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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乡 学 院 艺 术 学 院 赞 助 活 动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地推行“四制”、“三化”开展艺术学院第四届学生社团文化节活动,促进我院学风、校风建设,我校校团委特批准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甲方与贵单位拟定此赞助协议书。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就新乡学院艺术学院第四届学生社团文化节活动《歌唱大赛》的赞助问题达成一下协议:
(一)赞助项目说明
1、项目:新乡学院艺术学院第四届学生社团文化节活动《歌唱大赛》;
2、赞助内容:文化艺术节活动《歌唱大赛》; 3、活动时间:2013年11月22日-2013年11月28日 (二)赞助费用及回报
1、商家赞助:费用为人民币 (¥ .00元)。 2、商家享有权利:
(1)本单位在学院开展的正规活动可得到学院各方面支持; (2)贵单位可利用合理的时间、地点开展合法正规的活动,学校给予相应的宣传,人力及场地等支持。(具体相应事宜届时面议);
(三)项目合作进度 1、甲方:
(1)甲方作为活动主办单位,整个系列活动由甲方自行策划、筹备及组织开展,并保证整个项目准备工作在2013年11月28日前完成。乙方作为此次活动的赞助单位,主要负责协助本次社团文化艺术节此次活动的内容,支持我校学生社团的迅速发展; (2)甲方提供乙方以后在学校开展活动的宣传、人力、场地等方面的资源,提供乙方的相应宣传(乙方需提供相关资料); (3)甲方应保证活动顺利进行,应在活动过程中与乙方保持相关联系。如不能按进度要求完成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退款;
2、乙方:
(1)乙方有权利了解甲方活动开展的进度和情况,甲方须如
实反馈各种情况;
(四)附则
1、本协议的合作有效期为2013年11月22日~2013年11月28日,协议合作期满后双方可就继续合作事宜进行磋商,并根据实际需要续签合同;
2、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再做补充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有因不可预测的因素导致在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一切争论、异议和纠纷均双方可协商解决;
4、保密条款:双方应保守协议条款的秘密;
5、本协议共三份,签字时协议为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院系存档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手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