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合同
动产质押监管合同
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省 市 区
甲方(质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监管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乙方通过云南圣境环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境环球”)向其
平台合作资金方融资借款本金共计 RMB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甲方为乙方为前述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甲乙双方签署了《委托担保合同》;
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将本协议约定质物质押给甲方,作为反担保,并约定委托丙方对质物进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之合作原则,经本协议各
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丙方对质物进行监管之事宜订立
本协议,以供各方信守谨遵。
第一条 主债权
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甲方为乙方通过圣境环球平台向其合作资金方所融得
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而已经产生和可能产生的全部债权,以及甲方担保的主债
权。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期限
1、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1 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人义务代出质
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1.2 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
担保费本息等。
1.3 实现主债权和本协议质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
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第三条 质物
1、乙方以其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利的 (质物名称)质押给甲方,作为
本协议约定之质押担保物。
2、本协议项下质物的品位、规格、重量、仓储地点等详见《质物清单》,本
协议项下《质物清单》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
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追加质物的,相应《质物清单》所记载的追加质物成为本合同
项下质物的一部分。
3、本协议项下质物基本情况:
货物品名:
品种规格:
数量:
纯度:
货物包装:货物的包装由乙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
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包装应符合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
要求。
货物价值:不低于 RMB 元/吨
经双方商定,质物总价值为:RMB 元(大写人民币 元
整)。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
(1)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协议担保所需要的权利。
(2)对质物拥有充分、无瑕疵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3)质物的品位、规格、重量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
的一致。
(4)按照甲方的规定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权属和品位证明文件及有关单证
完整、真实、有效。
(5)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6)质物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监管或者隐蔽瑕疵等情况。
(7)质押不存在拖欠货款、设定担保等情况。
(8)已就本协议项下出质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书面同意(但共有人为未成
年人除外)。
(9)质押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
(10)向甲方交付的权属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承诺:
(1)质权存续期间,乙方发生重大经济纠纷等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按时还款
的情形的,乙方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2)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物赠与、转让、抵
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
分质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损毁、灭失、被征用等,甲方有权就获得的保险
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授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乙方应提前清
偿甲方担保债务或者提存。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本协议质押权利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符合物、混合物、
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质权的设立
1、甲方向丙方出具《质物接收通知书》,乙方按照签署通知书之规定向丙方
转移占有,丙方应根据列明的内容对质物进行核查。若无其他书面的约定,丙方
核查质物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在质物转移占有前,
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相关检验费用由乙方承
担。
2、如乙方交付的质物或实际库存与《质物接收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
及时向甲方签发《质物接收清单》,该清单应同时由乙方签字确认,同时丙方应
向甲方一并发送质物的停放位置标识图。
丙方签发《质物接收清单》时质物完成转移占有,质押权成立。若丙方租用
乙方场地或仓库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不影响质权的成立。《质物接收清单》是表
明质物已由丙方代甲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凭证。丙方保证《质物接收清单》的记
载与质物相符,保证《质物接收清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如丙方事前已为乙方
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质物接收清单》前,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
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
3、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质物接收通知书》记载不相符,丙方
不得擅自接收;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丙方应负责赔偿。
4、如《质物接收清单》遗失或毁损,甲方应向丙方出具书面说明,丙方据
此重新签发《质物接收清单》,原《质物接收清单》自动注销。乙方应当对重新
签发的《质物接受清单》签字确认。
第七条 质物的监管
1、丙方承诺并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
的管理控制权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丙方签发《质物接收清单》时质物监管期开始,丙方按照甲方委托控制
质物并承担质物监管责任。
3、丙方应在质押上明显标识该货物已经质押的信息及质权人名称等信息。
丙方租用乙方场地或仓库对质物进行监管的,还应对场地或仓库设立明显质押标
识。但丙方未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质押的生效。甲乙双方协议追加质物的,丙
方应将追加的质物与原质物同存一处。
4、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甲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
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地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
全,防止质物损毁或灭失。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于质物移交
前书面告知丙方,并向甲方备案;因乙方违反该通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
自行承担。
5、丙方应建立质押货物登记统计制度,按月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清点
数目、检查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书面
记录,该书面记录壹式贰份,其中一份按时提交甲方。
6、甲方有权对质物及相关单证进行查验。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
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壹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甲方现场或非现场
检查质物的,丙方应现场协助。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7、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损毁、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
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8、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扣押、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
协议各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即书面通知甲方。
9、丙方违法本条之任一约定,导致丧失对质物的占有或控制的,由此所导
致的全部责任,由丙方承担。
第八条 质物的提取
1、《提货通知书》是提取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非经本条约定的审核确认程
序,丙方无权为任何人或单位提取质物。
2、乙方申请提取质物的,若提取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价值不低于本协
议及《质物接收通知书》中规定的质物的最低价值的,则乙方可直接向丙方申请
办理退提货,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
3、如乙方申请的提取货物价值将使得提货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价值低
于本协议及《质物接收通知书》中规定的质物的最低价值,乙方必须追加经甲方
认可的货物作为新的质押物,从而使得提货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价值不低于
质物的最低价值,或提前归还相应的借款,或按甲方要求补充提供保证金或其他
担保,并提交《提货申请书》。
4、乙方的提货申请应首先由丙方进行审核,经丙方审核确认提取后剩余货
物的价值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丙方可允许其提货,但至少应当于提货前5日书面
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提出异议的,丙方不得准许乙方提货。甲方
审核同意的,加盖甲方预留印章并由甲方指定人员签发《提货通知书》。乙方指
定的提货人凭《 提货通知书》原件到丙方办理提货。
若丙方审核提取后剩余货物的价值低于本合同及《质物接收通知书》约定的
最低价值的,丙方应将详细情况书面告知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办
理任何提货手续。
5、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定期或不定期重新计算质物单价并书面通知
丙方。各方同意,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乙方申请提货时,丙方应按照甲方最近一次书面通知的质物单价计算质物最
低价值。乙方申请提货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的价值计算公式:质物价值=单
价*质物重量。
因执行本合同约定丙方/甲方拒绝乙方的提货申请,对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
后果,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6、丙方应按照《提货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质物提取,丙方收到
乙方提交的《提货通知书》原件后传真至甲方。甲方审核确认后在传真件上加盖
预留印章,传真回复丙方,丙方可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并向甲方签发相
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其余由丙方监管的货物不得解除质押或向乙方交付。
双方必须使用指定传真号码,传真号码见附件。
7、质物提取后,丙方按照提货后实际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重新签发《质
物清单》以更换原有的《质物清单》。
8、每周 上午10点前和质物发生变动当日,丙方须将监管的质押货物
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或电子数据方式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
份。双方必须使用指定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详见附件。
9、丙方违法本条之任一约定,导致丧失对质物的占有或控制,或造成甲方
损失的,由此所导致的全部责任,由丙方承担。
第九条 质物的追加
1、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
《质物接收通知书》。追加质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协议第六条等约
定办理。丙方对于追加的质物另行出具《质物清单》。
2、因质物单价变化导致丙方监管下的质物总价低于当时实际发生担保债权
金额总计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追加质物或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质物的保险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定甲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
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予甲方保管。
2、质权存续期间,乙方应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
同)项下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3、质权存续期间,质押货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向保险人索赔,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和丙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保险人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一条 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就丙方监管下的全部质物行使质权,并
可以按照本协议进行出让,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
足以清偿本协议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甲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
息、罚息或者费用等:
(1)《借款合同》(即乙方通过圣境环球平台与其合作资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界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借款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合同项下债权提
前到期的情形。
(2)乙方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质物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非因甲方原因,质物损毁、灭失、被征用、征收。
(5)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
(7)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甲方行使质权时,有权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丙方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3、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
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质物的返还
1、乙方履行借款合同及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的,乙方应及时通过本协议第
八条约定的程序提取质物,因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质物根据本协议约定被全部提取后,监管期间相应终止,丙方不再承担
质物的监管责任。
3、甲方应在相应《质物清单》项下质物全部被提取后向丙方归还该《质物
清单》正本,丙方应出具签收回执。
第十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支付因丙方对质物进行监管所产生
的监管费用。
2、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以现金的方式,将质押期间为 的监管费用(共计 RMB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支付给丙
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履行其与乙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之义务,由此所导致的全
部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监管期间自乙方实际交付质押物之日起计算。
3、除前款约定之监管费之外的本协议项下质物的监管费、评估费、检验费
等因质物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质物的检验、查验、鉴定、登记、提存等需
要向其他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协商确定承担。未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依据
法律法规或按照公平原则承担。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4、对于应付丙方的监管费等费用,丙方在甲方行使质权受偿时享有优先受
偿权,该笔费用应当纳入乙方出质货物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关于代位权利
圣境环球平台作为乙方债权人及甲方担保权人的代理人,有权基于相关委
托,在甲方怠于行使相关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有权自行通过任何合法、必要之途
径,就本合同约定质物,代位行使相关担保物权。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给乙方、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
2.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甲方担保债权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造成甲方损失超过上述金额的,对于超额部分不免除乙方的赔偿责任:
(1)未取得本协议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以及质物存在共有、争议、已设立抵押、隐蔽
瑕疵或者被查封、冻结、监管的情况。
(3)未按本协议约定交付质物或者办理登记。
(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质物。
(5)未按甲方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影响质权实现的行为。
2.1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甲方和/或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质物造成仓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2)因未及时投保或续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
灭失、贬值等。
(3)因乙方原因,质物遭到有权机关司法机关查封或采取类似的限制措施
的。
(4)质物有隐蔽瑕疵。
(5)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给甲方和/或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
形。
3、 丙方的责任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和/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享有
优先受偿权:
(1)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车辆损坏、灭失的。
(2)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因丙方的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遭到有权机关查验或采取类似的
限制的。
(4)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七款之约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或乙方或未
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因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给甲方和/或乙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七条 通信和网络
1、本协议项下的往来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接收方,但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2、经当事方书面同意,可以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3、甲 、乙、丙三方预留印鉴及签字样式见附件。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3、本合同附件为本协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各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总共壹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壹份,圣境环球保留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 预留印鉴及签字样式
2、 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 3、 质物清单 4、 提货通知书
5、 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附件1 预留印鉴及签字样式
致: 公司(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 的《质押监管处置合同》,《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我方预留印章加我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名,印章式样为:
我司签发提货通知的指定人员为:
1、 ,其签字式样为 。 2、 ,其签字式样为 。
贵公司应妥善保管本印鉴样式,于每次办理提货前应对提货通知书上的签章进行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
指定电话号码: 指定传真号码: 联系人:
(质权人)
(公章及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本附件一式两份,由监管方、质押权人各保留一份
附件2
质物接收通知书
编号:
公司(监管人):
根据 (出质人)与 公司(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号的《质押监管处置合同》,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公司,请贵公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公司签署的上述《质押监管处置合同》,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公司在协议中的义务。 公司库存质押物质押期间应始终符合以下要求,请贵公司审查执行。
根据三方约定,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方及支付方式为: 质权人签章:(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出质人签章:(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质物清单
质物清单(质押确认回执) (出质人和监管方共同签发)
编号:
(质权人)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存入监管方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场地,并由监管方进行保管。监管方同意对上述货物进行保管,并按照相关协议履行监管责任。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质押给贵公司,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质物已经交付给贵公司指定的监管方占有、保管、监管,合同编号为 号的《质押监管处置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本《质物清单》为上述《质押监管处置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出质人保证在监管期间,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始终不低于 ,在质物的实际价值/实际重量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出质人保证按照上述《质押监管处置合同》的约定办理提货手续。
(质权人)
本公司已收到贵公司与出质人共同签发的编号为 的《质物接收通知书》,并确认本公司同意为出质人存放于我公司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场地的货物(详见下表)进行保管,也已知晓我公司保管的出质人的货物(详见上表)质押给贵公司。上述质押物确已在本公司的占有、保管、监管之下。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质押监管处置合同》的规定履行占有、保管、监管责任。
在我公司监管期间,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始终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在质物的实际价值/实际数量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保证按照《质押监管处置合同》的约定给与出质人〔及其指定人)办理提货手续。
本《质物清单》构成对质物的确认。
监管方签章〔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提货通知书
提货申请书 (出质人签发)
编号:
(质权人):
根据编号为 的《质押监管处置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在选择项内打勾):
口 已将共计 (金额)的保证金划入本公司在贵公司开立
的保证金账户 该笔保证金作为编号 号的 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口 已归还编号为 合同项下 (金额)贷款。 口 按照约定,现申请办理如下质押物的提货手续。 货物明细为:
此次提货的价值为 (金额),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
货主〔出质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提货通知书 (质权人签发〉
编号:
(监管方):
根据编号为 的《质押监管处置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同意_ 前来办理下表中质物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的经办人为_ 、身份证号码: 。请贵公司予以审核并办理以下货品的提货、出仓和出库手续为盼!
货物明细为:
本次提货后,质物的最低价值为 万元,并构成对授信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质物的变更。
(质权人预留印签)
指定人员签字: (预留签字)
年 月 日
提货通知书(回执) (监管方签发〕
编号: 致: 〔质权人〕
贵公司签发的 号《提货通知书》已经收悉。根据编号为 的《质押监管处置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已办理贵公司签发的以上《提货通知书》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人为 。本次提货明细如下表:
本次提货后,质物的最低价值为 万元。
监管方〔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
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
(质权人签发)
编号:
(出质人): 公司(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 的《质押监管处置合同》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质物价格通知给两方,请按照下表确定的质物价格执行。
特此通知!
(质权人)
〔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