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供应商结算货款的规定
关于各供应商结算货款的规定
为了商场与供应商的共同发展和有条不紊地规范运作,现就各供应在本商场结算货款作如下规定,望相互支持、共同遵守:
一、专柜类供应商(服装、皮鞋、文具、化妆品等以租赁或合用经营形式的专柜)
① 合同签定半月结算一次的供应商:分别于销售本月16—20日和次月的1—5日两次对账,销售次月5—10日(上月1—15销售) 和20—25日(上月16—31日销售)两次结算上月货款。
② 合同签定半月以上或一个月结算的供应商:分别于次月的5—15日进行对帐, 25—30日结算上月货款。
③ 以货款金额数量结算的供应商:以营业额数量结算货款的,营业额数量达到合
同规定数量后十天内对帐,十五天后结算货款。
二、 超市、电器类供应商:
① 合同签定为货到付款的供应商:必须具备合同规定的有效票据,先办理完退、换货手续经相关人员签字后再进行结算货款。
② 铺底销售、压单批结,须具备相应手续的同时,出据铺底压单数量复印件,方能办理结算手续后结算货款。
③ 购销月结的供应商:需相关部门共同核准存货数量后由营运副总与财务经理共同决定结算货款数量。在销售次月5—10日对帐,16—20日结算上月货款。 ④ 代销月结实销实结的供应商:销售次月10—15日对帐,25—30日结算上月货款。
三、 其它形式经营的供应商:均需于销售次月5—10日进行销售对帐,25—30结算
上月货款。
四、 凡到期未进行当月对帐、对单的供应商和不按规定时间对单、对帐的供应商,商
场将视供应商放弃当月的结算,并延期在下月进行对帐、对单和结算货款。中途不予补结货款。诚然希望共同发展、共同遵守。
五、 结算货款程序:
供应商送货后商场销售产品 供应商根据合同签定内容和销售后次月按上
财务打印货款结算单
营运副总经理核准签字 财务经理确认供应商领款或领取支票。
新高购物广
场
200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