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1、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来,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4、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5、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恨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7、债权:债是特定民事主体间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由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确认和调整后形成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9、企业: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最基本的社会经济组织。
10、财产所有权
1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12、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赢利性的企业法人。
13、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正常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5、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财产、偿还债务,最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
16、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0、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享有权益的凭证。
21、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22、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以致影响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3、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4、撤消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法律制度。
25、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指合同当事人全面的、适当地实施属于合同标的行为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合同的履行也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
26、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27、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28、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的法律原则,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29、免责事由:是指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
30、仲裁:也称公断,指当事人根据合同中订立的条款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他们之间以及改您发生的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一机构进行公断,双方当事人受该机构裁决的约束。
31、竞争法:就是以市场经济领域内的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合法、正当的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核心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2、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3、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34、商标:是商品的经济者和服务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或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生产或销售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35、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用权,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36、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和销售以及对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7、金融法
: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8、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具备其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的法律制度。
39、财政:是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
40、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所发生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
41、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2、票据:是出标人依据法律规定发行的,由自己承诺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43、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标人的票据。
44、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5、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6、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经过协商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47、社会保险:是指具有一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失业期间,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48、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退休后,由国家和社会向其定期发放一定数额退休费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9、外贸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50、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51、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