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水质化验.监督制度
05-11
锅炉水质化验、监督制度
一、锅炉水质化验要严格执行《国家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1576—85,对锅炉
水质应通过化验分析来进行监督,在水质测定过程中,要严格按操作规定正确取样滴定,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以确保锅炉和供暖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二、对于供暖系统的补给水,如采用离子交换法进行软化处理时,应每天测定一
次生水硬度、碱度,每两小时测定一次软化水的残余硬度,每两小时测定一次锅水碱度、硬度、PH值,并及时记录在水质化验记录本上。
三、当锅水控制指标超过规定值时,水处理人员要及时记录并通知值班长,知道
司炉人员排污。
四、每个班次排污不得少于一次,在供暖初期应适当增加排污次数,每次排污时
间在30—60秒之间,排污应在锅炉锅筒、积箱最下位置和锅炉房内除污器依次进行,以保证锅炉不结垢,减少腐蚀,保证供暖系统安全运行。
五、水质化验人员应做好水处理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如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报
告锅炉运行人员,并及时记录在值班记录上。
六、水质化验员应及时配制或领取水质分析药剂,对药剂、分析器具、仪器应妥
善保管,不能无故损坏或丢失。
七、水质化验员应不断专研技术,保证水质质量,降低再生剂和药物耗量,降低
水处理成本。
八、不能对锅炉使用生水,凡因水质处理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水质化验
员、司炉和主管领导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九、主要水处理人员每月对锅炉房要检查两次,凡水质控制标准无故达不到标准
或发现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经济处罚、调离岗位、直至除名,对水质管理成绩显著者应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