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
聂金凤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在20世纪,人格权与财产权一样,上升为权利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从此开始确立了人格损害赔偿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保护权利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名称权、荣誉权等人身权,正式确立了保护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①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面加强了对精神损害的司法保护,本文结合该司法解释以及我个人的司法观点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加以阐述,以证明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关键词】:精神损害 责任 赔偿 范围 赔偿数额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讲到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就要搞懂什么是精神损害。精神损害一词,最早并不直接出现在民法典之中。早期的《德国民法典》(1896年制定、1900年施行)第847条出现了“非财产损害”,或叫“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简称“非财产损害”。以后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都沿用非财产上损害。②非财产上损害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者不①
② 《精神损害赔偿原理与实务》关今华 庄仲希 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 《精神损害赔偿原理与实务》关今华 庄仲希 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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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关于非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广义说认为财产损害以外的一切形态的损害都属于非财产损害,包括生理损害、心理损害以及超出生理、心理范围的抽象的精神利益损害,此损害不以民事主体具有精神感受能力为前提,因此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遭受侵害时会发生非财产上损害的问题。狭义说认为,非财产上损害仅限于自然人人格权遭受侵害导致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并依一般社会观念称为精神损害。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具有自然人的生理和心理感受能力,无精神痛苦可言,因此,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遭受侵害,所产生的损害实际上是财产损害。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采取的是狭义说。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导致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以财产予以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加害人及慰抚被害人的双重功能,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确认。③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判令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些条件是:
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采取法定主义,因此,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理解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这里的法律应做广义的理解,包括《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只有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司法解③ 民法/张玉敏主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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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规定的范围,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责任。
2、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害。受害人不但要受到精神损害,而且要后果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是精神损害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法律还规定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的救济方式。在后果不严重,通过适应非财产的救济方式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时,就没有必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责任方式。这对于防止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淳化民风,有 积极的意义。
3、加害行为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由加害人的行为引起的。如果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由其他的原因引起的,行为人即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关于行为人的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必要条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我国于2001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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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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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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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④⑤
四、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但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④
⑤ 《人身损害赔偿》,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2 《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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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
(3)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6)其他的法定因素。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精神赔偿解释》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因为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并没有财产的价值,确定精神损害制度只是借财产的形式,对人格关系进行调整。因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采用经济方式解决民事争端,是一个较为有效的办法。但是,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弊端,因为金钱赔偿并不是给精神损害“明码实价”,精神损害与金钱赔偿之间不存在商品货币领域中等价交换的对应关系,因此,一方面要限制盲目追求高额赔偿金的错误做法,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运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解决此类纠纷。
精神损害赔偿的个体数额没有办法统一规定。其理由,一是侵权的具体情形不同,不能作统一规定;二是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经济状况均不相同,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三是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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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现实生活中的金钱赔偿实质上是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对加害行为的可归责性及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结合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出的司法评价。在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基本上依法官自由心证裁量权进行,要遵循三个原则:一要考虑对受害人是否起到抚慰作用,二要考虑对加害人是否起到制裁作用,三是能否对社会有一般的警示作用。
由于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规定得并不全面,更不完善。因此,赋予法官自由心证裁量权是必要的。该司法权力有两种功能:(1)该项权力只能是法官依法律规定或法律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不受案外力量和他人干涉。(2)根据社会利益和客观情势需要,法官可不拘泥法律,调查其缺陷性和滞后性,从社会公平正义观为基点,以法的精神解释现有法律,使之更适合社会实践和案情实际的需要,作出所谓法外的自由心证和裁量,即从事“法官造法活动”。 为了防止法官自由心证裁量权的滥用,法官应遵循如下原则:(1)依法原则;(2)合理原则;(3)公正、适当原则;(4)必要限制原则。⑥
五、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具体问题探析
1、婚姻法中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重婚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实施家庭暴⑥ 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杨立新 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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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等手段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主要指精神损害赔偿和其他损害赔偿。 实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过错方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和法律惩罚,使无过错方得到一定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稳定现代婚姻家庭的社会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1)出现离婚的违法行为;(2)受害方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3)因果关系成立;
(4)一般以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和另一方无过错为条件。
离婚精神赔偿的适用原则主要有:(1)适当经济补偿原则。(2)必要加处原则。若一方过错程度大,使另一方陷入生存困难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考虑额外增加精神赔偿数额,以体现对过错方的惩罚功能。(3)个人负责和连带责任相结合原则。若离婚纠纷主要由过错方引起,由过错方赔偿损失;若离婚纠纷由一方配偶和第三者共同引起,则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执行官自由裁量原则。若离婚精神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则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官员裁量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数额。若离婚纠纷由法院审理,可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一个赔偿数额。⑦
2、违约和约过失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此类赔偿应由合同法所调整,但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在立法和初稿上都存在争议。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和日本、台湾地区都趋同于契约法上可给予非财产损害赔偿。我国大陆不少学者在学说和通说⑦ 《精神损害赔偿原理与实务》关今华 庄仲希 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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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否定对违约的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王利明认为:“应当看到,一方面因违约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在违约中时常发生,而允许采用惩罚性赔偿,将会使惩罚性赔偿在合同责任中应用得过于广泛,这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既然违约责任制度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补救,也就不能采用惩罚性赔偿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有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我国应在学说上承认对违约场合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并在理论上对其谋求正当化和系统化。”合法化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对违约行为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作为处理违约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文。
3、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请求赔偿精神损害。⑧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问题,学术上曾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就已经包括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抚慰,无需瑞就精神上的损害给予赔偿,而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审理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难以操作和执行的;有人认为,在法律适用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独立的民事诉讼只有程序的不同,不应存在实体差别。
因此,法律上应当承认原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它所体现的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功能和对被害人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抚慰,与民法作为私法,对被害人人格利益的保护,通过经济赔偿得到抚慰是不能互相代替的。最高法院2001年3月颁⑧ 《精神损害疑难问题》,杨立新 编著,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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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精神赔偿解释》主要是为了解决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如何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对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问题,最高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已经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精神赔偿解释》没有对此再作出规定。
4、关于国家侵权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侵权行为中的精神损害,是指国家侵权行为给受害主体造成精神痛苦,肉体痛苦和其他精神利益的损害。
我国于1994年制定了《国家赔偿法》,是一大进步。但在实施过程中,赔偿案件之少,获赔数额之低,索赔之艰巨的缺陷十分突出。对于违法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只赔偿物质性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赔偿只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清除影响三种形式,而且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
法学界一直呼吁修改《国家赔偿法》,提出许多意见,尤其要求加大国家赔偿数额标准,设置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增设惩罚性赔偿。法学家们指出,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已取得重大突破,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动用国家机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尤为严重。因此国家侵权同样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5、法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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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权,但对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因为:(1)对法人的人格权的侵害除了可能造成财产损害外,也会造成非财产损害。这种非财产损害是不是也叫做精神赔偿,是不是也采取金钱赔偿的救济方式,是一个价值导向问题。从逻辑上看,自然人与法人尽管社会价值相似,但人文内涵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具有“人权”的人文内涵,与法人的人格权在这个意义上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作为一种价值选择,精神损害的概念强调的恰好是这种不同质的东西,即强调自然人人格中具有“人权”属性的精神价值,这是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的一面。把法人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发生的非财产损害与自然人的精神损害等量齐观,将两种不同质事物归属到同一个逻辑概念中,显然并不恰当。(2)从损害赔偿的角度来看,民法上所说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企业法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害后果,本质上是财产上的损害,因为作为商法上具有商业标识和商誉性质的法人人格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如企业法人的名誉和荣誉实质上是一种商誉,商誉受到侵害会引起订单减少,销售量下降,而非导致毫无感受办的法人组织的“精神痛苦”。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法人虽与营利性的企业法人有所不同,但在不具备精神感受力方面并无本质区别。通过对无形财产权的保护或由竞争法间接予 12
以调整,法人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得到充分救济。《精神赔偿解释》的规定在价值导向上符合世界潮流,也有其理论上的依据。⑨⑩
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例如: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不健全,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操作行不强,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过大等。然而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精神利益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建立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我们来说就是非常有必要的了。建立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加强自然人人生权利的全面保护,有利于在全社会提倡和建立尊重他人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缺乏尊重个人权利传统的国家,这一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总之,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对人权的尊重,但是我们在完善它的时候,却还有很长一段要走。作为一个法律学习者,我希望我们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越来越完善,越来越科学。同时,我也希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得到更多人的关注。
参考文献:
[1]张玉敏《民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7.
[2]《人身损害赔偿》,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2
[3]法网(Findlaw.cn),论精神损害赔偿.
[4]2010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指南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编.—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11.
[5]《精神损害赔偿原理与实务》,关今华 庄仲希 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
[6]《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杨立新 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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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法网,论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原理与实务》关今华 庄仲希 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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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精神损害疑难问题》,杨立新 编著,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Concerning China's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Applied Law School Nie JinFeng
【 abstract 】 in the 20th century, personality and property rights, rise to as the basic rights of subject have rights, and thereafter established personality compensation system. Our country civil provisions to protect the owners' reputation, name right, portrait, right of name, such as the right of honour, officially established to protect rights of personalism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March 2010,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nounced about implemented the civil tort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injury to determine responsibility, "the explanation of some issues to strengthen overall judicial protection mental damage, combining with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my personal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judicial opinions on the concept,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for damages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spirit, and how to determine the scope of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expatiates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to prove the necessity and importance.
【 key words 】 :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lim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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