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购物资暂估入库会计核算的思考
物资的估价入帐,是指企业购进物资时,物资已验收入库,但由于外购物资的发票未到,无法与供货方进行结算,企业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完整。将上述物资,按照计划成本、合同或预计价格进行估价,并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估价入帐”,原因有多方面:一是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商品的供求关系变化,一些企业采用各种手段赊销自己的商品,造成企业从“货到”到“票到”的数量越来越多,时间越来越长;二是销售方根据自身的利益,为督促买方及时支付货款和滞后纳税,一般在收到货款时才开具发票;三是购货方以各种借口长期拖欠卖方货款,无法取得发票;四是向个体户、无证户采购,不愿承担税款;五是贪图便宜,不索取发票。还有一些企业虚构物资入库,加大成本、费用支出,人为调节利润。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物资已经收到,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月度终了,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当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暂估入账。
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
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实用性差
每月月末,对“货到票未到”的物资抄列清单,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比较烦琐,尤其是对于企业规模较大,物资品种较多的企业,很难用这种方法进行帐务处理。目前几乎没有企业采用此种方法进行核算。大部分企业片面理解《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以单代帐,暂不作会计分录,或暂估入账,下月不予以冲回的方法进行帐务处理。
2、相同的经济业务,会计核算方法不同
在物资验收入库,会计部门收到收料凭证以后,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贷记“物资采购” 科目。
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
对于连续进货的企业,如果不能明确划分进货批次;发票上的名称和数量与暂估入账物资的名称和数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很难进行帐务处理。
3、不同的经济业务情况,财务报告上反映相同
“货到票未到”的物资,在销货方已开出发票,购货方已经确认的情况下,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应该是正确的。
但是,在销货方未开出发票的情况下,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买方,简单地来讲,物权并没有转化为债权,买方欠卖方的是物,而不是钱。因此,在会计报表上“货到票未到”与“货到票到”反映相同是不正确的。
4、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
企业虚增了资产和付债以后,会造成企业提供的会计和财务数据不真实。特别是在全国的经济普查过程中,这部分资产购销双方都作为自己的资产上报,会造成经济数据的虚假。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
5、不能直观的反映“货到票未到”的物资情况
企业根据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月末抄列清单,暂估入账。而这些“货到票未到”物资的品种、数量在会计帐上不能单独、直观地反映。
6、容易造成税收流失
企业购进物资长期估价入帐,而发票却跨年度、甚至多年度不能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没有真实、合法凭据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税务局文件规定:“企业估价入帐的存货,年度终了(未超过三个月的除外)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未取得发票账单的物资已经耗用或摊销。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又不能取得真实、合法凭据,采用上述方法核算,给纳税调整增加了难度。
7、会计帐和实物帐不一致
由于暂估入账的物资下月初用红字冲回,日常会计资产帐的数量,要少于实物保管资产帐的数量。
8、给企业的财产保险带来不便
企业在计算财产保险金额时,通常按资产负债表或会计总帐资产的期末余额或期末平均余额投保,这些“货到票未到”的物资,实际在财产投保的范围内,并已交纳保险费。如果这部分物资出险,由于月初已用红字将这部分物资予以冲回,所以出险时,这部分物资有可能并不在会计帐内,这样就会给保险理赔带来不便。
在采购物资价格确定的条件下,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货到票未到”物资的情况,简化核算程序。建议企业采用以下会计方法对购进物资进行核算。
1、设置“待结算应付款”会计科目
“待结算应付款”科目按供货单位设置明细账。
2、收到收料凭证时的会计处理
会计部门收到收料凭证以后,不论是否付款,一律通过“待结算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做以下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贷:待结算应付款-----单位
3、收到该批材料物资发票账单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单位
贷:待结算应付款----单位
4、支付货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帐款、预付帐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
5、资产负债表的填列
企业在填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将同一客户“待结算应付款”贷方余额与“应付账款”借方余额进行轧差,将轧差额在“应付账款”项目下填列。
6、所得税纳税调整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暂估材料物资,其摊入成本、费用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应予调整。
即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前仍未取得发票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