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滨海新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是专门用于扶持新区中型、小型企业发展和服务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涵盖各种所有制形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天津市产业政策和滨海新区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区经信委按照区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会同区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
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创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进信息化,加强专利和品牌建设,改进或创新商业模式,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推行精益化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及经营管理水平。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加强和改善面向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融资担保、营销推广、人才培训、信用、信息、法律等专业服务业。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和有关活动的开展。
(四)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额度,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
万元;专项资金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400万元。
第九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区经信委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所在的功能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2年内没有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各功能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要求,结合本功能区产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情况等,认真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并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将初审同意的项目集中上报区经信委。
第十四条 区经信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具体包括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经报区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结束后,区财政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
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向区经信委反馈。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区经信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发生建设地点、主要内容等重大变更或终止时,项目单位应经所在功能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区经信委、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经信委、区财政局批准终止或变更的项目,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收回、调整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所在功能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由各功能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情况反馈至区经信委。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并经功能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反馈至区经信委。
第二十一条 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各功能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报区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追究连带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8月5日区经信委印发的《关于滨海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说明》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