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委托协议.03
产品质量检验委托协议
委托人:
企业代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 址: 邮编:
法人代表(负责人): 职务:
受委托人:沙洋县质量监督技术检测中心
地址: 沙洋县荷花路 电话:0724—8565559 法人代表(负责人):王 勇 职务:所长
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经协商,就如下问题达成一致: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所在企业生产的 产品部分出厂检验项目。
三、检验周期及抽样时间:以 为一批进行检验,在 抽样(明确抽样地点),每批次抽取 (明确抽样数量)。
四、检验报告时间及报告方式:抽样后 三十 日内提交书面检验报告。
五、检验费用及交付方式:以 收取检验费, 元。委托方将检验费划拨至: 。
六、对检验结果异议的处理方式: 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 。
七、委托人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如实向受委托人介绍协议所涉产品生产情况;
2、按检验标准要求或双方约定提供检验所需样品,并保证样品的适检性和真实性;
3、依法使用检验合格标识,不得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检验合格标识;
4、按时收取检验报告,并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纳检验费用。
八、受委托人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保守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秘密;
2、保证按要求完成检验工作,按时提交检验报告,并保证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3、按照协议的约定收取检验费用。
九、委托人因故不能如约全面履行本协议,需要终止、中止本协议的,应于每次抽样检验前 十五 日内通知被委托人。受委托人因故不能如约履行本协议,须要终止或中止本协议的,应当在终止或中止前 十五 日内通知委托人。
十、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委托人、受委托人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向双方支付 的违约金。
2、赔偿责任:委托人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约定履行本协议并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受委托人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受委托人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根据所收检验费占产品总价值份额,对实际受到的经济损失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责任:委托人、受委托人在履行协议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1、委托人、受委托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就本协议约定内容或履行方式等发生争议的,可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委托人对受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投诉。
十二、其他: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字(印章) 受委托人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