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根据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企业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300℅范围内核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倍为基数。
2.缴费比例:单位职工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全部由个人承担。
3.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现行)
200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根据《决定》,2006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文件,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和养老金计发办法做了大的调整,制度逐步走向统一。
4.养老金的高低与哪些因素有关
(1)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个人参保缴费年限
(3)企业和个人缴费水平的高低
(4)企业和个人缴费的连续性
(5)退休年龄(退休时间的早晚)
(6)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学历
社会保险全文解读
新闻来源:石嘴山市社保局 发布时间:2011-6-15 17:24:56
三、《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
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
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四)失业保险待遇
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
第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
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五)生育保险待遇
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