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产安全管理办法
对外出租房产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出租房产安全管理,确保出租房产生产经营安全,根据《 》等有关规定,结合分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出租房产安全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和综合管理处共同负责。其中,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综合管理处负责日常检查和推动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条 对外出租房产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房产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出租房产时,必须每年与承租方签订《出租房产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见附件),明确界定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房产不得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租方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生产、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和各种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承租方进行转租或转借承租的房产时,在经同意的基础上,要及时与新的承租方签署《出租房产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 承租方需要对租赁房产进行结构改变或装修时,必须征得沈阳分院同意。要参与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房屋整体和主体结构及涉及的消防设施、设备安全。
第八条 承租方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出租房产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凡属消防重点部位的,承租方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九条 承租方要确保出租房产的走廊、楼梯等安全通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和堵塞;承租方要确保办公、生产、经营的用
电安全。
第三章 安全检查
第十条 要加强对出租房产的安全检查,承租方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要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承租方发出《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实地验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安全管理事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