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湘卫农卫发„2005‟11号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关系到保护农民健康、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重点在乡、基础在村。为加强并落实好乡、村公共卫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湘发
[2003]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
从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出发,建立各级政府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保障措施,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健全以县级公共卫生机构为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体、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目标具体、责任明确、操作规范的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机制,把农村公共卫生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乡、村。
二、健全乡、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规范乡镇公共卫生机构设置,将现有乡镇公共卫生工作机构(“防保站”、“防保组”、“卫生所”、“公共卫生工作站”、“公共卫
生管理中心”等)统一名称为“××乡镇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公卫办),对外为本乡镇负责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的常设机构,对内为乡镇卫生院内设机构,具体承担本乡镇的疾病预防控制(含血防)、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职能。
乡镇公卫办工作人员原则上按乡镇辖区每万人口0.8-1人配备,不足2万人口的乡镇,乡镇公卫办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血吸虫病疫区乡镇应增设血防专干。乡镇公卫办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主要从现有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中录用,也可在全县卫生系统公开招聘。
乡镇公卫办根据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的原则,分设防疫专干、妇幼专干、血防专干,实行分工合作和岗位责任制管理。爱国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指定防疫专干或妇幼专干兼职负责。防疫专干、妇幼专干符合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为兼职卫生监督员。乡镇公卫办主任由卫生院院长兼任,对公卫办工作全面负责,不占公卫办编制。
村卫生室以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原则上一个村要有一个卫生室,邻近的行政村可以联合设置,行政村合并后服务半径超过2.5公里的村可由村卫生室下设一个服务点。乡镇卫生院下设的分院、门诊部所在村不另设村卫生室,履行村卫生室职责。受聘到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具体承担本村的公
共卫生工作。有条件的村应配备女乡村医生,或由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妇幼保健工作。
三、明确乡、村公共卫生机构工作职责
乡镇公卫办要履行以下职责与任务:(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公共卫生工作规划与要求,制定实施本乡镇公共卫生工作计划、措施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按规范要求提供预防接种、传染病、地方病防治等疾病预防控制服务,监测并及时报告、处理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承担规定的妇幼保健服务,做好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动员孕产妇住院分娩,落实高危孕产妇管理,推行婚前保健、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4)开展健康教育,指导农村改厕、改灶、卫生村建设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爱国卫生工作;(5)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所在乡镇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协助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学校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6)管理所在乡镇的村级卫生机构,对乡村医生进行公共卫生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7)做好公共卫生相关信息及资料的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8)血吸虫病疫区乡镇公卫办要承担所在乡镇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9)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公共卫生工作。
村卫生室在乡镇公卫办的管理和指导下,履行以下公共卫生职责与任务:(1)依法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本村预防接种工作;(3)协助做好本村的妇幼保健服务,及时掌握、报告孕情,动员孕妇接受早孕
检查、定期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做好产后访视,搞好体弱儿管理;
(4)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做好本村卫生监督的指导服务,及时掌握、报告相关信息;(5)开展健康教育,指导、协调本村的爱卫工作;(6)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公共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7)血吸虫病疫区村卫生室在上级血防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8)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其它公共卫生工作。
四、保障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经费和条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农村卫生的投入,重点向农村公共卫生倾斜;要继续调整卫生事业费的支出结构,增加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重点保证其开展公共卫生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
[2003]49号),核定、落实农村公共卫生有关经费,重点保障乡镇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培训经费、工资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村卫生室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劳务补助,并列入财政预算。从2006年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预算安排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经费。
卫生行政部门及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与人员配置指导标准》(湘卫基妇发[2004]19号),将公共卫生工
作用房和设备作为配套建设的重点,纳入总体规划,在2010年前完成业务用房建设任务,并配套安排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传染病网络直报、预防接种等基本设备。从2006年起,省连续三年安排专项资金,市州、县(市、区)适当配套,为乡镇卫生院配备计算机等设备,建立起从乡到省的公共卫生管理信息系统。
五、提高乡、村公共卫生人员素质
建立乡、村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措施,抓好乡村公共卫生人员的培训进修。省卫生厅每2年组织一次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和乡村医生的系统强化轮训,统一制定培训规划,市州、县市区卫生局共同组织实施,重点培训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实用性知识。培训经费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共同安排,以省为主;受训人员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鼓励和支持在职乡村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学历教育。
市州、县市区公共卫生机构是乡村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培训基地,要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接受培训任务,保证师资力量,按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健全乡村医生(村妇幼保健员)例会制度,采取会、训结合的办法,开展对村级卫生人员有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公共卫生工作能力。
六、加强对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做好部门协调,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规划和省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各项目标和任务。要将公共卫生工作落实情况作为乡镇卫生院、公卫办及其工作人员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将检查和考核结果与经费下拨、个人报酬及人员聘用挂钩。乡镇卫生院要按照“以公共卫生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所在乡镇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的要求,认真执行《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正确处理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的关系,认真落实各项公共卫生的措施与任务。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指导、管理、监督与考核,督促村卫生室按照《湖南省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对不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的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二OO 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政
协文教卫体委员会。
湖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5年12月21日印发
(共印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