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学理研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4-05-15 08:4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耿雪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这是中国古代哲人关于诚信的格言。近些年,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受社会结构变化、利益分配调整、配套机制滞后等多重复杂因素的影响,我国很多领域伴生了一些“失信”、“无诚”行为,引起广泛关注。加快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据有关报道,日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送审稿)》(以下简称《纲要》)已上报国务院,这意味着我国社会诚信建设将获得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一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大量理论研究积淀和实践经验积累。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情况如何?还有哪些问题需要深入解决?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带着上述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三大有利因素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按《纲要》规划,2014年拟完成的计划有:推动部署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2015年将出台并实施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2017年我国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国家层面的信用体系建设刻不容缓。”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信用中心执行主任田侃表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经济社会活动的可预期性和效率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没有这个体系,我们的市场运行成本会越来越高,市场经济秩序本身也会面临遭受更大破坏的风险。”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章政说,“社会共识、经济实践和业已完成的相关工作要求我们必须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尽快推上一个新台阶。”章政认为,当前开展这项工作有三大有利因素:一是相关基础工作基本完成。如税收、质检、工商等相关行业内的一些纵向数据库建设基本完成。二是全社会对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基本共识。三是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实践迫切需要这样一个体系来发挥支撑作用。
田侃认为,当前信用体系建设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在实际操作层面,以上海、浙江等长三角地区为代表的信用体系机制建设日臻完善。同时,建设国家层面信用体系也不存在技术和财力上的瓶颈。
移植西方信用制度解决不了中国问题
在建设我国信用体系的过程中,相对完备的西方信用体系理论和标准是否可以直接移植进来?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研究”首席专家、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王淑芹对记者表示,不能完全用西方的“信用制度”取代“社会诚信制度”,更不能单纯移植西方社会信用制度。
田侃分析认为,美国信用制度发展历经160余年,有十多部相关法律。而中国五千年文化传承中,中国人所言的诚信内涵非常丰富。“仁、义、礼、智、信”成为中国传统价值体系中最核心的因素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族基础。基于这些不同,直接移植西方理论和标准来解决中国的问题显然行不通。应辩证吸收国外标准,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评级标准。
目前,国内学界在对有中国特色的信用体系研究方面依然薄弱。田侃认为,应注重研究中国特色的信用理论,探索中国信用建设的规律;关注信用立法和执法研究,为中国信用相关法律提供理论支撑;关注有关中国征信业发展各种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等问题。
王淑芹表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除了要加快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平台的建设外,还要加快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
[责任编辑:蒋正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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