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作业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 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 、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 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 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 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施。
8.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 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 ,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 、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 、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 或班组、生产岗位) 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 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
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 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 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 电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需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 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 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 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委会办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 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 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及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公司将给予特别奖励(详见公司《奖惩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 ,对事故单位(室) 给予扣罚工资奖金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 给予扣罚工资奖金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罚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 ,并可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 不服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操作标准作业规定
□ 目的
第一条 依据加工指示书所做成的标准。
第二条 为了使操作者更加了解如何操作机器才最安全,也最节省时间,把工作流程的现状,予以调查记录,并利用分析技术,运用改造原则,以可行的途径,求得一种最合理的工作方法。
□ 运用范围
第三条 适用于本厂管理员以下的作业员,作为操作机器、仪器、模具及各类工具的依据。
□ 作业细则
第四条 作业分析通常包括操作分析、工作简化、方法工程三种,其研究目的在于减少不必要的工作步骤,或使必要的操作用最迅速、最安全、最舒适的方法完成。动作分析分为五大原则,27条项目,分别如下: (一) 关于人体运动的原则
1.使用双手从事生产性工作。
2.双手同时开始及完成各种对称工作。 3.使手和手臂的移动作连续曲线的动作。 4.工作应有节奏,使工作自动而圆滑。
5.操作范围内,尽量使移动距离最短,并用最低类别的动作。 6.应尽量利用物体重量。 (二) 关于工作场所的原则
1.手和手臂的运动途径应在正常工作区域内。 2.必须用眼睛注意的工作,应保证有正常视野。 3.工具和材料应置于固定位置。
4.工作场所的高度应设计能供站立或坐着使用。 5.工作区域应以少移动为原则。
6.好的工作环境可以导致好的工作表现。 (三) 关于工具和设备的原则
1.工具和设备应预置于随手即可拿到或抓取之处。
2.以足踏板和固定工具代替手的动作,使手能执行更有用的工作。 3.使用将完成产品移去的自动弹出设施。
4.在方便操作的情况下,将机器控制排列妥善。
5.利用特别的工具和复合的工具(多种用途的工具) 。 6.考虑如何使用机器以便利操作。 (四) 关于材料搬运的原则
1.为方便取拿,应有良好的设计。
2.安排重力输送的漏斗、分离器、堆放和输送带,将材料送使用地点。 3.预置和分类标明下一操作所需的材料和零件。 4.用落地输送法将产品挪开。
5.将所有较重物品举起时应使用搬运机械。 (五) 关于节省时间的原则
1.改善人工和机械动作的迟疑或暂时停止的问题。
2.通常动作形式需要较少步骤或元素者,所用的时间最短。
3.当机器工作时,工作应是进行中;而工作进行时,机器应是工作中。 4.应同时加工两个或两个以上零件。 (六) 填写方式
1.操作步骤需按照工作流程,详细记录。
2.操作方法应于操作步骤手册中给予详细记录。操作方法尽量以浅显文字叙述,使员工易于了解。 3.操作方法若叙述不完整,需用图示辅助说明,能绘图者尽量用图示,使操作员易于了解。 4.其余应注意事项,需填写于表格中。 (七) 资料使用方式 1.需存档。
2.现场需公布。
长期生产计划实施制度
□ 一般日程计划
第一条 制造期限的指定
企划部要经常备有《标准完工工程表》、《制造处作业能力表》等表格,在考虑预定的加工传票及订货传票有关工程结束期限的要求和物资进货日期的基础上,确定结束设计及结束工程的时间,并把这个期限记入《制造指令》中。
第二条 每月制造实施计划
企划部要每月召开一次与制造加工有关部门的联合会议,以季度制造预算为基准,考虑营业部的要求,制订目标预算:
1.采购物资:按照一季中不同品种产品加工制造所需而进行,具体分解到各月。
2.接受订货:按照一季度实有时间(全部工作时间减去为完成以前的订货任务必须占用的时间)安排,具体分解到各月。
第三条 完成报告
1.在产品加工制造结束并作为成品进入成品库后,就要办理规定的手续,手续完成后,即填写完成报告。
2.企划部要每月汇总各工厂、车间的完成报告书,并写成综合的完成报告书,向有关部门分发通报。
□ 中间日程计划
第四条 中间日程计划界定
1.中间日程计划是以每月制造实行计划为基础的不同部门、不同零件的工程计划。它是日程管理的基准。
2.中间日程计划以基准劳动日程表、作业能力表、标准劳动时间表的基准为基础制订。对偶发性事故要进行调查,做出处理。
第五条 基准日程表 1.意义
所谓基准日程,是指以标准作业方法和以正常的工作强度进行操作,为完成某一项工程所需的时间。在机械加工厂,由于加工工序很多,基准日程也就是表现为从一道工序到下一道工序,或从这一车间到下一车间的时间。 2.设定内容
基准日程表因产品、型号、马力等的不同,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通常需要设定以下的内容:
(1)制造过程所需开动的机器台数。 (2)材料的下料时间。
(3)主要工程的开始与完成的时间。 (4)试验的时间。
(5)完成与入库的时间。
第六条 能力调查表
能力调查表主要为了解工厂中劳动力的情况而制作。通过算出不同职业工种、不同工程部门保有的劳动力,算出根据生产计划所需要的劳动力,进而算出劳动力的供需状况,并据此编制中间日程,进行人员配置。
保有劳动力=(1-无效作业率)×作业效率×工作天数×出勤率×有效人员 说明:
1.单个劳动力为1天8小时的劳动时间,以P 代之。 2.作业效率=AP/A(实际劳动时间) 。
3.出勤率=出勤人数/(出勤人数+缺勤人数)。
出勤天数为除掉休息日后的预定出勤天数,有效人员为扣除长期缺勤者、预定调走者以外的实有作业人员。
4.无效作业率=无效作业时间/作业时间。
无效作业时间是直接动员、间接动员、不良作业、修正作业、组织活动等所需时间的总和,其中实际完成为哪些项目,根据过去的实绩而定。 5.所需劳动力的计算
在每月实行计划时、按下面的公式计算所需的劳动力: 所需劳动力=生产计划台数×P/480(分钟)
(注:480为一个劳动力一天工作的时间,即8小时。)
第七条 标准作业时间表
标准作业时间是不同零件、不同作业的标准作业时间,它以所需劳动力计算为基础。
第八条 每月实行计划
每月实行计划以制造部门联合会议所定的制造计划为基础而制订,制定每月制造预定表后,要向各有关部门下达。
第九条 期限
1.本厂作业的日程
中间日程计划的期限根据进度表而定。进度表根据基准日程表、能力调查表而制订。工程期限要向材料、零件、焊接、组装等各作业部门下达。 2.订货日程
按照能办调查表,制作订货卡片,按卡片所填的日程执行。
□ 生产分配规定
第十条 材料零部件的数量确定
1.仓库常备物资、零件,要根据下面的资料确定所需的数量。 (1)每月制造实行计划表。 (2)库存余额表。 (3)其他。
2.本厂半成品生产所需物资。
本厂半成品生产所需物资按照以下资料确定所需数量: (1)半成品余额表。
(2)每月制造实行计划表。 (3)库存余额表。 (4)其他。
第十一条 零部件半成品
零部件半成品的管理按零部件半成品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厂自制零部件的订货 1.订货分配表
自己制造的半成品零部件,要以每月制造实行计划表、每月现货库存余额、半成品、订货余额的调查为基础,制订订货分配表,并以此确定每月的订货数量。 2.订货基准表
订货基准表是规定各种零部件的订货时间必须先于工程进行时间的一种标准。由于订货到进货有一个间隔时间,不能临时订马上用。但如果订货时间太早,又会占用仓库面积,占
用资金。订货基准表是为了解决这个矛盾而制订的。 3.订货单的制作和发送
在厂内生产半成品零部件时,要根据订货分配表及订货时间基准表,决定订货数量以及到货日期,并把各必要的事项记入所定的订货单中,做好订货安排。
第十三条 传票 1.作业传票
(1)轮班作业时,要根据各班的特点,发出相应的作业传票。 (2)综合管理的作业传票。
2.综合管理作业要在综合管理表上记入每天作业的实绩,在截止时间发出不同级别、不同工程的作业传票。
□ 生产调查规定
第十四条 调查
调查每天作业量、生产进度的迟缓时间,分析工程上的资料,整理成适合统计管理要求的基础性资料。
每天作业量实绩调查根据作业传票掌握每天各级的作业量,调查作业的进度。
为了管理作业成绩,需要每月计算与劳动时间相对应的作业实绩,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每天半成品调查
每天调查作业过程中的半成品,并把控制半成品、掌握进度、对迟缓采取的对策的资料合在一起,作为半成品余额报告的原始资料。
第十六条 成本资料的制作
每月20日截止,制作以下的成本计算资料。 1.综合半成品余额报告书
综合管理机种的半成品评价,要以下列资料来制作半成品余额报告书: (1)工程管理表。
(2)半成品余额调查表。 2.零件进出余额月报
综合管理机种的材料、零件的进出余额表要按以下资料制作: (1)材料进行卡。 (2)现货卡。
3.其余材料进出余额报告
关于月内使用的其他材料,要按以下资料制成进出余额报告书: (1)其余材料进出表。 (2)现货卡。
第十七条 统计的制作
制作工程管理上必要的各种统计有固定格式,包括: 1.资产量统计。 2.不良产品统计。 3.作业实绩统计。 4.有关材料统计。 5.外购材料统计。 6.半成品余额统计。 7.生产延期统计。
8.有关生产的其他统计。
加工指示书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依产品类别,将所有的工作流程、技术、时间、人力、机器以及所需的规格和操作时所需注意事项一一列出,提供给各相关单位主管,作为制订操作标准的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供厂长办公室、质管部门及现场管理员以上干部,作为工作时依据,并明了产品的流程、特性,以易于控制产品的品质、成本及产量。
第三条 作业细则
技术部门拿到客户所给的样品或本厂自己开发设计,应先绘制蓝图然后设计、试造,经过客户的确认,然后写成工程程序图,当试产时提供给生产管理部门安排时程表、人力、产能的预估及是否需要协力厂商等等;提供给质量管理部门作QC 工程图,作为检查标准依据。
第四条 结论
工程程序图,提供给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及现场作为大量生产安排时程表和质量管理的检验标准,将来这一份资料还需反馈给技术部门,将所遗落欠缺的资料补足给技术部门,这样才会成为一份真正内容丰富而且正确的资料,以作为下一次的制造经验,如果有牵涉到工程变更时,详细情形请看蓝图与工程变更修改管制纲要,按照程序,加以改变。
生产车间管理考核制度
一、工作职责及处罚规定
1、上班时按要求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挂好上岗证, 违者每次处以5元罚款。工作服不得穿出车间,违者罚款10元。
2、车间严格按照生产计划部指令,根据车间设备状况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违者每次处以20元罚款。 3、车间如遇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有权拒绝生产,并报告质保部和生产计划部。如继续生产造成损失,将按《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4、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工艺规程和SOP 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在操作的同时并作好记录,违者每次处以10元罚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将按《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者将交公司处罚。 5、按照GMP 、《医疗器械生产条例》要求对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进行管理并作好记录,违者每次处以20元罚款。
6、加强现场管理,随时保证场地整洁、设备光洁。操作人员下班前均要打扫场地和设备卫生,违者每次处以10元罚款。
7、车间生产所剩的边角余料将由专职人员运出车间,由有关部门统一处理,未按时运出车间,每次处以10元罚款。
8、车间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特殊工作岗位应遵守特殊规定,确保生产安全,违者每次处以20元罚款。
9、设备维修人员、电工必须跟班作业,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对影响生产者每次处以10元罚款。
10、禁止在车间聊天、嘻戏打闹,违者每次处以10元罚款。
11、车间员工必须服从车间安排,对不服从安排、谩骂者每次处以50元罚款,对人身攻击者每次处以100元罚款并交公司人事部处理。
12、对盗窃公司财产者, 不论价值多少一律交公司行政部处理。
13、本部门人员违反制度当月罚款达100元以上,车间负责人按其金额的20%处罚,车间副职分管人员当月罚款金额在100元以上,按其金额的25%罚款(本制度不包括第11条) 。
二、考核的内容主要是个人德、勤、能、绩四个方面。其中:
“德”主要是指敬业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及行为规范。
“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是主动型还是被动型等等。
“能”主要是指工作能力,完成任务的效率、完成任务的质量、出差错率的高低等。
“绩”主要是指工作成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量的多少,能否开展创造性的工作等等。
三、考核的目的:
对公司员工的品德、才能、工作态度和业绩做出适当的评价,作为合理使用、奖惩及培训的依据,促使其增加工作责任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破除“干好干坏一个样,能力高低一个样”的弊端,激发上进心,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
四、本制度从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生产车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上班时间一般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第二条 日常生产时,各生产班组安排轮班工作,直至完成本批次本组的生产任务,轮班安排以每人每周工作40小时为原则。如需要安排夜班,在23:00前结束夜班的安排于当日或次日补休半日,如当日或次日无法补休,可于日后再补或计为加班;在23:00后结束夜班的安排于次日补休一日;如次日无法补休,可于日后再补或计为加班。
第三条 生产工作分工不分家,各生产班组须完成本组日常生产任务,但如人手不足可经生产部经理协调从其他班组临时调配;日常生产任务以外的工作,也须服从生产部经理和组长的安排调遣,安排调遣须调配得当,不宜造成工作量悬殊。
第四条 生产车间各部门(班组)办公室显眼处设黑(白)板表格,由经理(组长)或指定的人员标明各部门(班组)成员的名单和实时工作状态,如“补休”、“请假”、“外出(标明具体地点或事件)”,以备检查。
第五条 上班时间记录由打卡机记录,在打卡机安装之前以签到表记录。
第六条 生产人员均需佩带本车间的胸牌,穿着整洁生产工作服或实验工作服,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具上岗,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第七条 生产活动按本公司ISO9001(2000版)质量体系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进行,各级工作人员应按章实施,努力完善;发现任何问题均需及时处理或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得隐瞒问题、失误和隐患。各部门、班组每周都要不定期集中,交流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检讨需改进的问题,使生产活动持续改进。
第八条 各级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随意离岗,因事短时间离岗时必须经上级批准并安排熟悉本岗位的人员接替并已做好交接工作方可离开;不得聚众闲聊、喧哗;要节约水、电、汽。下班或交班前,应检查确认本人的工作及其环境已作妥善处理;如已是最后一班,必须检查确认需要关闭的水、电、汽已关闭,门窗已关好,其它安全措施已做好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 公用计算机只可用于处理文档、数据、设计,禁止利用计算机进行娱乐活动。
第十条 到生产车间进行一般性联系业务、访友的外来人员,经与联系人联系后,可进入生产车间外会客室短暂会面;外来人员未经本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批准,不得进入生产车间其他位置(包括车间办公室)。经批准进入生产车间进行参观、维修等活动,必须佩带“参观”胸牌,且必须有车间人员自始至终陪同,并由陪同负责人做记录并由批准人签字。
第十一条 以上各项规定,本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均应以生产大局为重,严格遵守。如有违反、造成事故或重大隐患,均视为失职,有关责任人将受批评并视情节、后果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对于模范遵守制度、消除隐患、对稳定(改进)生产和管理有突出贡献者将予以奖励。处罚和奖励按公司《奖罚制度》执行。
生产科业务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加强生产管理,有效地运用物料、人力、设备(机器、工具) ,并使之在时间上、数量上、空间上能适当地配合,以便提高生产效率、质量,并降低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业务部于下年度开始前三个月,提出年度销售计划,生产科依据年度销售计划,制定出年度生产计划,并针对主副料需要、人力、设备负荷等拟定计划。
第三条 依据年生产计划、业务部开出的制造通知单以及现有库存量(成品、半成品) 拟订月生产计划。
第四条 生产管理单位于接到业务部开出的制造通知单时应:
(一) 安排生产进度预定表。
(二) 计算所需的主副料(何时再需要) ,在购备时间之前,通知存量管理单位安排原料。
(三) 将外协加工计划通知给外协管理单位,以便先寻求适当的外协厂商。
第五条 生产管理单位,依据月生产计划、制造通知单、制造变更通知单、实际的生产进度以及现有人力、设备资料于每旬定期分配安排次日起10天内的生产进度表。
第六条 依预定和实际的生产进度,发出工作命令(发出前要确知物料情况) 和发料单。
(一) 工作命令一联给现场制造各科组(同时要附工作程序图、操作标准、检查标准等) ,一联通知质量管理单位。
(二) 发料单,一联给现场制造各科组,一联通知库管单位备料。
(三) 要在开工三天之前发出工作命令和发料单,但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第七条 由现场制造各科组每日报来日报表,了解实际的生产进度,且要实地追查、督促。
第八条 现场制造各科组,无法按照进度如期完成或有任何困难时(机器、模具损坏,停电等) ,应尽快将原因通知生产管理单位,予以调整工作。
第九条 当制造完工后,将工作命令详细填写在有关栏目处,送回生产管理单位销令。
第十条 于每批产品(订单) 完工后,要将有关资料,如生产日报表、工作命令、发料单、外协加工等资料汇总,并对实际生产所发生的问题进行研讨,提出改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还需汇总成本分析、产能资料等,所有资料要建档备查,以利作业的进行。
第十一条 生产管理单位要经常地与业务部、存量管理单位、外协管理单位、质量管理单位、技术单位以及现场制造各科组保持密切的联系,确实了解实际情况与预定进度是否超前或落后,并要能弹性地应变。
第十二条 外协管理,在管理外协加工以及外协制造的半成品或零件时,应适时适量地配合生产进度。
第十三条 外协管理单位负责外协加工、外协制造的作业。选择外协厂商应依据下列资料:
(一) 生产管理单位发出的外协计划(工程详细内容、质量要求、时限、数量) 或外协申请单。
(二) 协作厂商及厂商资料调查表。
(三) 是否由本公司供料,供料报废率的决定。
(四) 预估价格及付款条件。
第十四条 选择好适当的外协厂商,要督促、确实了解厂商的进度以及质量。
第十五条 若外协厂商为第一次承制此项外协,则必须要求其先试制,取回样品,判定是否符合要求,判定合格后,才能通知其正式承制或加工。
第十六条 确实管理本公司供料数量及承制或加工后送回本公司的半成品或零件、下脚料、废料等的详细数量及重量。
第十七条 对外协厂商交来货品的质量、交货期、价格以及内部的管理状况要做审核。
第十八条 若有模具(设备) 存放于外协厂商之处,要确实管理,检查其对模具(设备) 使用保养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本公司于外协验收、生产装配或再加工时,对外协质量的抱怨以及对外协厂商的审核结果,除了要存档外,应转告外协厂商。
第二十条 外协除了口头方式信用约定,最好要能订立合同或简明的外协书面式的约定(内容包括工程详细内容,是否由本公司供料,以及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验收检验标准、罚则、付款条件、奖励条款等资料) 。
第二十一条 对于考核成绩好的优良外协厂商,建议公司给予其较优惠的条件及分配较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配合质量管理单位,做好外协质量管理稽核工作,管理外协厂商承制货品的质量,并协助辅导厂商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安排外协业务,必须要有弹性应变的能力,并要经常地与生产管理单位和外协厂商密切联系,确实了解实际情况与预定进度是否超前或落后,有困难要立即解决,并防止
再发。
第二十四条 外协完工后要作成本分析(工时、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等) ,判定外协是否有利及判定此外协厂商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所有的资料必须建档备查,以利作业。
第二十六条 有关外协之未详尽事宜详见外协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