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即供给型、保险型和救济型。
供给型以英国为代表,在这种保障形式下,国家对本国所有居民提供在相当大程度上的相同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由国家统一组织和管理,而不存在各风险领域的机构和职能划分;所有社会福利都应从国家总收入中支付;只为人们提供最低待遇。实行供给型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是,风险防备不应是或主要不是个人的任务,而是国家的任务,社会保障是国家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可见,供给型社会保障以高度集中和税收资助占很大比例为特点,目标旨在避免贫困。
救济型以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准发达国家为代表,这种保障形式遵循辅助原则,即国家在社会保障中只起有限的作用,风险防备的主要责任由社会成员自己承担,也就是说,当私人风险防备和家庭援助已穷尽,或者私人保险无力承担某些风险时,国家才承担某些责任。这就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保证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水平,即保证生存。
保险型社会保障不遵循济贫原则,而是“通过保持收入避免贫困”,即人们只有在职业生活中赚了一定数额的钱并且缴纳了法定比例的保险费,才能在失业或者老年时得到适当的保险金。因此,在这种保险形式下,社会保险被看成是对失去职业收入者给予的与其缴纳的保险费相应的一种补偿,使得受保险人在职期间达到的社会地位在风险出现以后基本能够得以保持。这种对就业群体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为每一个就业主体提供了稳定的社会保障预期,这又有助于缓和各种类型的社会冲突,增强社会亲和力。
1.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大部分构成。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残疾人保险、幸存者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的目的是靠增加收入或提供资源来帮助人们解决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诸如退休、疾病、失业、残疾等问题。
社会福利是指一系列对低收入阶层和贫困的社会成员进行救助的项目。社会福利则主要指一系列对低收入阶层和贫困的社会成员进行救助的项目。主要包括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补助、补充保障收入、医疗补助、食品券、一般援助、社会服务和儿童福利服务、住房补助以及教育补助等。社会福利以商业保险为主是美国社会保险的补充,已成为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社会保险共同支撑起独具特色的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1.1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组成
1.1.1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
美国养老保险包括社会养老保险、补充退休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它由国会立法, 强制执行, 其主要目的是对因为退休、残病或死亡等原因, 工人及其家属的收入减少, 由社会给以该工人部分经济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了美国约96%的劳动人口。
补充退休养老保险:包括以政府为雇主的32个退休养老保险计划,如公务员退休金制度(CSRS)和联邦雇员退休金制度(FERS);私营退休养老金制度,由企业设立并资助,企业和个人每月向养老金计划供款,而养老金管理机构通过投资行为对养老金进行保值增值,它没有固定利率,投保人的未来收益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
401K计划:401K计划是属于补充退休养老保险下的缴费固定类型,约占该类型的3/4。401 (k)计划来源于美国《国内税收法》(IRC,Internal Revenue Code)第401条之(k)款,规定养老金缴纳部分可以在公司和个人所得税前列支,不用缴纳税收。401K账户上的资金,雇员自己选择投资方式,可以购买股票、债券或进行专行定期储蓄,且缴费标准灵活,减轻了企业负担,雇员每年支付401K的资金不能超工资薪金的15%,并以9500美金为最高限额。雇主雇员合计不超过25%,且以30000美元为最高限额。当受益人更换工作时,该项账户下的资金可以嵌入新的401K计划账户或提前支取或转入个人退休计划。401K在的有着独特的机制设计、管理原则、运作模式,对全球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巨大。
个人养老保险包括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退休账户计划和个体劳动者退休计划, 以及没有税收优惠的个人储蓄性养老,如银行存款、购买保险公司年金产品和证券投资等
2)美国医疗保险
美国医疗保险中采用商业保险的比例较大,政府只为65 岁以上的老年人或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医疗保障,而雇主则为65 岁以下的在职雇员加入团体医疗计划,个人可以选择加入商业医疗保险计划。
政府主导的医疗保障计划分为Medicare计划与Medicaid 计划,其本质上是“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 性质。
A 部分(Medicare Part A)
该计划也称作住院保险,它是强制性的,这一计划的费用筹集是以纳税的方式来进行的,该税属于工薪税范畴,称作医疗保险税,只要是工薪者,必须缴纳此税,,雇员及其雇主各按雇员应税收入分别缴付11.45 %,自雇者则独自缴付应税收入的21.90 %。由此可见,A 部分的收入主要来自在职者的医疗保险税,而A 部分的支出则只应用于65 岁以上的老年人住院治疗、高级护理及家庭护理的费用补偿。通过设定不同住院时限的偿付规则来进行补偿。
B部分(Medicare Part B)
也称作补充医疗保险计划(SMI),是自愿性的,只有参加了A部分计划的人,才能选择参加B部分计划。SMI计划通过参加者每月缴纳的保险费和联邦政府的财政拨款进行融资,65岁以后便可享受A部分所未覆盖的医疗项目提供服务时的费用补偿。它主要包括医生服务、患者门诊接受的服务、某些家庭保健服务以及耐用医疗设备的使用等。此外,在一些特殊病
症上也有例外的规定,例如肾脏透析及肾脏移植由A 部分承担费用;而肾病治疗的其他相关费用则由B部分承担。该部分月缴保费额度较高,但保障水平也相应增加。
C 部分(Medicare Part C)
也称作医疗保险加选择计划(Medicare Choice) 。它是1997年诞生的对传统A部分和B部分的一种新的替代计划。它允许参加者在私人服务付费计划、不同的医疗管理计划或医疗储蓄帐户中选择保障计划。政府将市场机制引入Medicare 这个公共医疗保险计划,对受益者提供了医疗服务范围的更大选择。
D 部分(Medicare Part D)
该计划也称为处方药计划(Prescription Plan) ,从2006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由保险公司或其他私人公司与Medicare合作推出。由于医疗界已越来越依赖于新药物来治疗慢性病,患者花在药物上的自付费用因此急剧增长,这一计划将有助于参加者节省处方药物费用。
由于老年人对医疗保健服务有更多的需求,美国医疗保险体系特别是联邦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 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老年人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保证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2)Medicaid 计划,也称为医疗援助计划,它只为符合贫困条件的老年人、盲人、残疾人及穷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救济与帮助。
这项计划值得借鉴之处在于医疗费用的筹集方面,政府、雇主和公民个人各司其责,共同承担老年人的医疗保健费用,在青壮年期,公民就必须通过纳税的方式,强制性地为自己65 岁以后预先购买医疗保健服务。由于支付年限较长,负担金额不大,因此也没有明显增加就业人员的负担。这项措施保证了充足的资金来源。这项计划兼顾了老年人不同层次的需求,在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还提供了较高水平的医疗保健服务供老年人自由选择。同时,通过增加老年人自付比例等经济手段,减少了不合理的延长住院时间和临床不合理用药等,从而有效控制了医疗资源不合理的浪费。
商业医疗保险计划主要包括商业保险、雇主的自保计划以及双蓝计划(Blues)及一些医疗保险组织提供的计划。
双蓝计划主要是双蓝公司提供的医疗保健计划,由于该项计划属于非盈利计划,享受税收优惠,对待购保者一视同仁。盈利性计划则与大部分商业保险的操作相同,根据不同的风险状况确定保险费率,不享受税收优惠。医疗保险组织则是提供全方位医疗管理的保险机构,在克林顿时期发展起来,可选择的分服务类型非常广泛。
3)美国的失业保险
美国社会保障法鼓励各州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通过社会保险工薪税来筹集资金, 其最大的特点是工薪税全部由雇主负责,各州的标准互不相同,税率实行经验定率。这项制度涵盖了97%的工资收入者, 每年有近300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 政府每年发放的保险金达300亿美元左右。
其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包括联邦失业保险税、州事业所得税,其中联邦失业保险税税率较为稳定并可以减免,而州失业所得税的波动则较大。失业保险的资金通过设立信托账户来管理。失业者根据失业时间长度、充分就业的工作水平等领取失业津贴。为促进就业,失业者提前就业可以享受补贴。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包括联邦下设劳动部以及培训管理局,各州下设就业保障部或类似机构。
1.1.2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指一系列对低收入阶层和贫困的社会成员进行救助的项目。社会福利则主要指一系列对低收入阶层和贫困的社会成员进行救助的项目。主要包括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补助、补充保障收入、医疗补助、食品券、一般援助、社会服务和儿童福利服务、住房补助以及教育补助等。社会福利以商业保险为主是美国社会保险的补充,已成为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社会保险共同支撑起独具特色的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2.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变迁
从总体上来说,美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从20世纪30年代建立、扩张(20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60年)、再到后来收缩(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到目前不断再调整的三个阶段。
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初。1929年,美国爆发经济危机,全国超过三分之一人口陷于贫困。严峻的社会现实改变了多数美国人的传统观念,他们要求联邦政府对社会福利负起责任并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罗斯福政府逐步改变美国一直以来奉行的自由经济的观念,于1935年公布了《社会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伤残保险和老年配偶养老保险,于1942年付诸实施,开始支付退休金。20世纪50年代经济有了很大发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医疗保险,1972年又增加了残废者医疗保险。经过50多年的逐步发展与健全,形成了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罗斯福政府时期,美国成立了社会保障顾问委员会。1939年罗斯福政府对《社会保障法》进行了修改完善;1939年6月建立了联邦贷款机构和联邦工作机构。在社会保障中,美国政府逐渐扩大了政府的的权力和责任。罗斯福任期内实行的一系列立法行动和措施的推行,标志着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确立。
在杜鲁门政府时期,美国扩大《社会保障法》的实施范围,于1950年出台了《社会保障法修正案》。针对二战后美国面临的住房保障危机,制定了相应的住房政策。于1949年签署了《1949年住房法令》,为清理城市贫民窟和改善农村住宅提供了大笔的贷款和援助。同时政府还提出了医疗健康保障这一目标。杜鲁门就医疗保障先后签署了《希尔—伯顿法案》、《参加世界卫生组织法令》、《全国心脏病研究法案》和《全国牙科研究法令》。这些法案传达了政府对于“公平施政”的理念。
艾森豪威尔政府期间,美国政府继续推行原先的社会保障制度,分别签署法案如1954年的《扩大希尔—伯顿法案》、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1960年通过的《建立公共卫生学校法》。艾森豪威尔政府在社会保障上最大的贡献应属对老年遗族残疾保障体制的发展:1954
年9月签署了《社会保障综合修正案》,继续扩大社会保障人员的范围;1956年8月签署了《社会保障法修正案》,改老年遗族保险名为老年遗族及残疾保险。同时签署法令规定部队服役人员均享有老年和遗族保险的待遇。这些法案在推行大幅提高了社会福利水平。
60年代结束时,美国新政式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面临困境,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两症并发的“滞胀”现象。这是战后历届美国政府长期奉行的凯思斯主义经济政策难以应付的新问题。同时受战后美国政府大规模干预经济生活和“福利国家”不断发展的影响,联邦政府的权力急剧扩大,围绕着社会保障问题以及联邦政府机构臃肿庞大等问题,自尼克松以后的政府开始了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然而在尼克松政府和福特政府期间,由于经济萧条、滞涨等因素,政府不得不进一步扩大财政开支,美国社会保障政策本质上并没有大的改变,社会保障机构庞大,效率低下。里根和布什政府仍然执行保守的福利政策。社会保障福利赤字和财源危机、老年危机、家庭危机困扰着美国经济发展。
1993年11月20日,克林顿向国会提交了被称为“健康保障法”的《健康照顾改革法案》,正式踏出了改革的步伐。该法案主张实行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体制,每人持有健康保健卡,由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雇主和雇员来共同负担,通过建立健康联盟、医疗机构重新组合、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政府的法规干预,来改革医疗保健制度。1996年8月22日,克林顿签署了《社会保障改革法案》,从而正式揭开了自1935年社会保障法颁布以来规模最大的改革序幕。它的的针对的主要对象不是最下层的民众,而是大部分中产阶级。
小布什上台后改革养老金制度,大力推行减税政策并将部分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私有化,将更多的部分交给金融市场,证券和保险公司,危及退休人员及其他社会保障受益者的生活引起社会的广泛不满。
奥巴马也在上台之后于2010年3月30日签署了《医疗保险与与教育补充法案》。根据美国国会的预计,该法案预计将覆盖3200万目前没有医保的美国人,从而使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从85%提高到95%,接近全民医保。据美国国会预算委员会测算,该法案将在10年内耗资9400亿美元,它在生效后的第一个10年内有望使美国政府预算赤字减少大约1380亿美元,在第二个10年内减少约1.2万亿美元。但因为只是保障范围和资金使用的改革,它不可能改变美国社会医疗保障是一个资金消耗无底洞的局面。因此,奥巴马的这种改革,实际上也就是全面否定9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对于社会保障的改革。然而现在的法案能否真的控制医疗保险的支付能力还值得怀疑,如果不能,则其必然结果是:美国社会医疗保障资金缺口将会进一步扩大,美国政府的财政赤字将会进一步扩大,美国政府债务将会进一步大幅度增长。这样奥巴马的社会医疗保障改革,必然会造成美国民众更为沉重的税务负担。
2.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公共医疗卫生制度、广义的社会保障制度。
2.1.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组成
2.1.1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由年金保险、医疗保险、劳灾保险、雇佣保险、护理保险组成。
1) 年金
年金即养老保险,包括全民皆加入的“国民年金”,第二层为按收入比率交纳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第三层为“企业年金”。
国民年金:《国民年金法》规定所有生活在日本的年龄在20-60岁期间的人员必须加入国民年金,但制度规定,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第二类被保险人不需缴纳保费。国民养老保险的被保险者包括三种人:第一种人指农民、学生、个体经营业者,他们的保险金由个人定期到社区交纳;第二种人指工薪阶层,保险金从工资中扣除;第三种人指工薪阶层的配偶,保险金由工薪阶层支付。国家财政也支出相当于个人缴纳的金额。
厚生年金:专为企业员工设置的公立保险制度。《厚生年金保险法》规定,缴纳25年即可享受厚生年金,同时要求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的企业和自营业者必须加入厚生年金保险。厚生年金按赔付种类可分为老龄厚生年金(养老)、障碍厚生年金(伤残赔付)、遗族厚生年金(死亡赔付)。厚生养老金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称为三三三制养老金。日本政府机关的公务员55岁退休,退休后领取退休金、退休津贴、退职金。退休金每月支付,最低额为月薪40%,最高额为月工资的80%,退休者死亡后、其配偶可领取退休金的50%。
共济年金:针对公务员、学校教职工设立的公立保险制度。共济年金按赔付种类细分为退休共济年金、障碍共济年金、遗族共济年金。根据“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法”,中央公务员共济年金组合有21个团体,如众议院共济组合、外务省共济组合、经济产业省共济组合等。根据“地方公务员等共济组合法”,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有69个团体,如东京都职员共济组合、市町村职员共济组合(47家)、公立学校共济组合(1家)等。
企业年金:效益较好的民间企业为了更加丰富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在已加入各种公立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另给员工增设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可分为厚生年金基金(公立厚生年金的补充)、确定支付年金(亦被称为“日本版401K”)、适格退休年金等,企业全额承担或员工部分承担保费。
医疗保险体系
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按就职情况可分为“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险的适用对象为工薪阶层,凡农民、自营业者和参加健康保险的退休工薪收入者以及他们的家属都强制参加;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为工薪收入者及家属。另外还有为船员、公务员等特定职业者为对象的各种互保会。两种保险在被保险者就医时,开始个人承担50%,后来减少到30%,最后发展到医疗费的20%,家属的30%由个人负担,其余由保险机构承担。1958年,日本通过《国民健康法》,实现了医疗保险的全民参保。
劳灾保险体系
根据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当员工发生工伤时向员工本人或其家属提供经济补偿的公
立保险制度。法规要求所有生产部门均为员工加入劳灾保险,但公务员、国营企业员工、船员除外。保费由雇主承担。根据行业保费为月收入的0.45%-11.8%不等。
2) 失业保险
以员工的失业,预防失业,改善雇佣条件为目的设立的公立保险制度。法律规定,只要企事业单位雇佣一人以上,必须为员工加入雇用保险。保费分别由个人和企业承担:个人承担月收入的0.6-0.7%,企业承担0.9%-1.1%。
3) 介护保险体系(护理保险)
由于老后无人照顾日益成为日本的社会问题,此外,医疗保险只负责治病,不承担生活无法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本政府于2000年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所有年龄在40岁以上者均为保险对象。
2.1.2社会救济制度
日本的社会救济制度是指《生活保护法》规定的生活保护制度。生活保护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实施,只有当该户人家倾其所有的资产、劳动能力和亲戚资源后仍不能取得维持最低生活水准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申请。政府给予申请人的生活保护可以包括生活、教育、住宅、医疗费、护理、分娩、就业、丧葬等八项扶助中的一项或几项。各项扶助可以采用货币或实物形式发放,各项标准分别制定,其中满足衣食等日常生活需求的生活扶助标准采用与一般国民的消费动向联动调整机制,以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平。
2.1.3社会福利制度
主要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母子单亲家庭等建设有关福利设施,提供有关福利服务,发放有关津贴。
2.1.4公共医疗卫生制度。
主要是为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精神病和毒品等与公共卫生密切相关的事项,向国民提供健康诊断、卫生检查以及下水道和垃圾处理等免疫服务。
2.1.5广义的社会保障制度
除前四大制度外,广义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军人优抚制度和战争受害者救援制度。此外,日本还有部分政府官员和学者主张将公营的保障性住宅政策也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因为它也可以起到尊重生存权的“社会保障”的效果。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2.2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变迁
尽管日本在1868年明治维新后就开始学习德国等西方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但现代意义上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则始于1 950年10月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发布((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劝告)。此后,经过5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日本形成了一个复杂而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系统。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
1.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和确立阶段(1945-1961年)。194 5年战败后的日本面临大量失业、普遍贫困和残疾军人、战争遗属等众多社会问题。在社会民主化改革的压力和国际社会尤其是美国占领军的监督、指导、扶助下,日本以保护全体国民的生存权和劳动权等基本人权为宗旨,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设置法》、《生活保护法》、《失业保险法》等诸多法律法规,逐步确立了生活保护制度、失业保险与劳动灾害(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制度,于1 961年基本搭建完成了“全民皆年金、皆保险”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框架,使战时体制下形成的带有军国主义色彩的救贫体制成功转化为具有近现代民主色彩的社会保障体制。
2.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扩充阶段(1962-1974年)。这一时期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在充足财力的支撑和欧洲福利国家思潮的影响下,日本财政日益重视投资关系社会民生的公共事业,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充实社会保障内容,提高社会保障标准,社会保障预算连创新高。不但真正实现了全民养老保险和全民医疗保险,还建立了儿童补贴制度和老年医疗免费制度等社会福利制度。1 9 7 3年也被日本政府称为“福利元年”。
3.社会保障制度的反思和调整阶段(1975-1989年)。1975年开始的经济衰退,使依靠经济起飞而迅速建立起来的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因财政赤字压力而举步维艰。在对“高福利高负担的福利国家模式”、“优先发展社会保障的方针”和“高度集权的福利行政”等思潮和政策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日本开始试图探讨向“强调社会福利分权”、“重视发挥家庭和民间资源”、“中福利中负担”的社会福利道路转型,并通过制定《雇佣保险法》、《老人保健法》和修改《国民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法》等法律制度,不断调整国家、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事务上的权利义务分配,减少财政负担。
4.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重塑阶段(1990年至今)。20世纪9 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压力和危机与日俱增:一方面,经济的持续不景气,不但使政府财源紧张,而且冲击了原有的企业终身雇佣制,增加了大量失业人员;另一方面,少子化、老年化和妇女职业化的趋势,使得日本社会的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保障给付的需求急剧激增。为了应对挑战,日本加大了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变革力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树立“全民社保,全民支持”的新理念,重新探讨给付与负担水平,重塑政府、企业和民众的共同参与,建立一个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努力抑制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过度膨胀,减少中央财政赤字;在考虑国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保险金缴纳率,引进“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实行费用征收多元化;倡导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重视各社会团体和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改革的范围涉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基本制度。由于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很大,至少今后五年仍将继续处于这个制度重塑阶段。
2.3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困境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形势严峻,个人消费疲软,财政收入缓慢,债务高升。特别是 1997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北海道拓殖银行、山一证券等大批金融机构倒闭,日元汇率不断下降,出现严重的金融危机。时至今日,日本经济依然没有走出低谷。所有这些都对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负面影响。
1、经济低迷加剧了社会保障的压力。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而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经济规模的扩大,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从而保证了社会保障制度所需要的财源,扩大了劳动力的需求,由于不存在失业问题,这样失业、就业方面的负担几乎没有。但自20世纪90年代“泡沫经济”崩溃后,经济形势空前低迷,财政收入恶化,难以承受巨额的社会保障支出。同时,经济低迷、内需不足,导致失业人数大量增加,失业率不断创出历史新高,失业、就业负担加重。这对于历来把财政收入作为社会保障重要收入来源的日本,压力是巨大的。
2、老年人口大量增多,社会保障负担加重。日本老龄化的速度在全世界是非常少见的。1970年人口老龄化的比率为7.07%,1980年就到了 9.1%。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日本老年人口比例每2年便上升1%,1990年为12.1%,1995年为14.54%,1997年为15.66%。据推测,到2010年将达到22.04%,2020年为26.85%。按照这个推测,50年后每三个日本人中就有一个老人。人口的老龄化,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增加,其中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最为显著。据统计,社会保障负担与国民收入的比重 1985年为10.7%,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18. 5%,到2025年将达到24%,与1980年的9.5%相比增加2.5倍。
3、社会保障基金征收难度大。日本社会保障基金的交纳是强制性的,但“少子性”和“老龄化”的超速发展,个人交纳的保险费不断增加,严重挫伤了在职人员的积极性,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拒交或滞交保险金的行例中来。他们的心态是,自己现在承担的高额社会保障金费用,很大一部分用于当代老人费用的支出,由于出生率的下降,年轻人口急剧下降,那么等自己进入老年之后,将老无所养,不能成为代际间矛盾的牺牲品,不如自己设计自己的老年人生。拒交或滞交保险金人数的增加,使相当一部人将自己排除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社会保险金空洞化的问题已成为政府的一大难题。
4、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形势严峻。由于经济低迷和金融状况恶化,从1995年以来,政府不断调低存贷款利率,最低到达零利率,其目的是通过增加利润清偿银行不良资产,但负面结果是影响了社保墓金的保值增值,压缩了社保基金容量的增长。直接导致投融资的社保基金收益率下降,从20世纪80年代收益率一般在10%以上,到 1997年已下降到2.2%。并且日元的不断贬值,社会保障基金的实际购买力也持续下降,购买力大不如从前,直接影响了退休人员的生活需要。
3.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19世纪80年代。1983年的《工人医疗保险法》、1984年的《事故保险法》和1989年的《养老保险法》由帝国议会通过后,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广泛社会保险的国家。1911年这三个法律被汇编成《帝国保险法》。1911年还制定了《职员保险法》,1923年制定了《帝国矿工联合会法》,1927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法》,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在这期间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都进行了根本的改革和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1995年又颁布实施了被称作社会保险第五大支柱的社会护理保险法,由此填补了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块空白。
德国社会保障确立的指导思想是,把支持经济上的弱者、保障较大的生活风险和致力于社会机会平等看作社会国家有秩序发展的基石,避免在市场经济下出现“强权社会”,通过社会保障使个人自由和在与人的尊严相应的方式中生活成为可能。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德国已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为人们在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出现时提供保护,而且为人们在遭遇战争致损害、暴力行为致损害和公共疫苗接种致损害这些特殊社会风险时提供保护。德国的这一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网被看作是国家和所有公民共同协作的成果,公民有权利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待遇,也就是说,公民不是国家施舍的领取者,而是制度的积极合伙人。
德国社会保障贯彻3个基本原则,即保险原则、供养原则和救济原则。按照保险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社会保险成员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保险获得待遇,社会保险资金主要通过征收保险费筹集,但是国家也提供津贴;按照供养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为社会作出过特殊牺牲和贡献,那么他们将通过官方获得供养,供养资金由国家从税收资金中支付;按照救济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不能从社会保险或官方供养中获得待遇或者获得的待遇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救济获得待遇,社会救济资金从国家税收中支付。1997年国家为社会保障支出12361亿马克,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4.9%。
3.1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组成
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四个保障项目,即社会保险、社会赔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领域。
3.1.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领域,它包括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和失业保险5个子项目,下面分别对它们作简要介绍。
1)医疗保险
德国的医疗保险包括法定医疗保险和义务医疗保险。义务保险人是法律强制参加保险的人。没有工作的妇女、男士和子女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义务,他们通常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家庭共同保险。医疗保险机构向受保险人提供现金待遇、实际待遇和服务待遇。现金待遇包括病假工资,医疗保险机构按地区和行业分为:地方医疗保险机构、手工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医疗保险机构、补充医疗保险机构、海员医疗保险机构、矿工医疗保险机构、农民医疗保险机构。所有医疗保险机构在财政和组织机构上都是独立的,但在国家的监督之下。这种自我管理实体通过其内部机构来运作。这些机构就是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制定章程和自治规定,自治规定只适用于该医疗保险机构的受保险人,章程的内容主要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待遇和缴费比例。管理委员会还有确定预算,聘用、监督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的任务。
2)护理保险
在1994年以前,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按照联邦社会救济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
定提供护理救济。统计表明,护理救济是社会救济中费用最巨大的救济,它占到社会救济总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上为约26万需要护理者提供约68亿马克的待遇)。于1995年1月1,经过长期斗争之后,社会护理保险在法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作为社会保险的独立支柱。
3)养老保险
养老金保险在德国的社会保险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整个社会保险,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中所占基金最多、保险金支出最大的部分。实施养老金保险的最主要的任务,就是使养老金金额足以支付被保障者及其配偶的基本生活需要。德国的养老保险分为法定养老保险和自愿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所有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其经费来源于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方。德国的法定养老金运作采取现收现付的模式,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5岁。法定养老金的给予标准一般为工资收入的65%,如果保险期限超过45年的,则领取工资收入的70%。如果投保人去世,其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属养老金。此外,一些个体高收入者,如医生和律师,还可以参加私人养老保险。
4)事故保险
1997年1月1日编纂后的《事故保险法》生效,修订以后的法律分别对法定事故保险和农业事故保险作了规定。在《事故保险法》中只有企业主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农业事故保险中缴纳保险费义务原则上不依据企业规模的大小,而是将一年中发生的支付在下一年分摊到有缴纳保险费义务者身上。标准由农业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确定,联邦政府对此不加干预。
3.1.2社会促进
家庭促进:家庭促进的重点是提供子女津贴、养育津贴和养育假。以此帮助家庭减轻由于养育、抚养和教育子女而出现的经济上的特别负担。子女津贴向居住在德国、有一个或几个子女的人支付。子女津贴从联邦资金中依申请向主要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支付。
教育促进:在免除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大量费用的情况下,如果在校学生生活费和教育所必需的费用没有保障,他们可以申请教育促进法上规定的教育促进。教育促进向中小学生提供补贴,大学生可以获得半额补贴和贷款,贷款是无息的,在大学毕业之后偿还。
住房津贴:按照联邦住房津贴法的规定,住房津贴是对有合法要求者的租金或者由于个人购房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的一种补贴。通过提供住房津贴,使租金和购房负担不要超过家庭或者单身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住房津贴只向收入比较少的家庭提供。对住房津贴的标准有决定意义的因素有:家庭成员的人数、家庭收入、住房费用、住房所处地段的租金标准、房屋的年龄和设施。
3.1.3社会赔偿
战争受损害者供养,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受损害者和士兵,由于战争影响或者由于服兵役而使身体受到损害时有权获得供养。供养资金从税收资金中支付。 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赔偿。自1976年5月15日起,战争致损害赔偿法对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
和他们的家庭给予救济。
3.1.4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按照“通常需求”的基本标准提供待遇,还提供额外需求补贴和住宿费,以确保获得待遇者有足够的营养、住宿、衣物、身体护理、家用器具、暖气和每天必需的其他个人物品。在特别困难的情况下,还可以获得基本标准的20%-60%的附加额外需求补贴。
3.2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德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要比英、法两国晚近110多年,但它却是历史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颁布《黄金诏书》,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有权得到救济。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大致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1 8 3 9 - 1 8 8 1 年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主要是由宗教界和社会团体兴办的慈善事业,它是从自由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出发兴办的。
第二阶段是1 8 8 1 - 1 9 5 7年的形成与缓慢发展时期。德国将社会保障制度纳入立法轨道。但由于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一直比较低。
第三阶段是1 9 5 7 - 1 9 7 6 年的大发展时期。经过1957年和1969年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这一时期社会保障的内容更加丰富,德国进入了世界“福利国家”的行列。
第四阶段是1976-1989年的调整时期。由于70年代经济衰退,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超过了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政府不得不从政策上加以调整。
第五阶段是1989年以来的统一政策与发展时期。“两德”统一后,原东德经济体制与西德接轨,政府采取某些过渡性措施,逐渐统一全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3.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困境
1.国家财政支出压力增大。德国最近三年公共赤字超过欧盟稳定和增长公约的规定,其主要原因就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财政收入减少,但失业保险等社会福利支出却大幅增加。
2.职工的负担日益加重。德国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据统计,2000年,德国4个半职工负担1个退休者,到2040年,将由2个职工负担1个退休者。退休者的增加以及生产者的减少,使社会保险费率逐年上升,职工收入相对减少,对劳动者的热情和消费起了抑制作用。
3.优厚的社会福利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由于德国社会保障的层次较高,涉及领域广泛,一名失业工人可以得到原工资53%~67%不等的失业救济。加上住房、小孩抚养等补助以及免交税款,一些失业工人的社会福利待遇甚至超过低收入者的收入。结果有一部分失业者宁可在家闲着,也不愿从事低收入的工作,造成了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4.美、日、德经验比较
从社会保障内容上而言,美、日、德三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相似。其中社会保险都是其中的支柱部分,而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都是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其余包括庞杂的工伤、失业等养老保险类型。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三国都对其设置了强制部分和加强部分,政府都将分担部分。而社会福利制度则因国别不同而产生差异。
从制度建设上而言,在美国的社会保障当中,商业保险仍然占据社会保险中很重要的补充地位,针对性较强;而德国则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设计上有着先驱者的角色,政府参与度较高,制度设计合理完备;日本则是模仿特征明显,尤其是针对老龄化设计。
从管理制度的角度来看,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有高度自治权。在社会保险管理
方面,美国以州政府管理为主,联邦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社会保障署成立于1946年,1994年升级为独立的机构,直接向总统和国会负责。该机构负责社会保障的日常行政事务,按月发放老年、伤残及遗属的给付。社会保险信托基金理事会由财政部长、社保总署署长、劳工部长、健康与人力资源服务部长等组成,财政部长为执行理事,基本职能是负责社会保险资金流入和流出统筹管理,以及信托基金的运营。此外还设有独立的跨党派的社会保障咨询委员会,研究社会保障体系的长期财务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德国的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是德国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最高行政机关,它负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伤害保险和护理保险。卫生部负责医疗保险,国防部负责军人保险,内务部负责公务员保险。德国的社保管理机构较为分散,管理上强调自治原则,各州的社会保险局负责监督执行各州的保险计划。德国包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实行自我管理,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对于特定险种由保险公司参与,均设立相关委员会,其权利和一些关键制度因素依照法律予以界定和明确。
在日本,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修订由国会审议批准,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投资也需要由国会决议。社会保险管理的最高行政机构为厚生劳动省,负责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的调查研究、规划和审查;都道府县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中央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业务中心,负责汇总、处理地方执行机构的投保人资料。地方执行机构为都道府县的民生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事务所和基层公共法人组织。
5.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养老、医疗、住房是中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三个部分。
住房保障制度中,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单位不再为职工提供福利住房,替代的办法是进行住房福利“货币化”,,即为职工提供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住房消费。条例规定职工按照工资一定比例归集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同等比例进行补贴,经过几年改革后,使住房公积金达到职工工资水平。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由公积金提供一定数额的贷款,用于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完全由个人账户所有,不存在转移支付,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可一次性支取变现。另一项举措是经济适用房。1990年代中期,为了促进职工购房以及加快住房建设,国家提出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任务,并安排了“安居工程”计划。1998年国务院颁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范了经济适用房制度。其基本做法是由国家在土地供应及税、费等方面给扑一定优惠,由政府或开发商承建,按照政府限价出售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显然,政府在经济适用房方面采用了一系列政策工具,目的是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
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在改革前包括两个方面。“劳动保险”为企业职工提供医疗保障,公费医疗制度则由国家为机关、事业中一位职工提供医疗保障。其中企业职工医疗费的支付,也与养老保障一样,在1960年代形成了由企业支付的形式。公费医疗则直接体现了国家对职工承担的责任。其中对生病职工的医疗保障,体现着职工之间的转移支付;对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体现着代际转移支付。改革后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按照社会化的思路进行变革。1980年代末,一些地方就开始进行“大病统筹”,由企业缴费建立大病统筹基金,职工发
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者一年之内发生的超过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不再由企业支付,而是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障体制改革随后又提出了建立医疗个人账户。1998年在全国推广“两江”试点经验,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夕,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个人账户基本上属于个人的当期消费账户。
养老保障一直是我国重要的社会保障组成部分。计划经济时代的养老保障覆盖了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部分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由用人单位从“营业外支出”科目直接支付退休金。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对旧的“企业保险”,进行社会化改革。其形式是由各单位缴费,同时要求个人也开始缴费,用各项缴费构建养老保险基金。新体制的特点是社会统筹,现收现付,参保企业及受保人之间进行转移支付,即将企业的一部分收入以及职工的一部分收入转移支付给养老金领取者。1990年代后养老保险制度又有了重大改进,即在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出现了养老个人账户。1997年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了个人账户的规模。经过几年的改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夕,的格局。在资金来源方面,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缴费;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和单位补贴。在待遇方面,养老金相应分为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前者对应于社会统筹,提供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20%的养老金。但个人目前为止对养老金账户并没有支配权,且养老金账户并不能随人流动。
我国就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出台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从1986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暂行规定》和1993年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规定》到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的出台,逐渐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的出台,把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6.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启示
(一)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上层建筑,是以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为基础的
当社会保障水平限制在经济发展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时,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两者是良性互动的,而当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超过经济增长时,社会保障就会引发财政危机,损害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决定我国社会保障只能实行“广覆盖,低水平”,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社会保障模式只能是多层次、城乡有别的,而不是全民型的保障。保障水平只能是温饱型的,而不是福利型的。
(二)走国家和市场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障模式
鉴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国家和市场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形式,应将效率与公平、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结合起来,应主张“社会保障社会办”的基本原则,做由国家、非政府机构和个人共同参与提供保障,国家提供非普遍的社会服务,帮助最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倡发展私人的和志愿的福利事业作为补充,引进竞争机制和消费者选择福利服务的自由。要实现资金来源多渠道原则。鼓励商业保险的
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实现保险基金的有效合理的运转
从美、日、德三国的经验来看,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其保险行为都是处于严格的法律监管体系下的。而我国目前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往往以即使政策为基础,带有随机性、不连贯性,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因此,要加大政府立法来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研究和建设,加快立法进程,为多层次社会保险保险体系的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四)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两重功能
解决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以较低的社会保障成本换取社会的长期稳定,有力支持经济快速增长。社会保障的水平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坚持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发挥其救助、调节和激励等功能,要体现社会公平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