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文物案件办理中需要厘清的问题
作者:丁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倒卖文物案件办理中需要厘清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国内收藏市场和文物市场的持续升温,受高额暴利驱动,以国有文物为目标的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案件时有发生。但是在办理倒卖文物案件时,亦出现了一些偏差和越界,比如将公民之间转让合法收藏的文物的行为定性为倒卖文物罪,从而变相否认公民个人拥有文物的合法性,未充分体现出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笔者认为,在办理倒卖文物案件时,有必要厘清下面几个问题。
一、珍贵文物是否等同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问题
1、从法律依据层面看
根据《刑法》第326条,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倒卖文物罪判例,发现但凡是珍贵文物(三级以上),即认定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笔者认为,珍贵文物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不是一个概念。根据1992《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是对文物等级的分类。
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无权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文物的收购和销售业务活动,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二是指经营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包括拍卖的文物。即使是具有文物经营权的单位,也不得经营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司法实践中认定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依据,主要是1992年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第(1)项规定:禁止个人经营1911年以前的文物。笔者认为,该通知依据的是1991年《文物保护法》,但是《文物保护法》历经多次修改,2013年《文物保护法》关于个人禁止经营的文物范围仅限于:国有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来源不符合《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如果依然适用《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来认定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显属抱残守旧,将珍贵文物等同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从鉴定层面看
司法机关往往只委托文物鉴定机构进行文物的等级鉴定,以文物等级鉴定意见代替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鉴定。笔者认为,文物的等级当然需要鉴定,即使被鉴定为“文物”,还要对其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经营”范畴再进行权威鉴定,而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二、倒卖文物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倒卖文物,只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才构成犯罪。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有法院(注:青海省民和县[2014]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在办理倒卖文物案件中,适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87年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项:非法经营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根据该条款,认定倒卖三级文物即属于情节严重,行为人构成倒卖文物罪。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
首先,即使“1987年司法解释”现行有效,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制定该解释时依据的法律已经作了重大修改,其中《文物保护法》已经四次修订,法律条文从最初的33条增加到80条。而另一个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已于1997年10月1日被废止。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实行期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1987年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已不存在或作了重大修改,即使该司法解释没有被明令废止,但是该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已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其次,有必要指出的是,适用“1987年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前提是被告人构成投机倒把罪(注:该罪名在1997年已被取消),并不能当然适用于倒卖文物罪。因为两高制定“1987年司法解释”时,尚没有倒卖文物罪,司法解释显然不能对尚未实施的法律进行解释。
三、个人买卖文物是否合法的问题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但同时文物亦具有商品属性,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既然是商品,只有在流通过程中其价值才能得以体现。目前,文物的流通大体有三种渠道和形式。即:拍卖、市场交易、民间买卖。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人不得收购文物,收藏的文物也严禁倒卖牟利。但是到了2013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继承、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拍卖企业竞拍、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等方式收藏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从《文物保护法》历经修改可以看出,文物流通领域“归口经营、统一管理”的垄断模式正在被逐渐打破(实际上这种垄断早已名存实亡),从最初的严防死守,到逐步允许文物、特别是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允许建立规范的非国营的文物市场,并赋于其合法的地位,再到允许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间进行流通,改变现在的拍卖合法、市场交易合法、公开买卖合法而民间买卖和私下交易违法的现象。笔者认为,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来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卖给外国人)或其他非法形式进行交易都不应被禁止。只要不是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完全可以依法转让或流通。如果认为公民仅仅买卖了文物就是“倒卖文物罪”,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