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进一步调动自治州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为自治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
第三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成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综合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授予以下公民、组织:
(一)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和重要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过程中,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计划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人民政府;
(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三)经州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认真提出推荐意见,报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按申报项目专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授奖候选项目及其等次的建议,提交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奖励等次。
第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天。对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告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处理无异议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复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二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列支,每两年20万元。授奖项目的奖励额度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获得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依据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规定,负责组织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筛选和推荐。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技成果,或用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以及科技成果应用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县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具体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3日发布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巴政发〔1986〕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