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政府信息公开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能促进民主和法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它有其深远的价值。文章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价值的阐述和对国内政府信息公开状况的分析,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价值;问题;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自我约束的执法文明的体现,是阳光、透明的现代责任政府的外在显现。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步入信息社会,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1.政府信息公开显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保障知情权的实现就必须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影响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实现。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义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好。 2.政府信息公开能防止行政腐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信息公开改变了权力行使的方式,使政府机关的职权、程序、办事结果等为人民所知,可以避免出现腐败现象,可以使政府机关权利制衡机制更为丰富。同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将政府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3.政府信息公开是促进社会资源共享的客观需要。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对社会公众而言,政府信息中有许多与自己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事项,是人们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必不可少的资源;对国家和社会而言,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可以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加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 政务公开虽然也被提倡并施行多年,但这些公开只是体现着政府办事制度的改变, 机关作风的转变, 而尚未上升到国家的立法层面并以保障公民信息权为基础予以确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很多问题。(1)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太低,在我国,政府掌握的绝大部分信息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只被政府部门作为执法的内部规定。(2)政府为社会提供信息的方式和渠道过少。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公众自由获取政府信息的经常性机制尚未建立。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较为单一,还没有建立和实行依公民申请而公开信息的机制。公民和社会组织向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提供信息一般很难得到满足。(3)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欠缺,在我国,即便是在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零散规定的法律中也鲜有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在公民无法正常获取信息时也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和途径,程序上的保障极其匮乏。 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议 结合国外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和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政府信息公开观念。在我国,行政机关神秘行政观念的固化和公开行政观念的滞后,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最终阻力。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要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必须努力从固有观念上做出改变,牢固树立“执政为民”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行政机关只有把信息公开视为公众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义务,才能从根本上摒弃传统保密文化及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 2.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及相关法律清理。目前,《信息公开条例》不少条款的规定较为原则,缺少具有较强操作性的配套法律规定,实践中常出现法律概念理解、法律事实认定等方面的争议,行政机关感到难以把握,也导致各行政机关自行掌握标准,随意性比较大。因此,我国应及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加紧清理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法律。对与《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相抵触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废止,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之间,法律价值取向一致,法律适用相互衔接。 3.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权利救济。救济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后保障。我国主要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程序, 往往存在着难以克服部门利益的现象,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救济应针对此问题从程序上予以细化。行政诉讼是绝大多数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所确立的最终也是最重要的救济手段,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制度显得更为重要。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规定使得以前法院以各种理由不受理的情形的得到了改善,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救济方面起到了很大的进步作用,但我们仍然需要对相关的救济法规的不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笔者认为,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仍需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放宽原告资格、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在证据制度设计上对原告做适当证据照顾等。只有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权利救济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落到实处才有保障。 (作者简介:张宽红(1984-),男,汉族,湖北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