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环境污染及噪声控制作业指引
室内环境污染及噪声控制作业指引
1. 目的
确保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对室内环境污染及噪声进行有效控制,杜绝交付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产品。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所属全资以及非全资但我方负责经营管理的项目。
3. 术语和定义
3.1.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3.1.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3.1.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
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3.2. 本指引中所指室内环境污染物包括: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等。
3.3. 本指引中所指材料包括: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涂料、
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等。
4. 职责
4.1. 新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一线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项目周边的环境状况进行考察、评估。参
照集团《房地产新项目发展制度》的规定执行。 4.2. 工程/采购管理部
4.2.1. 检查监督本指引的实施执行,并负责对不符合指引要求处提出技术解决方案。
4.2.2. 在甲供材料和设备的招投标阶段,审查供货商的资质时,负责核查《产品环境指标检测报
告》。
4.2.3. 负责在招标及签订工程勘察、材料及设备采购及承包合同过程中,向供方提出满足本指引
中高出相关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的内容。
4.3. 项目经理部
4.3.1. 材料设备进场前应审核《材料及设备进场申报表》;核查《产品环境指标检测报告》。 4.3.2. 负责材料进场检验及工程验收。 4.4. 设计(管理)部
4.4.1. 设计单位负责在设计阶段选择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及家具等,设计管理部门负责控制限制、
禁用材料的使用并监督执行。
5. 工作程序
5.1. 可行性研究阶段
5.1.1. 一线公司相关部门应对项目周边的空气状况、噪声情况、污染情况、危险源情况进行考察、
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报告的内容参见《房地产新项目发展制度VKQH06-01》中的《项目立项报告编制指引》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指引》,以便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5.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
5.2.1. 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对项目地点土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及土壤中氡浓度的进行检测、调
查,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5.2.2. 当项目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带时,设计单位应根据土壤中氡浓度测定结果,在设计中采取符
合规范要求防氡工程措施。设计管理部负责施工图符合性的审核,情况复杂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5.2.3. 民用建筑工程的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2.4. 民用建筑工程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5.3. 材料及设备的选用
5.3.1. 选择各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木板、涂料、胶粘剂、水
性处理剂及其他材料时,其环境污染物控制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有关标准。
5.3.2. 选择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时,应注意控制建材使用总量,以确保室内环境污染物总释
放量检测时达到规范的要求,在有要求及有条件的城市还要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预评估[1]。
5.3.3. 集团颁布的《工程材料设备应用指引》中,列出了集团范围内的工程材料设备限制、禁用
清单。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禁用材料设备时,选材责任部门应编制《选用集团禁用材料设备的说明报告》,说明使用情况及相应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集团工程及采购管理部备案。
5.3.4. 工程中采用的空调机、变压器、发电机、电梯、水泵等设备的噪音指标,应符合相关国家
标准、产品规范的要求。
5.3.5. 排水系统中地漏的水封高度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规定;通风排烟系统应有防倒灌措施。 5.3.6. 在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考察、评估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企业产品和原材料的环境指标检验
情况,严禁将产品和原材料的环境指标检测不合格的厂家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5.4. 材料及设备的进场检验检测
5.4.1.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前供方应提出《材料及设备进场申报表》,其中必须包含产
品室内环境指标检测报告。
1. 本表仅列出必须作进场检测的材料设备,如有设计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材料设备,
可考虑增加现场检测项目。
2. 当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要求的规定时,严禁使用。
5.4.3. 产品环境指标检测报告必须是国家认定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方为有效,检
测时间不应超过一年。
5.4.4. 项目经理部督促监理公司检查核实产品环境指标检测报告,所有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
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5.4.5. 检测报告的检查项目不全或对检测报告有怀疑时应要求供方进行复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
用,检测报告经核实后由项目部存档。复检不合格的材料,应全部退场处理,费用由供方承担。
5.4.6. 满足规范要求的相关检测,费用一律由供方承担,对于高于规范要求的,应在签订合同时
明确相关检测费用的责任主体。
5.5. 工程施工
5.5.1. 在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应做施工样板间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2],检测合格后,方
可大面积正式施工。
5.5.1.1. 每个总包单位的样板间检测数量为:建筑面积≤5万m 2时,应进行1间样板间检测;建
筑面积>5万m 2时,应进行2间样板间检测。全装修时,如多个房间采用不同设计或装修单位采用不同的装修材料时应分别做样板间。样板间可结合施工样板间来做。
5.5.1.2. 样板间检测程序如下:
1) 样板间完成室内抹灰后,对室内氡、氨(北方地区采用防冻剂时)的浓度进行检测,
如果此时门窗尚未安装,可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2) 样板间完成油漆等内装修后,补充完成室内环境污染物(TVOC 等)的浓度及噪音
控制指标进行一次检测。
5.5.1.3. 样板间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必须是国家认定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方
为有效。
5.5.1.4. 样板间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具体检测方法及浓度限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规范要求。 5.5.2. 室内装修时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5.3. 严禁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5.4. 采暖地区的工程项目,室内装修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 5.6. 室内环境质量的验收
5.6.1. 室内环境质量的验收应至少在工程交付业主使用前2个月进行,包括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
及噪音控制指标检测。检测方法、样本量及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规范要求。
6. 支持性文件
6.1. GB 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及条文说明,2002年1月1日起
执行。
6.2. GB 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6.3. GB 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6.4. 国家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6.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项国家标准),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6.6. 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6.7. 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6.8.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6.9. 以上文件链接地址:7. 相关记录
7.1. 《建筑场地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 7.2. 《选用集团禁用材料设备的说明报告》
7.3. 《材料及设备进场申报表》(含环境污染类指标的检测报告) 7.4. 《工程验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8. 附录(可供参考,请点击查阅)
8.1. 8.2. 8.3. 8.4. 8.5.
[1]:室内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是根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预测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建成后存在的危害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因素和危害程序,以及室内环境空气质量产生的化学性和物理性影响变化情况,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技术对策措施和装饰材料的有毒有害气体特性参数,作为该工程项目改善设计方案和项目建筑材料供应的主要依据,供进行绿色健康监理时作为参考。
[2]: 为避免由于设计及材料选用不慎造成施工时污染物浓度大面积超标,宜在大面积施工前先作样板间,并对其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目的在于及早发现问题,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毛坯房其污染物浓度检测主要是控制氡和氨的含量,装修后其污染物浓度检测主要是室内环境污染物(TVOC 等),此举亦有助于分清总包和精装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