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笔录,是指纪检机关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一、制作依据
(一)现场笔录的制作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4 项规定,对与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纪律检查人员对有作案现场的非刑事案件,应注意对现场作出检查,并作好笔录。
(二)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依据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或勘验、检查报告,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二、例文评析
中共××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现场笔录察看时间:2002 年8 月11 日上午10:20 至
11:40 察看地点:×× 公司1 号库房察看原因:核查×× 公司1 号库房A 商品库
存情况
被察看人:××× 性别:男年龄:29 岁
单位:×× 公司职务:保管员
察看人:××× 单位:×× 县纪委职务:纪检
监察员××× 单位:×× 县纪委职务:纪检监察员记录人:××× 单位:×× 县纪委职务:干部
察看情况:
×× 公司1 号库房位于该公司大院北端,呈南北走向,库房大门位于东侧,库房内整齐摆放着整箱的A 商品,由南向北依次摆放了8 个方阵,各方阵之间的距离大约为2 米,经现场清点核对,每个方阵均摆放100 箱,共计存放A 商品800 箱。
库房北侧地势较低,有许多积水,库房北墙下部被积水浸渗,库房内紧挨北墙存放的商品外包装已经发霉。
…… 察看人:×××××××××
见证人:××××××
被察看人:×××
2002 年8 月11 日
现场笔录的内容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位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和文书名称、察看时间、察看地点、察看原因、被察看人、察看人、记录人等相关情况,这部分内容相对简单,制作时按照例文样式逐项填写即可。
正文部分为现场察看情况。这是现场笔录的核心内容,一般采用写实手法,将检查现场时发现的各种情况如实记载下来。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应当遵循一定的检查顺序和步骤,真实地再现现场的有关情况,让人有身临其境的感觉。调查人员制作现场笔录时,应当把握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只能记录自己亲眼看到的情况,别人介绍的情况、调查人员的分析、判断、推理等主观意见,不能记入现场笔录,以确保现场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
尾部为察看人、见证人、被察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
三、应注意的问题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作为实物证据之一,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证明效力,理应得到广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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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基层办案实践来看,这种证据形式使用的频率很低,其功能和效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应当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和注意,在办案工作中依纪依法使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时有效地固定证据,使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案件调查中“呈威”。
2.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纪检机关对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称作“现场笔录”;监察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称“勘验、检查笔录”,也可制作为“勘验、检查报告”。在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情况下,应当注意结合具体案件选择恰当的文书名称。需要说明是,监察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可以参照例文的样式制作,但需对一些称谓进行适当更改,比如“察看时间、察看地点、察看原因”可以写为“勘验(或检查)时间、勘验(或检查)地点、勘验(或检查)原因”。当“勘验”或“检查”不好界定时,也可以笼统地表述为“勘查”。
1 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研究分析案情、甄别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勘查的,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检查、勘查,防止现场被人为破坏或伪造,导致证据灭失。
2 监察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与公安、司法机关勘验检查笔录是否为同一概念?对这个问题
的回答是否定的。两者的不同在于:一是法规依据不同。公安、司法机关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法规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法规依据为《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二是法律效力不同。这是由于法规依据的效力不同所决定的。显然,公安、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其法律效力要高于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公安、司法机关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监察机关经过鉴别即可直接使用,但监察机关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公安、司法机关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三是对象不同。公安、司法机关的勘验、检查对象为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监察机关的勘验、检查对象为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监察机关无权对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四是涉及案件的性质不同。公安、司法机关勘验、检查所涉及的案件是刑事案件,监察机关勘验、检查涉及的案件是政纪案件(非刑事案件)。
5.拍照、摄像作为调查案件的重要措施,可以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结合运用,优势互补,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共同反映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实况,使现场实况更为直观,让人更容易感知。
重大、复杂案件的调查报告每个问题后还应注明获取的证据。调查报告与其他办案文书相比,对违纪事实的反映应当体现出全面、详尽的特点。
1 3. 被调查人的态度虽然是案件处理的酌定情节,但在案件处理中所起的作用非同寻常,同样的问题发生在不同的人身上,处理结果有时大不相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认错态度在起作用。认错态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二是配合组织调查的情况;三是退缴赃款赃物等挽回经济损失方面的情况;四是是否有串供、翻供、拒不认错、提供虚假证据等情况;五是检举揭发他人违纪问题的情况。
2 4. 被调查人对见面材料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则可以不在调查报告中反映。
1 5. 政纪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但办案实践中有被忽视的倾向,应当引起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注意。
2 6. 调查报告是全面反映有关问题调查情况的综合性材料,涉及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查证属实的问题,二是调查否定的问题;三是难以认定的问题。这三个方面既要统筹兼顾,全面把握,又要突出重点,不能平均使用笔墨。在基层办案实践中,许多调查报告都集中表述查证属实的问题,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和难以认定的问题没有写入,这是需要在办案实践中加以改进的。
3 7. 调查报告在叙述完被调查人的主要违纪问题后,应紧接着指出违纪问题的性质,然后再写被调查人的态度,这种顺序不能颠倒,笔者在基层案件协审过程中经常发现这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