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知识点整理(二)
第二部分 债权
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简答)
债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以债权和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注: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二、特征
1.
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2.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而非物)
债是以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
债作为一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内容表现为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
4. 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自动地产生。债既可以因民事行为而产生,也可以因法律规定而产生。
第二节 债的分类(详见讲义p50-51)
一、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六、主债和从债
第三节 债的主要发生原因
一、不当得利(★★★简答:概念和构成条件)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 须一方获得利益
2. 须他方受到损害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
1.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 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 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4.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三)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选择题、判断题)
1. 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
2. 期前清偿
3. 明知不欠债而清偿 4. 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 25 5. 其他
(四)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内容)
受损害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受益人负有返还其所受利益的义务。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原物所得营利不用返还)
1. 受益人是善意的。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的存在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可以不负返还的责任数额。
2. 受益人是恶意的。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而仍然加以接受,则应返还受益人所取得利益时的数额。
3. 受益人获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请求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二、无因管理(★★★简答:概念和构成条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 须为他人管理事务
2. 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便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成为债权人;事务被管理的人,即本人成为债务人。
1. 管理人的义务
①适当管理义务
2. 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谓的必要费用,包括为管理本人事务而直接支出的费用、为管理本人事务而负担的债务以及在管理活动中所受到的直接损失。
三、合同
四、侵权行为
第二章 合同法总论
第一节 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双方当事人意识表示一致,即为合同。
2. 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
(即虽为合同,但不包括在《合同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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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须无法律上的根据 ②通知义务 ③报告、计算义务
二、合同的种类
1.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3.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区别:①在合同履行中,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不能适用;
②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后果。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是,风险一概由债务人负担,不存在风险担负问题。
4.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5.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例如:买保险)
6. 主合同和从合同
7.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简答:概念和条件;论述)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1. 要约具备的条件:(简答)
①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②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悬赏广告、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公共汽车驶入站台载客) ③须具有缔约的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 ④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当事人做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①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
②要约表明缔结合同的意图;要约邀请则没有表明缔结合同的意图,而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③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具备成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不具备成立合同的必要条款。 ④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要约邀请对要约人不具有拘束力。
⑤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某种意思表示属于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即应按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如《合同法》规定,寄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除商业广告中作出付款发货为要约,其他的均为要约邀请。)
3. 要约的生效
(1)要约自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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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
(3)要约生效后,即取得承诺以成立合同的权利。
4. 要约的时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的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撤销:
①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 ④承诺期限届满
⑤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 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 具备条件:(讲义p58)
①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 承诺的生效
①通知到达主义
4.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承诺撤销则为违约)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1. 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双方当事人前置或盖章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1. 提示性条款
提示性条款是指不具有强制性,只是起到倡导、示范作用的条款。我国《合同法》第12条
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
2. 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或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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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②行为作出主义
同时相对方不能与之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征: ①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 ②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 ③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特定。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 ④相对方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2)格式条款的无效形式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免责的格式条款无效。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的解释 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③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 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意在限制或者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2)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完全免责条款,二是限制责任条款。
(3)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合同的形式
在我国,合同的形式有三种:
1. 口头形式 2. 书面形式
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述
(一)成立与生效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即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成立不一定生效)
某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生效由特别规定,要求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合同须经批准或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 行为人合格(若不合格,效力待定)
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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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形式即推定形式
3. 行为的内容合法(若不合法,则无效)
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 行为形式合法
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合同)
1. 概念特点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款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否撤销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2. 情形: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
(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4. 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明示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
(1)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撤销权都是一种形成权)
(2)在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均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但是,在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中,撤销权只归属于受损害一方。
5.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超过
院或者仲裁机构不予以保护。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 概念特征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使之确定的行为。
(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在成立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中,既非有效,亦非无效。
(2)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取决于第三人的行为或者其他法定条件。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
(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一旦确定为有效,则其效力溯及行为成立时,自始有效;一旦确定为无效,则溯及行为成立时,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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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①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即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依法可以成立 ②超出其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事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依法可以成立。事先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成立。 ③既未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又未得到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④纯获利益、不负担义务的合同,无须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亦可有效成立。
(2)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否产生效力由被代理人决定)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注: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四、无效民事行为
1. 概念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
(2)
(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张,理所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主张是否有效,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都是无效的。
(3)
(不会转变为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确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会因为任何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有效。
2. 认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
(区别: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
(3)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例如:贩卖毒品等)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明示行为。
3. 法律后果
(1)财产返还 (2)赔偿损失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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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追缴财产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实施一定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1. 履行主体:履行主体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例:甲乙两人订立合同,合同只对甲乙有约束力。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履行标的: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 ①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债权人所在地履行。 ②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③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三、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1. 概念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
务而请求其履行时,由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在合同当中,没有明确谁先履行)
2. 成立条件: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2)双方护肤的债务均届至清偿期
(3)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义务
(5)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 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由此导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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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二)先履行抗辩权(★★★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1. 概念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2. 具备条件:
(1)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和(3)是前提
(3)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
(4)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5)须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
3. 效力:
(1)后履行一方可以中止自己的债务
(2)先履行一方采取补救措施变为适当履行,后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1. 概念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机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为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由先后履行顺序。
(3)须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2. 情形:(★记,有可能出简答题)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目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 效力
(1)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
(2)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节 合同的保全
一、含义
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致使其债权实现遭受困难而采取的保
二、代位权(★★★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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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念及条件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的权利。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合法、有效
(2)已届清偿期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
2. 行使及效力:
①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应当为第三人。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撤销权(★★★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概念及条件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具备条件: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场合,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 客观要件
(1)须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权;
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③无偿转让财产;
④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2)须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2. 主观要件: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情的。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
1.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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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让人或受益人应为第三人。
(2)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6年才知道)
2. 债权人行为撤销权的效力的主要表现:(详见讲义p66)
第七节 合同的担保
一、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二、抵押权(★★简答:概念和特征)(抵押权的详细部分见物权部分)
1. 概念: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2. 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或财产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3)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
三、保证(简答:概念和特点)
1. 概念特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致癌物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保证具有从属性。
(2)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
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仅担保主债务的一部分,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者消灭原因。
(3) 保证具有补充性。
保证的补充性体现在:①在一般保证中,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②在连带保证中,只有在主债权人不履行主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 保证合同
(1)概念
保证依保证合同而设立。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关于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协议。
①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②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③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2)当事人 ④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 ⑤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①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为保证人。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等为保证人; ③企业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不得为保证人。
(母公司、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
3. 保证方式(详见讲义p71)
(1)一般保证方式
4. 保证的效力(详见讲义p71)
(1)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连带保证方式
5. 保证责任的免除(选择题)(详见讲义p71-p72)
(1)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②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③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2)保证期间届满而使债权人没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①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主债务转让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免除。 四、定金
1. 概念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实践性合同)
2. 定金的成立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3. 定金的效力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节 合同的转移和解除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
债的转移,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不变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变更。
二、债权让与
1. 债权让与的概念(简答) 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2. 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
债权让与通过债权人与受让人直接订立让与合同来实现。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须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3)须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4)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3. 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
①法律地位的取代 ②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随之转移。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③让与人应将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于受让人,并告之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需的一切情况。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权让与合同对其产生法律效力。这些法律效力表现在: ①债权人的更换。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不得再向让与人(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②抗辩权的援引。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在债权转让后,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
③可以主张抵消权。
三、债务的承担(简答)
1. 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类型(简答)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该第三人叫做承担人。
(1)免责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为新债务人。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并存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人。
2. 债务承担的条件(简答) ①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②须当事人之间签订债务承担合同。
③须经债权人同意。
④所转让的债务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或依债的性质不得转移的致癌物,不得移转于第三人。
⑤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3. 债务承担的效力(详见讲义p74)
(1)法律地位的取代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随之转移。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债的概括移转
1. 债的概括移转的概念
债的概括移转,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2. 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
(1)合同承受
3. 债的概括移转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其效力涉及债权让与的部分适用有关债权让与效力的规定,涉及债务转移的部分适用有关债务转移效力的规定。
五、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1. 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
2.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约定时事先确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协议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事后)。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简答) 1.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权的行使(讲义p74-75)
(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1. 解除权是形成权,只要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 须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1. 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可以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2.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九节 合同的终止 一、清偿(详见讲义p75)
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如果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②利息。③主债务。 二、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对等数
(一)法定抵销(★★★简答:概念和条件)
1. 概念
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双方的债务相互冲抵,以使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法律行为。 2. 条件
(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双方的债权债务均为合法有效。
(2)须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限。
(4)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侵权之债、专属于人身的债务不得抵销)。
3. 法定抵销的方法
(1)当事人主张撤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当事人对抵销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法定撤销的效力。
撤销的效力表现在:双方互负债务在等数额范围内归于消灭。双方互负债务数额相等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请求清偿的权利,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二)约定撤销
约定撤销也称合意撤销。无论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都可以抵销。
三、债的提存(★★★简答:概念、原因、条件、效力)
债的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1. 原因(简答)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效力: ①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其从属债务也归于消灭; ②提存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③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④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
后为国家所有。
四、债的免除
债的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
五、债的混同
混同的原因:企业合并、继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债权或者移转债务。
第三章 几类主要的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
1. 双务、有偿合同 2. 诺成合同 3. 不要式合同
(一)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就交付地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时,适
用下列规定:
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2.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物的出卖人就物本身的瑕疵所担负的担保责任。出卖人对无得瑕
疵担保包括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三种情况。
(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 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承担。
1.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这是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
一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权属登记——不动产 (动产:交付) 二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2. 风险责任的负担(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分开)
风险责任的负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由谁承担的问题。
买卖合同的风险责任负担由以下几种情况: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即风险转移)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一旦成立,风险即转移)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⑤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⑥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⑦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节 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特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律特征:
1. 双方法律行为。
2.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1)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2)撤销赠与的权利
①任意撤销
②法定撤销
A.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B.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③赠与人的撤销权
A.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B.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C.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2. 履行赠与义务的免除
①赠与的财产交付之前,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②赠与合同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不影响赠与人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三节 租赁合同
一、含义
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
1.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 买卖不破租赁。
3.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二、解除合同
1.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 单务、无偿合同。 4. 诺成合同
3. 承租人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6. 租赁物危机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及时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四节 承揽合同
一、概念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特点
1. 不得擅自转承揽。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合同解除
(1)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
(2)因一方违约而解除。这种情况主要包括:
①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合同的主要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的;
②定作人未尽到协助义务,经承揽人通知仍不履行的。
第五节 保管合同
一、概念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二、特点
1. 实践合同
2. 有偿无偿均可
3. 责任承担——未妥善保管保管物
(1)有偿——过失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无偿——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 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1. 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而不是货物或者旅客。
2. 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3. 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4. 运输合同为一般为格式合同。
二、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一)旅客的权利和义务
1. 支付票款的义务
2. 退票的权利
3. 携带行李要符合规定
三、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如实报告托运货物的情况。 1.完成运送货物的义务。
2. 保证托运货物安全的义务。 2.通知收货人收货的义务。
3. 办理必要的手续。 3.货物毁损、灭失赔偿责任。
4. 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4.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责任。
5. 中止、变更运输的责任。
6. 及时提货并检验的义务。
7. 支付运输运费的义务。
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责任,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2. 支付运费及其他运输费用。
3. 索赔的权利。
第七节 委托合同
一、概念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二、特点
1. 有偿、无偿均可。
3. 解除合同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二)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完成运送任务。 2. 告知义务。 3. 安全运送和救助义务。 2. 不得擅自转委托。
三、责任承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节 居间合同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特征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1. 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2. 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3. 居间合同是以促使一合同成立为目的的合同。
二、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
2. 请求支付费用的权利。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 如实报告的义务。
4. 保密义务。
5.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三、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是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巨匠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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