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与绝对主权学说
霍布斯与绝对主权学说
霍布斯的生平
霍布斯在1588年4月5日出生于英格兰威尔特郡的马姆斯伯里(Malmesbury )。他的母亲是一个普通的自耕农家庭的女儿。父亲是当地的乡村牧师,性格暴躁而又愚蠢无知。霍布斯出生不久,他的父亲便在一次和同事的争斗后弃家远遁,将他的三名子女都寄讬给他哥哥法兰西斯照顾。霍布斯早年的抚养和教育都是由他的叔父资助的,四岁时被送到当地的教会小学读书,后又转到私立学校上学。
童年的不幸似乎成了霍布斯奋发向上的一个动力。1603年,不到十五岁的霍布斯就以优异的成绩进入牛津的摩德林学院(Magdalen College)。 当时摩德林学院的校长是严格的清教徒John Wilkinson,牛津大学教给学生的也只有死板的经院哲学。霍布斯对学校讲授的课程并不感兴趣,经常跑到附近的书店就浏览地图和游记。但是,他还是以优异的成绩修完了课程,并取得了文学学士的学位。
霍布斯大学毕业后,留校讲授了一年逻辑学。随后,他受聘为卡文迪许(William Cavendish )男爵的儿子威廉(即后来的德文郡公爵)当家庭教师。从此,霍布斯便和这个贵族家庭建立了终生的联系。这个显贵家庭成为霍布斯可靠的保护人和事业上的赞助者。他有了更多的空闲时间来研究学问,有出入第一流图书馆的权利,有出国旅行考察的机会,并有接近社会名流和学者的便利条件。
1610年霍布斯陪同他的学生出游欧洲大陆。这次大陆旅行,使霍布斯的眼界大为开阔。他接触到了在欧洲大陆科学而具批判性的研究方式,并深受激励,立志要成为一名精深的古典学者。回国后,霍布斯成了自己的学生的秘书。通过主人的关系,霍布斯结识了不少有名望的朋友,如著名的英国诗人和剧作家本·琼生(Ben Jonson )。甚至与著名的英国大哲学家培根成为好友。通过两人的交往,霍布斯受到了培根哲学思想的熏陶。霍布斯研究文学和历史的第一个成果,就是1628年把古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斯(Thucydides )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译成英文。霍布斯认为修昔底德对伯罗奔尼撒战争的纪录清楚显示了民主政府是无法打胜战争和维持长期稳定的,也因此他认为民主制度并不可取。
1628年霍布斯的赞助人德文郡公爵死于瘟疫,公爵夫人决定不再聘用他。不过霍布斯很快又找到了新工作,担任乔维斯·克利夫顿爵士(Gervase Clifton )之子的家庭教师。霍布斯为了这份工作而长时间留在巴黎。在巴黎期间,霍布斯开始扩展自己的哲学研究领域。1629年霍布斯陪同他的新学生少年克林顿前往欧洲大陆访问。他们遍游了法国,还去了威尼斯。第二次大陆旅行成了霍布斯走向哲学家生涯的转折点,从此,他把自己的兴趣从文学转向了科学和哲学。霍布斯通过阅读马基雅维里(Machiavelli )等人的著作,观察当时政治生活的发展,自信已看透了人的本性。他设想,要是把自己关于人的本性的见解当作几何学上的公理那样作为推论的出发点,那么关于国家状态和社会生活的一系列原理就都可以按照几何学的方法准确无误地、令人信服地推演出来。几何学的发展,使霍布斯大为振奋。这时,他已经有了建立哲学方法论的设想了。
1631年,霍布斯又回到了卡文迪什家族,为继任的第三德芬郡伯爵当家庭教师。大约在这一时期他与其他学者在一次聚会中关于“究竟什么是感觉”的讨论决定了他的整个哲学
思路。他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设想:假如物体总是处于静止状或匀速运动状态的话,那么任何事物也不会有差别了,我们对物体也就不可能产生任何感觉。因此,感觉的原因和本质必定是由物体的运动所决定的。在他看来,运动不仅在解释自然界时是最基本的概念,而且也是解释人和人类最基本的概念。抱着这一想法,霍布斯写出了第一本哲学著作《论第一原理》。这本书的出现标志着作者从此走上了哲学家的道路。
1637年底,霍布斯返回英国。英国国内动乱的政治形势,促使他再次把注意力首先集中于社会政治问题。霍布斯用英文写了一本表明他的政治理论概略的小册子《法律要旨》。霍布斯在这本书里力图证明,国家权力不可分割地属于统治者。国王应该有绝对的权力。这本书已经表现出霍布斯政治学说的特色:人们只有同意把自己隶属于专制的国王,他们才能在和平环境中共同生活。霍布斯的观点表达了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力图使君主政体成为自己手中的工具的一种愿望。因此,他的学说遭到了当时处于敌对状态的王党和国会派两方面的反对。他的社会契约论激怒了王党中君权神授论的信徒,而国会党则迁怒于他对君主专制的辩护。
1640年11月,英国长期国会取代了短期国会,国会与国王间的冲突迅速恶化,霍布斯觉得他的著作可能会招致政治的迫害,因此很快便逃至巴黎,在接下来11年内都没有再返回英国。在巴黎他重新加入了马兰·梅森的辩论团体,同时期他也写下了一篇对于笛卡尔《形而上学的沉思》一书的批评。
1646年,霍布斯受到推荐,为流亡在巴黎的查理二世王子当数学教师。为了使他在《论公民》一书中的见解能被更多的人所了解,霍布斯决定用英文写一本通俗读物,题为《利维坦;或教会和公民国家的内容形式和权力》。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前两部分“论人”和“论国家”是根据《法律要旨》的两部分内容再行加工的;后两部分“论基督教国家”和“论黑暗王国”是根据《论公民》的后一部分扩充而写成的。作者在《利维坦》的后两部分中着手对圣经进行了讨论,并且激烈地攻击教会向王权挑战的企图。自从霍布斯离开英国后,国内的形势有了急剧的变化。国会党在克伦威尔的领导下,经过两次内战,终于彻底打垮了保王党。1649年,查理一世国王被送上了断头台,英国废除君主制,建立了共和国。英国政治形势的发展,为《利维坦》的写作提供了更为充实的材料。查理一世被处死后,保王党人的事业看来毫无希望了。因此,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第二部分《论国家》中,在坚持王权绝对的观点的同时又试图表明,当君主已无法再履行保护臣民安全的职责时,臣民就可以解除对他的任何义务,并转向服从于一个新的君主。不过,这本书迅速使他与其他逃亡的保王派关系决裂,迫使他不得不向革命派的英国政府求取保护。1651年,经过十一年的流亡生活,霍布斯回到了克伦威尔统治下的英国,他的名著《利维坦》很快便在伦敦出版。
1660年,查理二世即位,英国历史上开始了王政复辟时期。查理二世登位不久,就想起了老师霍布斯。于是,准予自由出入宫廷,并批准他每年一百镑的养老金。但是他遭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攻击和迫害。1665年的大瘟疫和1666年的伦敦大火之后,教会人士宣称,大瘟疫是由于无神论思想的传播致使上帝发怒而降临的惩罚。国会也认为,伦敦骚乱引起大火是由于自由思想的泛滥所造成的。于是。国内掀起了一股政治迫害之风。下议院通过了一项查禁渎神作品的法案,并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委员会。霍布斯的《利维坦》一书成了首当其冲的攻击目标。最后,国王剥夺了他发表言论的自由。霍布斯晚年的兴趣又回到了青年时代的文学爱好方面。1672年,霍布斯用拉丁文悲歌体写了一部笔调活泼、幽默的《自传》。
《利维坦》中的绝对主权学说
主权产生的背景:自然状态
在主权产生之前,霍布斯认为,人处于自然状态,而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的状态。这是霍布斯根据人性特点推导出的结论。霍布斯认为“人的自然本性就是竭尽所能地获取权力或力量以维持自己的存在,因此他在自然上就拥有一种。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力欲。”1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性是恶的。事实上,为了实现“自我保存”的目标,每个人追求自认为善的自愿行为都是正当的,但是,如果没有共同的权利慑服众人,“结论就必然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2在自然状态下,人具有全部的原初权利,人性中最突出的特征也被呈现得最充分最全面,包括竞争、猜疑和荣誉,而这些在霍布斯看来就是导致战争的三种原因。
基于竞争的天性,人为了获取利益就会用暴力去征服他人。由于猜疑,担心他人加害于己,为了确保自己的安全,人最可能想到的做法就是先发制人,使自己处于主动的地位去控制尽可能更多的人以保证自己不会被他人威胁。而为了追求荣誉,每个人都希望身边的人对自己的评价与自己的预期相符。如果他被评价过低或遭到轻视,他就会试图用武力或其他手段使人给予他更高的评价,并且用同样的方式使自己能在更多人那里获得好评。与此同时,霍布斯认为人都是平等的,“人之间能够运用体力和智力摧毁和征服的效果是平等的,也就是人们无法进行自我保存的可能性是均等的。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可能带来的威胁普遍平等地存在,由此保证了自然状态的普遍性和必然性。”3
自然状态是“每个人对邻人的永久战争”,“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4人面对的不只是简单的死亡,而是暴死(Violent Death) 或当下就死(Present Death),死亡的威胁存在于每一天的生活。在这一状态下。人的“自我保存”显然不可能实现。主权因此产生。
主权是主权者拥有的权利,而主权者是承担国家人格的人。霍布斯队国家人格的定义是:“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5从这里看主权的目的就是“和平与共同防卫”。在自然状态上理解的和平就是免于战争,免于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永久战争,从而个体可以实现自我保存。
主权的产生:契约论
与之前的统治者主权学说和人民主权学说不同,霍布斯“不再将全部的注意力集中在统治者和人民根深蒂固的两极对立上,而是要通过引入第三方来化解两者间的张力。这个第三方既是担当是非对错的最终裁判,也是人民一致同意的产物。”6在这里,统治者和人民处在了相同的地位,变成了“同一时刻出生的孪生子”。用霍布斯的话来说,这就是:“把大家所1
2 霍布斯:《利维坦》,黎恩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72页。(以下简化为《利维坦》,页72) 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页23。(以下简化为《国家与正义》,页23) 3《国家与正义》,页24。
4《利维坦》,页95。
5《利维坦》,页132。
6 《国家与正义》,页33。
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集体。”7
主权产生的过程具体可分为四个步骤:
步骤一:“指定一个人后一个有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
步骤二:“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
步骤三:“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
步骤四:“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者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你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8
这是按约建立的主权。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还提到另一种取得主权的方式:“以力取得”。以力取得的国家,主权是通过武力得来的。 “所谓以武力得来就是人们单独地、或 许多人一起在多数意见下, 由于畏惧死亡或监禁而对握有其生命与自由的个人或议会的一切行为授权。”武力强迫是以力取得主权的根本特点。
两种建立主权方式的区别在于:按约建立是人们自愿同意的;而以力取得主权则是强迫的。但是“霍布斯的意见是:无论以哪种方式建立主权,归根结底都是自愿同意和武力强迫的结果。因为,按约建立的主权,人们之所以自愿同意的原因在于对武力的恐惧;而以力取得的主权,也必须使人们达成共识。 霍布斯认为两种建立主权的方式的差别仅仅在于:人们之所以按约建立国家是由于畏惧主权者;而以力取得的主权是由于人们之间相互畏惧。”9事实上,霍布斯认为无论不是被迫的同意还是自愿的同意,同意只有一种,它的目的是自我保存与和平,它的效果是允诺服从和承认权威。《利维坦》第二十章,霍布斯这样说到:“主权的权利以及其当然的结果在两种国家中是相同的。主权者的权力不得其允许不能转让籍他人,他的主权不能被剥夺,任何臣民都不能控诉他进行侵害,臣民不能蒋罚他-和平所必需的事物由他审定,学说由他审定,他是唯一的立法者,也是争执的最高裁判者,他是和战问题的时阔与时机的最高审定者,地方长官、参议人员、将帅以及其他一切官员与大臣都由他甄选,荣衔、助级与赏罚等也由他决定。”10
因此可以说霍布斯区分两种主权的目的,恰恰是要否定它们的差别。“在霍布斯看来,任何主权的建立都不可避免地包古了两种相反的因素——自愿同意和武力强迫。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基于自愿同意的契约或信约,那么任何主权或统治权力都无法获得正当性,因此也就无法长治久安;而没有国家主权的强制力量作为威慑,任何契约都只是一纸空文。”11 主权的绝对性
在按约建立的主权中包古了两个环节首先是达成缔结契约的共识,其次是按照契约的要 求让渡权利或授权的行动。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授权这个行为。授权与代表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霍布斯对授权的定义基于代表,而对代表的定义基于人格。《利维坦》第7
8《利维坦》,页131。 《利维坦》,页131-132。
9 王苗,《利维坦建构的逻辑和绝对主权--霍布斯国家学说初探》,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10《利维坦》,页153-154。
11 吴增定,《霍布斯主权学说初探》,《天津社会科学》,2007(5)。
十六章中,霍布斯就人格、自然人格和人为人格的具体含义给出了明确的解释:一个人格(person)意味着其言辞或行动要么被看成是属于他自己,要么被看成是代表(represent)另一个人的言辞或行动,或者代表着任何不管真实地还是伪拟地归属于这个人的事物之言辞或行动。倘若言辞或行动被看成是属于他自己。那么他就叫做自然人格;倘若它们被看成是代表另一个人的言辞或行动。那么他就是一个伪拟人格或人为人格。12在代表的基础上,产生了代理人和授权人。一个人为人格得到被代表者的承认就被称为代理人,承认他的言行的人就是授权人。与契约不同,授权并不是权利和义务的有条件交换,而是无条件的权利让渡。代表者所拥有的权力来自授权人,其大小与授权人对代表者行为的承认是一致的。但当所授予的权利没有限制时,便要承认代表者的一切行为,这时,代表者就获得了权威。而且“国家或主权者并不是契约的一方,因此不受任何契约的约束,更不存在违反契约之类的同题。一旦个人将权利授予国家或主权者,那就不可能再将其收回,因为授权本身就是无条件的让渡。因此,主权者不仅拥有个人无法比拟的最大力量或权力,而且拥有不受任何制约的绝对权利。”13
在《利维坦》中,主权的绝对性可以表述为:不可限制、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这意味着主权者只有一个,主权者必须能够充分地拥有和使用完整的权力,主权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在霍布斯的设想中,第一,主权者的权力不需要人名随时随地的同意,因为在建立公民社会的那一刻所缔结的契约就已经承认了主权者的全部权利;第二,主权者的意志是任意的。第三,主权者不受自身制定法律的约束。但是事实上,霍布斯笔下的主权者是受到一定的职责约束的。这些职责是获得了臣民转让的权利的主权者对臣民应尽的义务,也是按照自然法的要求有义务要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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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利维坦》,页122。 吴增定,《霍布斯主权学说初探》,《天津社会科学》,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