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北金所字[2010] 17号 签发人:熊焰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产权交易收费行为,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
【2005】2651号)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金融[2010]120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北金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分为四种类型:协议成交服务费、竞价成交服务费、综合服务费、顾问服务费。
协议成交服务费是指通过协议方式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竞价成交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综合服务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项目招商、信息发布、路演推介、交易撮合、资金结算、出具凭证等一揽子服务,委托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顾问服务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服务,委托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三、协议成交服务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0.2%。单笔单向协议成交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支付。
四、竞价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5%。单笔单向竞价成交服务费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支付。
五、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低于成交金额的1%。
六、顾问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北金所协商确定。
七、本办法由北金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1日起施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北金所▲ 产权交易 收费 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2010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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