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农业知识更新心得体会
柞蚕种子生产经营中对知识产权
的理解与应用
通过下载培训讲义和观看教师视频讲座等形式,我圆满完成了2014年职称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的学习。经过本次学习及培训使我深深认识到,知识更新速度飞快,我们要经常学习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接受了本年度的职称继续教育后,每一项内容都让我有种与时俱进、脱抬换骨的感觉。为了让我们适应新时代工作的要求,适应单位的发展需要。并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求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究实效,提高了创新能力、专业水平和科学素质,使我了解了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掌握了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通过自己认真的学习,使我获得了很大的收获,为今后的工作开展提供了前进的方向。在此次继续教育学习中我学到老壳很多新的知识,对以后工作将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尤其是在公需科目的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的学习中,对知识产权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
一,在学习过程中根据本行业特点,重点就植物新品种与植物新品种权探讨如下。
(一), 我们学习了植物新品种与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二) 我们了解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与审批
我国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授权。
申请人申请植物新品种,应向审批机关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对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予以登记和公告。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并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此外,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三),我们掌握了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与归属
品种权的内容
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
1、生产权,即生产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权利。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2、销售权,即销售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权利。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3、使用权,即重复使用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权利。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4、许可使用权,品种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品种权的权利。
5、转让权,品种权人可以通过签订转让合同,将品种权转让他人的权利。品种申请权也可以进行转让。
品种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者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2、强制许可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对授权品种进行推广应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品种权的归属
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认定:
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四),我们熟悉了我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品种权的保护期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保护生物技术知识产权。1997年3月20日,我国又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终
止:(一) 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二) 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三) 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四) 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未经品种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权品种、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未经品种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对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蚕业种子管理实践工作中,根据本次学习总结如下。
在柞蚕种子经营过程中,因保护不当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在柞蚕种子经营活动中仍有一些企业和不法商贩,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和诱惑,依然我行我素,打“擦边球”,钻法律的空子,屡屡发生侵权、假冒行为,坑农害农,严重
影响蚕业种子市场经营秩序和广大农民合法权益。
(一)、侵权行为种类
1、品种权侵权 即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种子生产者在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前.应当查实申请的品种或其亲本是否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如果获得了品种权,必须有品种权人授权(联合、独家) 生产的协议。并取得授权书后方可办理生产许可证,否则农业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事实上,一些不法企业无视法律法规,根本不办理生产许可证,明目张胆无证生产。生产出来的种子以自己公司名义使用该品种注册登记名称包装销售,或不使用该品种注册登记名称.而冠以其他品种名称销售.包括已过期品种名称或未审定的新品系名称或使用不规范商品名称,比如“超级×××”“、 “高产王”等,名称五花八门,蒙蔽诱导消费者。
2、品牌侵权 即未经已获得品种权人授权的企业的许可,假冒该企业商标品牌的被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主要有3种类型:一种是印制或使用伪造的、被驳回的、被终止以及被宣告无效的授权品种证书、品种权号、品种权标记、被授权企业商标的;其次是生产或销售上述所列标记品种的;第三是完全仿制、伪造被授权企业商标品牌的被授权品种种子包装物进行生产或销售,制假售假的。近年来,品牌侵权现象非常猖獗,以柞蚕品种青一为例,一些小企业和不法商贩明目张胆随意收购农民商品茧,非法生产、购买知名商标品牌的被授权品种假包装,暗地以次充好,严重侵害正规种子
(二)、柞蚕种子经营中侵权行为对策
1、严格执法,重拳出击,部门联动,严打种子侵权、制假售假行为 打击种子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是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一支德才兼备、能打善战的蚕业种子执法队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蚕业管理部门和农业执法部门要严肃认真地检查柞蚕种子市场,严查商户或企业生产、经营手续,严查进货渠道,坚持“主动执法,有查有处”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中提到的问题,一旦发现假冒、侵权等种子案件,追根朔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立即捣毁非法加工窝点,不留死角,不留空白。要做到平时专项检查
与年度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同时联合工商、质检、公安交警和法院等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号召农民提高警惕,公布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发现种子市场存在问题,依法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处罚打击,震慑不法柞蚕种子经营者,杜绝柞蚕种子经营中的侵权假冒行为发生。
2、严把市场准入关,做好市场监管 严格坚持柞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办证条件,切实做好证件核发工作.对不具备柞蚕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依法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定期跟踪检查、监管,重点检查柞蚕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与证照规定内容是否相关,发现无证或非法生产的,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抓住柞蚕种子生产、加工、调运、销售等关键时期,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侵犯品种权、虚假标志、夸大文字说明、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净化柞蚕种子市场。
3、提高农民购种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科学选购良种 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并掌握科学选用柞蚕种子基本常识,加强防范假冒意识。购买柞蚕种子必须到有资质、信誉好的柞蚕种子企业或门店,购买时要查看包装和柞蚕种子标签是否相符;质量标准是否达到国家标准.低于国标的不要购买;查看品种审定编号,无审定编号的或审定编号不正确的不要购买;查看生产、经营许可证,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不相符的不要购买:查看柞蚕种子包装袋防伪标识,拨打防伪电话鉴别真伪:购买柞蚕种子一定索要发票和信誉卡,并保留包装袋:不要到没有任何手续的流动商贩处购买柞蚕种子;加强戒备心理,留意私自加工、包装种子的窝点,及时举报:尤其谨防打着科技下乡名义兜售以俗名命名的柞蚕种子,买柞蚕种子时不要贪图小便宜或小恩小惠,比如赠送小袋农药、菜子等,做到科学选购良种。
4、加强对柞蚕种子企业扶持力度。净化经营队伍,做好对经营者的培训 企业是种子市场的主体,蚕业部门要做好优胜劣汰,重点扶持,积极为有实力有潜力的柞蚕种子企业争取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同时把好柞蚕种子企业审批关,不够条件的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坚决不批,对于经常侵权经营或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质,依法取缔,净化经营队伍。定期对柞蚕种子企业或种子经营户进行素质培训,加强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培训,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法制意识,以相互尊重、尊重农业和农民为荣,以坑农害农为耻,提
高种子经营者素质。
以上就是我通过此次学习,得到的一点关于柞蚕种子经营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的一点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