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强条情况通报
情 况 通 报
近期,在xx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的《2015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与勘察设计工作综合检查》中,我院承担的xx 地区和xx 地区的各一个设计项目被检查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各一条,其中xx 项目被舟山市建委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七条,罚款10万元,还是因为整改及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从轻处罚。我院领导还被建设主管部门约谈。
从以上情况看出,各地对设计质量检查管理将越来越常态化,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处罚越来越严厉,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作为处罚和考核设计院设计质量的依据。为此,院总师办向各所(室)、项目组提出以下要求: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工程技术人员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学习,熟知条文内容,增强法律意识,在设计工作中自觉执行。
2、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作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之一的设计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设计质量负总责,且是终身责任,所以项目负责人第一必须严格督促各专业设计、专业负责、校对人员要严格按《xx 建筑设计研究院质量标准》规定的履行岗位职责,重点要自校、自审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
3、项目负责人要重视图审和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查),在审查(检查)过程中与审查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发现问题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向院总师办及时报告情况。
4、特别需要提醒的是,两个项目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都是“修改图”上被检查发现的,在修改图不一定图审的情况下,很容易在后面的检查是被发现违反规范的情况,所以设计人员要特别加强修改图的设计质量管理,重视修改图的校对审核,不能因为是修改图就马虎出图。
xx 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中心-总师办
201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