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法律风险
财务法律风险
风险点一:应收帐款催讨不力
应收账款如果不及时催讨,超过2年诉讼时效,便丧失胜诉权。货款拖欠时间过长,欠款企业发生重大经济纠纷或者经营状况恶化,甚至破产,丧失偿还能力。 风险点二:筹资风险
企业的筹资方式最常见的有短期或长期借款,发行股票和债券,商业信用。不同的筹资方式有其不同的优缺点,也就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筹资风险,比如短期借款短期内要归还,特别是带有诸多附加条件的借款会使财务风险加大;发行股票,如果公司业绩不佳,股价长期低迷,则会增加公司偿还债务的压力,加大公司财务风险;商业信用可能会因为延期付款而要交付罚金,因而也存在风险。
风险点三: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取决于投资决策,同等的资金投入不同的行业,或同等资金投入同一行业但不在同一区域,其收益和风险是不一样的,投资决策方案建立在各种假设基础上,而这些假设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风险有时还难以预测。 风险点四:税务风险。
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采取的合理避税的措施,“合理避税”实际是钻了税法不完善或征收管理上的漏洞,
这是一种边缘风险,一不小心,合理避税就会变成有意偷税,在税收实务中,这方面的例子有很多,因为税务风险而导致企业被起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风险点五:资金回收风险
资金是企业生命的源泉,是企业经营之本,只有充足的资金才能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资金回收一般包括两个过程,一是从成品资金转化为结算资金,一是从结算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转换过程的时间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就是资金回收风险。企业资金回收风险的存在,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财政金融政策紧密关联。企业资金回收风险的大小也取决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水平的高低。
风险点七:收益分配风险
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和会计方法的不当,有可能少计成本多计收益,使企业提前纳税,所确定的可分配利润也偏高。如在通货膨胀严重的时期,按照现行的历史会计模式就必然存在虚减成本、虚增收益的问题。收益对投资者分配的时间、形式和金额的把握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如果企业正处于资金紧缺时期,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对外分派,且金额过大,就必然会大大减低企业的偿债能力,影响企业在生产的规模。但若企业投资者得不到一定的投资分红,或单纯以股票股利的形式进行分配,则会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降低企业信誉,股票上市企业的股票价格会下跌,这些都会对企业今后的发
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企业无论是否进行收益分配,也不论是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进行,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风险点八:验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可能涉及到的责任主体包括被验资单位(债务人)、被验资单位的出资人、出具虚假验资证据的第三人(如出具虚假进帐单的银行)、帮助设立虚假注册资金公司的第三人、债务人的担保人等:“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属于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点九:票据不写收款人风险
对在票据上不写收款人或在票据上未对背书转让加以限制的行为,都很容易在票据失控时被他人利用而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在经营活动中,企业往往会委托业务人员将支票交付给对方,一种情况是支票真实的遗失,被他人利用而取得票据项下的款项,另一种情况是对方收到而否认收到,或收到支票的人员未经公司授权擅自转让,其结果与前者相同。如果在票据正面盖有“不得转让”字样,收款人又记载明确,就只能由收款人取得支票项下的款项,这样就不会有任何损失;如果收款人确实需要背书的,在票据背面的第二
栏内加盖“不得转让”字样,则该票据只可以背书一次,即使支票因各种因素而失控,处理起来也方便。其中需要说明的是填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和质押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 风险点十:票据融资的法律风险。
从国家对票据融资的政策看,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做基础,严格控制套取银行信用和银行垫付资金。
风险点十一:票据融资的逾期风险(违约风险)
票据融资的逾期风险是指票据融资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履约付款,企业增加财务费用支出的可能性。按照银行的票据操作规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企业必须履约付款,银行不垫款;如企业到期后不能履约付款,就要转为银行被迫放款,执行逾期贷款利率。
风险点十二:汇票丢失风险
汇票遗失后,许多企业首先想到的是登报声明作废。但是由于汇票的无因性和流通性,这种登报声明并不能从法律上消灭汇票的效力。遗失汇票的持有人完全有可能以持票人的身份行使票据权利。一般情况下不能以与持票人之间的经
济争议对抗汇票的流通和转让,一旦汇票丢失会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很容易引起争议。
风险点十三:伪造变造汇票
在以汇票作为支付手段的交易中大量的风险来自于汇票的伪造和变造。汇票被变造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只是变造前后的签章人的票据责任不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仅对变造前原记载的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应对变造后记载的事项负责。变造人在变造后的票据上签章的,变造人应负变造后的票据责任,未签章的不负票据法上的责任,但应依侵权而追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作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持票人的损失。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