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委托工作操作规范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对外委托工作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法院《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规定》及《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院对外委托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案件承办人确定规范
第二条 技术室人员按照专业类别分为司法会计组和法医文检组两组,每组各四人。
司法会计组包括于明军、郑玉荣、袁爱华和胡海四人;法医文检组包括王大进、杨圣军、王晓磊、高志毅四人。 各组内每两人再分别成立一个办案小组,两人之间互为协办人。
司法会计组办案小组一成员包括于明军和郑玉荣,办案小组二成员包括袁爱华和胡海。
法医文检组办案小组一成员包括王大进和杨圣军,办案小组二成员包括王晓磊和高志毅。
第三条 将司法会计组和法医文检组内四名案件承办人
编序确定主办人序列。
第四条 案件经内勤立案后,严格按照主办人序列确定相应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报主任批准。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收案后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对外委托条件的案件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退回内勤处,由内勤退回案件移交单位。
第三章 司法会计类案件专业机构选择规范
第六条 专业机构的选取采取轮候制,方法为摇号法。
第七条 根据本院《司法鉴定、拍卖机构名册》,各专业机构按照所属专业类别不同分为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房地产评估、拍卖等组,将名册中所有专业机构按类别全部分入各组,每组专业机构确定一个排序表,由主任掌握。
第八条 各组内的专业机构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序,每次确定五家(总数不足五家者除外) 备选机构,其中一家中选。中选专业机构下次不再列入备选专业机构,由排序表后的专业机构递补一家与其他未中选的四家共同作为下一案件的备选机构,依此类推,直至所有专业机构均办理过案件为止。当未中选专业机构不足五家时,将未中选的专业机构全部纳入备选名单,仅有一家未中选时由该专业机构办理该案。
第九条 案件主办人收案后经审查具备对外委托条件
的,由其向主任处申请该案件的备选专业机构,随机抽取确定本案的专业机构。
第十条 限制协商选择专业机构,如有协商选择情况,严格按照省院文件要求操作。
第四章 法医类案件专业机构选取规范
第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专业机构名册(2007—2008年度)》(以下简称《名册》) 规定结合济南地区专业机构现状确定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所、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和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为法医类案件的备选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的产生办法与司法会计类案件专业机构产生办法相同。
第十二条 各专业机构选择不受区域限制。如果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到本省其他地区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在各方当事人做出书面承诺后按照对等原则允许提出《名册》中的专业机构作为备选机构,随机抽取确定中选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 各方当事人均要求选择本省以外专业机构的,严格按照省院有关文件办理。
第五章 文检、物证、声像资料类案件
专业机构选取规范。
第十四条 文检类案件的专业机构由当事人对等提出备选专业机构,采取摇号法随机产生。如果当事人各方同意协商并作出书面承诺的,也可以采取协商方法产生。
第十五条 由于物证、声像资料类案件数量较少,可以在《名册》的指导下产生专业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