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服务流程
城市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受理→乡镇审核→区社会事业局审批→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的流程办理。
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1. 申请。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城市低保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非农业户口(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③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需要提供的材料:①户主申请书; ②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③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收入证明等。
2. 受理。社区居委会受乡镇委托,负责城市低保的日常受理,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在15日内完成,并将结果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社区居委会拒绝受理或故意推拖、超过规定时限的,由
乡镇直接受理低保申请。
3.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逐户调查核实并进行张榜公示,认为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上报区社会事业局审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审批。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①对乡镇上报审批的家庭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②经审查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明确补助数额;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③区社会事业局审批后,由乡镇委托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审批意见、拟补助数额、管理审批机关监督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对于未被批准的申请,委托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区社会事业局进行复核。
5. 发放。区社会事业局批准后,发放《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