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387-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XX.XXX
XXXX
XXXXX DB3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发布稿)
2014-8-5发布 2014-10-1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1/387—2014 目 次
前言 .................................................................................. 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3
6 实施与监督 .......................................................................... 5
DB31/387—201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DB31/387-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更改了适用范围;
——取消了区域划分;
——加严了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针对燃煤锅炉新增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取消了对燃煤锅炉、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的进一步分类,统一设定燃煤、燃油及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
——明确了燃用生物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将“大气污染物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折算”。
——增加了锅炉房辅助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冰、魏海萍、王向明、孙毅、吴晓蔚、杨麟。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Ⅰ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
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等锅炉;单台出力
65t/h及以下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为燃料的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热电联供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发电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使用型煤、石油焦、油页岩、煤矸石、水煤浆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重油、渣油等燃料油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执行;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执行。
有机热载体锅炉应按照相应燃料类型确定适用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非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5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指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来源的热能,将水或其他工质(如有机热载体等)加
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用于工业生产和/或民用。锅炉的额定出力(产热量)一般以两种单位来表示,即热功率和蒸发量。热功率的单位为MW(兆瓦),蒸发量的单位为t/h(吨/时)。其换算关系为0.7MW相当于1t/h。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在273K,压力在101325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
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from boilers
指在标准状态下,排气筒中干排气所含污染物在任何1h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
3(标态)或mg/Nm。
3.5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从锅炉所在地±0地表面至烟囱排放口的垂直距离,单位为:m。位于地表面以下的锅
炉应扣除从锅炉所在地表面至±0地表面部分。
3.6 新建锅炉和在用锅炉 new and in-use boiler
新建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锅炉。
在用锅炉: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在用锅炉(集中供热锅炉及额定蒸发量小于65t/h的热电联产锅炉除外)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在用集中供热锅炉及额定蒸发量小于65t/h的热电联产锅炉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3表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Nm) 锅炉类别
燃煤、燃生物质
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烟尘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400 400 200 1 烟囱排放口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监控位置 80 50 30 300 300 50
4
4.1.2 2015年10月1日起,在用锅炉(集中供热锅炉及额定蒸发量小于65t/h的热电
联产锅炉除外)执行表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2017年10月1日起,在用集中供热锅炉及额定蒸发量小于65t/h的热电联产锅炉执行表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3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Nm) 锅炉类别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燃生物质锅炉 20 烟尘 二氧化硫 100 100 20 20 150 氮氧化物(以NO2计) 汞及其化合一氧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物(以Hg计) 化碳 0.03 0.03 100 1 烟囱排放口 监控位置
4.2排气筒高度规定
4.2.1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烟囱不低于45米。
4.2.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2.3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2.4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条款4.2.1、4.2.2、4.2.3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汞及其化合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4.3 其他规定
4.3.1燃煤锅炉配套煤堆场应根据储煤量采取相应规模的密闭措施,除尘器排灰、锅炉排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密闭防尘措施。煤、灰、渣等易产生扬尘的装卸过程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4.3.2燃煤(重油)锅炉排气未经收集或未按规定配备环保治理设施(如除尘、脱硫或脱硝设施等)的,废气排放视同超标。
4.3.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3.4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备查,台账包括燃料消耗量等能源使用情况、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投运率以及在脱除污染物过程中主要试剂使用量等内容。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锅炉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各种锅炉应按GB/T 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的检测孔、采样平台及相关设施。
5.2 监测分析方法
5.2.1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执行GB/T 16157及HJ/T 397的规定。本标准规定以小时均值
作为考核污染物是否达标的基本单位,是指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的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隔至少采取3个样品计算的平均值。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应按照HJ/T 373的规定执行。
5.2.2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见表3。
5
表3 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1 污染物项目 烟尘 手工监测方法标准名称及编号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546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693
4
5
6 烟气黑度 汞及其化合物 一氧化碳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 39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44 - -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技术规范(试行)HJ/T 75 连续监测方法标准名称及编号
5.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5.3.1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4MW的锅炉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其他锅炉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3.2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按HJ/T75、HJ/T76要求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5.4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GB/T 16157规定采用表4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进行
折算。
折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