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见附表)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按8%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http://cwc.nau.edu.cn/gzlc/sdsjssm.htm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适用税率
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四)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五)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比例税率20%征收。 (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乡、镇(含)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企业个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实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四、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