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韩非法家思想
浅议韩非法家思想
春秋末期,建立在以“六艺”为代表的意识形态之上的西周奴隶制度已濒临分崩离析,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导致了生产关系上的重大变革,昔日的奴隶主贵族统治集团已经不能照旧地统治下去了,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在奴隶社会的母体中开始大量地产生,直至在战国时期中国社会最终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伟大转变。这样一个大变革的时代造成了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术氛围,也造就了一批杰出的改革家和思想家,他们提出了一系列系统而完备的法治学说,使得战国时代成为中国法学空前繁荣的时代,与此同时,他们大刀阔斧的进行改革,推行新政,对封建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和巩固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而战国末期的韩非,作为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法律思想来源之复杂,系统之完备更是不容忽视的。
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韩国人,祖上原为韩国贵族,后来家境败落,至韩非时已下降为士阶层。韩非曾于李斯同拜师于荀子。他虽不善言辞,但却能写一手漂亮的文章,极被秦王所赏识,故他虽为韩国人却效力于秦王赢政。只是他到秦国后还未及得到秦王的重用,便被李斯、姚贾等馋死狱中。韩非一生坎坷曲折,其理论来源也极为复杂,他的思想以“法治”为核心,提出来法、势、术相统一的“法治”思想体系。
一、韩非的“法治”与现代法治
韩非的政治学说,虽然用了“法治”一词,但是韩非的法治与现代通常意义上理解的法治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决不能混为一谈。世界公认的权威法律全书《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治的下的概念是:“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从以上解说中,可以得出法治的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法治中的法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甚至高于最高统治者。法律是统治的主体,法就是目的,而这就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所在。人治中也可能存在法,也可能存在“法治”,但是其中的法不可能拥有高于最高统治者的地位,因为法只是手段,是实现统治者各种统治目的的手段。
韩非强调“以法为本”,这与法治强调的法律的社会普遍适用和主治功能是
一致的,在法律与最高统治者的关系上,他甚至要求君王带头守法,他一再批评君主不依照法令行事的弊端,斥其为亡国之政。但韩非是一个极端君主专制制度的鼓吹者,在他眼里,法不可能摆脱工具、手段的命运,他要求君主守法并不表示他认为君主应该收到法的约束,君主可以超然于法上,只不过不要随意破坏法令,要做出遵纪守法的样子来示范臣下,以塑造法律的威严。如此看来,韩非所谓的“法治”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人治之下的“以法为治”。
虽然韩非的“法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但是他的以法律作为治国手段的理论体系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现行的法治治理的各个细节,最终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还是有很大的借鉴价值的。
二、同时期其他学术思想的缺陷
首先,韩非认为,儒家和墨家的德政尚贤的理论本身就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难以自圆其说。就德政来说,尧和舜得行为明显是相互背离的,而儒家却同时尊崇这两个人,儒家的德政学说是“矛盾之说也”。再说尚贤,在韩非看来,“尚贤”和“尚势”是相互对立的,可是儒家一方面主张“贤人政治”,另一方面又提出“贤者用之(指势)则天下治”,内圣外王的哲学王在韩非眼里是一个不伦不类的概念,因此儒家尚贤的治国理论也是自相矛盾的。
其次,德政尚贤的学说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有害的。仁义慈惠以同情心为基础,表现在君主的行为上就是“好施与”和“不忍诛罚”,但是“夫有施与贫困,则无功者得赏;不忍诛罚者,则暴乱者不止”,这将导致“国有无功得赏者,则民不外务当(挡)敌斩首,内不急力田疾作”的结果,最终使得“奸私之臣愈众,而暴乱之徒愈胜”,国家怎么会不忘呢?儒家墨家的学说就像小孩子玩过家家一样,拿来游戏是可以,但是如果君主受了它的蛊惑,就会导致“大者国亡身死,小者地削主卑”的可悲下场。既然当世的“显学”儒、墨都不足为治,那么消除了他们学说缺陷的法治就成为唯一一种现实可行的治国方略了。
三、法与势、术相结合的法治理论
除了法之外,韩非认为治国的手段还有势和术,在他看来,“法”是治国的根本,“势”是推行法治的前提,而“术”推行法治的策略,要有效的施行法治,
就必须将法、势、术结合起来。
(一)“抱法处势”
所谓“势”,韩非给它下的定义是:“势者,胜众之资也”,就是指统治者统治人民的权势和地位。韩非作为一个绝对君权者,认为君主必须专势,不可使臣下擅势。孔子德行高洁,名誉海内,但却要臣服于鲁哀公,就在于孔子“非怀其义,服其势也”,因此君主必须牢牢地将权势掌控在自己手中。既然权势是如此的重要,因此,韩非率先提出了法与势相结合的理论,即所谓“抱法处势”。一方面,势是法的前提,法不能离开势,只有以势作为后盾,法才能真正得以有效施行;另一方面,势又不能离开法,没有法的势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实行法治,人主只要“抱法处势”,掌握权势同时坚持法治,国家就能治理好了。
(二)法与术“不可一无”
韩非认为“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术即指君主掌握权势,公开或暗中驾驭官吏的策略和手段。法与术存在着很多的不同。在表现形态上,法作为指导人民行为的规范,最好公开,而术多以暗藏,所以说“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现)”;在功能上,法从正面控制着臣民遵循君王的意志,术是从反面考察臣民是否奉公守法或者作奸犯科。而更重要的,韩非主张将法和术结合在一起,他批评商鞅“徒法而无术”,结果“无术以知奸”,“五年而秦不益一尺之地”;他同时批判申不害“徒术而无法”,结果被奸臣钻了空子。两者的问题都在于未能将法与术结合。
(三)术与势
一方面势是术施行前提,如果在没有势的情况下采用术,就会导致大权傍落,术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另一方面,术又可以强化势。如果把势比作君主的马,那么术就是驾驭马的技艺,有了术,君王就能够非常轻松地实现宏图伟业了。
四、对韩非法治思想的评价
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韩非主张的法治其实是一种人治,他从来没有流露过一丝一毫君王应该真正受到法律限制的意思,他所谓的法、势、术都只是君王实现自身意志的工具罢了,他所提倡法治中法、势、术三者的结合,正是人治中利用各种手段治理国家的典型特征。虽然韩非辩解,实行法治是为了维护民众的长远
利益,但在《韩非子》中,出现的最多词的就是“君主”,韩非完全是统治阶级的立场上,为维持和强化统治者的统治而献计献策。正如鲁迅说的那样“那都是为治民众者即权势者设想的方法,为民众本身的,却一点也没有。”立说以为帝王师,是先秦乃至整个中国历史中文人的理想,韩非自然不能免俗。所以韩非的法治思想虽然貌似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论,但是在本质上却与其天差地远。
因此,韩非的法治思想在总体上是不足为取的。在具体问题上,韩非的法治理论也存在很多问题。在人性问题上,过分强调人性自私的一面,而忽视了人性中存在的“舍生取义,杀身成仁”一面。他在人性问题上的片面认识,导致了他对“赏罚”的迷信,他不了解人的自尊心和人性的尊严,不懂得人时常有着“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曲”高贵品质,反而认为“若此臣者,不畏重诛,不利重赏,不可以罚禁也,不可以赏使也”,这样的人是“无益之臣”。对“赏罚”的迷信又导致了他在执法中对于“重刑”的偏执。虽然他也认识到了赏罚应当于功罪相称,但是相对于赏罚的“过”,韩非似乎更担心赏罚的“不足”,尤其是罚的不足。韩非之所以极力鼓吹重刑,无非是认为“人皆畏死”,但如果罪行无论大小都加以重刑,就会摧毁人们心目中的朴素正义感,就会逼迫人们铤而走险。应该说韩非意识到了这一点,但却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它的重要性。
但这并不是说,韩非的法治思想一无是处。他提出的积极的历史进化论,国家与法的社会发生论,和批判其他学说时运用的逻辑辨正方法等等,都是他学说中不可磨灭的闪光点。而在这些闪光点中最为耀眼的,还是他的法治学说本身,也就是“以法为治”。他相信客观确定的法律,不相信主观易变的人类的情感和巧智;他所理解的法,具有的公开公平性,已经超越了他所处的等级制的贵族统治时代,与今天我们所提倡的现代法律相差无几。尤其他在法治的实施过程中,提倡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是时下中国所孜孜以求的。这样的法,这样的法治措施,可以说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的必经之道,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治传统深厚,等级观念顽固,急需塑造法律权威的国家,其借鉴意义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