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宿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北宿煤矿
关于印发《北宿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北宿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保证矿井按核定生产能力科学合理组织生产,结合北宿煤矿生产实际,制定了《北宿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0日
北宿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为加强北宿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保证矿井按核定生产能力科学合理组织生产,根据国家《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北宿煤矿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北宿煤矿是1972年9月15日由第一工程处破土兴建,1976年12月26日建成投产。设计生产能力年产45万吨, 1980年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1987年矿井进行改扩建,扩建后设计能力75万吨/年。2003年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核定矿井综合生产能力为100万吨/年,2006年北宿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为100万吨/年。
矿井生产能力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
第二条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三条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
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四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第五条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登记生产能力与实际差异较大的,应当组织重新核定:
(一)采场、提升、运输、通风(含瓦斯抽排)、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
(二)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三)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四)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第六条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
(二)主管部门(单位)审查;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
第七条 煤矿应当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6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生产能力核定。
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向煤矿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第八条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一)煤矿地理位置、煤层赋存、可采煤层煤种、可采储量、原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二)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
(三)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图纸;
(四)各系统(环节)生产能力计算依据、结果和核定表;
(五)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
第九条 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材料包括:
(一)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
(二)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批准文件、施工及验收合格证明;
(三)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
(四)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变化认定文件;
(五)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 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核定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参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执行。 煤矿依据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申请。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需要变更登记生产能
力的,煤矿应当及时向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生产能力的,在办结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二条 矿长是本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对生产能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为加强对生产能力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生产能力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成立北宿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
成 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机电环保科、通防科、安全监察处、调度室、财务科、内部市场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科、煤质发运科等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生产能力管理检查、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北宿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严禁超核定生产能力安排计划。生产计划下达后,各生产单位严格按计划执行,合理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