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分析
作者:顾海红 曹小洁
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08期
【摘 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大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力度。在这一过程中,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依然可能易发多发。
【关键词】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为更加有效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笔者对2010年以来某县级检察院(以下简称某院)查处的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分析。2010年至2012年,某院查处国有企业人员犯罪共11件13人,除1件撤案,其余案件法院均给予有罪判决。为了有效地遏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进一步发生,笔者就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诱发原因和对策开展预防调查。 经过对这11起案件的分析,由于企业改制、管辖调整等原因,我们国企案件所占比例呈逐步下降态势,国有企业领域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贪污贿赂犯罪仍居主要地位,受贿是最主要的涉案罪名。在这11起案件中,受贿案件的比例最高,占案件总数的90%。权钱交易的特征明显,说明部分国企人员掌握一定的公共资源和行政权力,并能借此谋取私利,容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对象。
2.从犯罪主体看,违法犯罪主体掌握资源优势,集中在国有企业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这些涉案人员手中往往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在社会资源分配中处于优势地位,在对其权力制约相对薄弱的情况下,易使其为自身谋取利益,诱发贪贿犯罪。如某院立案查办的某县级市房地产发展公司原副总经理仇某受贿案,某县级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项目前期负责人张某受贿案,涉案人员案发前分别工作在企业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上。
3.群体腐败、窝案串案值得引起重视。群体腐败所产生的主观侥幸心理和客观便利条件往往比个人犯罪更肆无忌惮,影响更恶劣。从案发情况看,窝案串案现象比较突出,尤其是一些单位或部门集体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涉案人员或相互效仿。或相互勾结,在利用职权实施职务犯罪过程中达成默契,形成群体腐败现象。从犯罪形态上看,群体腐败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管理层集体犯罪。如查处的某国有独资交通航务工程企业原副总经理姜某,利用负责处理某围填海工程港槽事故的职务便利,为挂靠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的石某谋取利益,收受行贿人石某宝马X5汽车一辆归本单位所有,该车价值人民币109.8万元。二是工作衔接环节上集体犯罪,经办人和管理人员共同作案。如某市新华书店某分店原部门会计沈某,在请某银行支行协助收取教辅书款项后,在明知书款是公款应当入公司财务账的情况下,却伙同该支行原行长施某将公款60万人民币隐藏在账外,擅自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从中收受行贿人贿赂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