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政策的关系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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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政策的关系浅论
作者:陈多旺
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02期
摘 要:政策与法同为社会规则体系中的一员,均有规范作用。政策与法的规范作用虽有交叉,却并不相同。由于其价值取向各异,其各自内在的运作机制也不同。法治社会中虽崇尚法律的权威,却也离不开政策发挥作用的余地,政策不仅有其本身的功能,也可为法律自身的局限提供助力。在法治社会中要正确处理好政策与法之间的关系,注重政策制定的合理化,并将合理化的政策合法化、法律化。
关键词:政策;法律;规范;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075-02
一、作为社会规范的政策与法
政策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学界对政策定义诸多,如:詹姆斯·安德森(James E.Anderson)认为,“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而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一批行为者,为处理某一问题或有关事务而采取的”[1]48。伍启元先生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所采取对公私行动的指引”[1]49。陈振明先生主编的《政策科学》一书对政策的定义是:“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1]50尽管学者们对政策的定义不同,但“行动准则”、“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行动指引”、“行为准则”这些对政策的不同定位共同展示出了政策的一项重要功能——政策所具有的行为规范功能。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2]43以实证的方式进行考察,在现实的国家运作过程中,法体现为由全国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行为规范。在我国法的体系中主要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政策具有规范性。相对于政策而言,法的规范性更加明显。而且法作为社会规范,“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也区别于技术规范。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法区别于那些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例如政府的命令、法院的判决等;法所调解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的。”[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