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财政所票据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东台市财政局
关于对镇财政所票据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为了进一步加强镇级收费票据(简称票据)的管理,今年十月份我局组织对各镇票据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多数镇对票据管理工作比较重视,不仅明确了票据专管员的职责,而且票据领用、发放、缴销等管理制度也比较健全,基础台帐登记及时,基本上做到了“限量供应,验旧换新,已用票据不跨年度使用”的要求。但检查中仍然发现少数镇的票据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现通报如下:
一、未按规定清理票据
2003年4季度,针对各镇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局下发《关于加强镇级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东财综[2003]12号),要求各镇财政所对票据领销存情况进行清理核查,并将核查表报送我局。通知中明确规定各镇财政所在票据管理上今后视同市直主管部门一样管理,领用票据严格按照“限量供应,验旧换新”的原则,且当年已使用的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检查中发现,个别镇的票据至今仍未彻底清理,主要表现在:
1、财政所与票据领用单位账实不符。某镇建管所有一定数量的工本费空白票据,并正在使用,而财政所的票据台账上未登记。
2、存在长期挂账现象。有的单位已撤并或上划,但2002年以前领用的票据仍未结清,至今还挂在票据分户账上。
3、人员变动后,票据未及时清收。有的单位票据使用人员工作调动,财政所专管员未及时清收,时间一长,票据无法收回,单位前后任衔接不够,说不清票据的去向。
二、违规超范围供应票据
检查中发现,违规超范围供应票据的现象比较多。主要有:
1、违规向民办非企业单位供票。财政部财综[2002]76号文件已明确规定,社区服务部、已改制的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学组织的各种培训班、社会团体开展的服务项目、文印社等,均应使用税务发票。
2、违规向企业或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供票。如招待所、政府食堂等,应使用税务发票。
3、违规向农村村组组织供票。村组属群众自治组织,内部可使用自制的票据,对外搞服务经营应使用税务发票。
以上三种类型的单位都不应当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与职能部门往来款需要开结算凭证
的可由财政所代开票据,不应直接提供票据。
三、未按规定使用票据
1、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限用于收取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强制性特征)及政府性资金。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收费项目已由行政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如镇劳服所的收费项目等,但少数镇仍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门面房出租收入应使用税务发票,而部分单位则使用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结算凭证限用于收费单位之间、收费单位和个人之间及收费单位内部的暂存暂付、代收代付、费用分摊等各种往来情况的结算。检查中发现有用结算凭证作收费票据使用的情况。
3、专用票据应用于收取专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检查中发现存在专用票据与通用票据混用现象。
四、票据的领用、发放缴销等管理制度不健全
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票据使用及结存数与财政所的台帐不符,究其原因多数是财政所发出与缴验票据后不及时登记台帐,少数是长时间不清理、不缴验造成的。有些镇虽有管理制度,但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五、票据专管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检查中发现,有三分之一的镇票据基础台帐记载不规范,通常是目录未登;个别镇票据专管员不按要求记票据账,如收发存明细帐只登记从市局购领的票据,无上年结转、本年发出,更看不出本单位结存数量,分户账上将一个单位领用的不同票据记载在同一账页上;部分镇票据专管员调离时,未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甚至个别镇就没有办理交接手续,致使新的专管员票据管理工作不能及时抓上手;有的票据专管员不学习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味按照前任的做法,一错再错,票据管理工作比较混乱,更谈不上从源头加强管理。
六、不及时销毁收费票据
我局于2002年发文对票据销毁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收费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组织清理与销毁,但部分镇至今未执行,致使单位票据存根库存量大,遗失现象较多。
以上是这次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希望各镇财政所高度重视票据管理工作,票据专管员要认真学习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纠正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以票据为抓手,把票据管理与抓财政收入、管好各项专项资金、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加强管理与控制,将票据管理工作抓严抓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