建设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民主法制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构表现出来的自己的意志,并提出了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立法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通过法制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学法、守法、护法、监督法律实施的自觉性,进而提高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
四、董必武法制思想在构建当今和谐社会中的现实指导意义
董必武奠基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为当今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建设提供了丰富的资源,认真深入地学习、研究,对于我们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大发展的顺利进行,有着非常积极深远的指导意义。
在进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今天,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对我国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依然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从理论上看,法制的核心在于“依法办事”。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人民的意志办事。因为,我们国家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所以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当前,我国为了使立法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变革要求,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立法机关制定了大量的法律。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尚有一些重要的法律尚未制定,有些法律的内容有嫌粗疏,或法与法之间相互矛盾,难以运作等实际问题,这些必将损害法律的尊严,破坏法制的威信。目前我国司法状况并不令人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道德、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同时加强普法教育,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制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从法律的实质角度看,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如立法、法学教育等都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因此,与依法办事密不可分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及党政干部问题就构成了董必武法制理论的基本内核。必须实施社会主义法律的监督,尤其是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发生腐败。这就必须加强法律监督机关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社会主义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必须根据“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须从严”的要求,保证他们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坚持群众路线,切实保证人民群众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从而为克服党内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进一步为巩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业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