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1986
The classification for casualty accidents of enterprise staff and workers 1 名词、术语 1.1 伤亡事故
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称中毒)。
1.2 损失工作日
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 暂时性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
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3 伤害分析
3.1 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分类详见附录A表A1)。
3.2 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确定的原则为: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全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分类详见附录A表A2)。 3.3 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分类详见附录A表A3)。 3.4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分类详见附录A表A4)。 3.5 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分类详见附录A表A5)。 3.6 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分类详见附录A表A6)。 3.7 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分类详见附录A表A7)。 4 伤害程度分类 4.1 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 重伤
指相当于附录B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 死亡
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 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 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 死亡事故 a. 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 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 6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伤亡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 千人死亡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按式(1)计算: ………………… (1) 6.2 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伤亡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按式(2)计算: …………………(2)
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3 伤害频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按式(3)计算: …………………(3)
6.4 伤害严重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按式(4)计算: …………………(4) 6.5 伤害平均严重率
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按式(5)计算: …………………(5)
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6 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用式(6)、式(7)计算: ………………………(6) ………………………(7) 附录部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附录A、B》 附 录 A GB6441-86 (补充件)
A.1 受伤部位(见表A1) 表 A1
A.2 受伤性质(见表A2) 表A2
A.3 起因物(见表A3) 表A3
A.4 致害物(见表A4) 表 A4
A.5伤害方式(见表A5) 表 A5
A.6 不安全状态(见表A6) 表 A6
A.7 不安全行为(见表A7) 表 A7
附 录 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 (补充件)
B.1 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B.2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B1、表B2、表B3计算。 B.3 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性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B.4 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下列各表中规定的数值计算。
B.5 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表B1 截肢或完全失动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 手 ─────┭────┬────┬───┬────┬──────── │ 姆 指│ 食 指 │中 指│ 无名指 │小 指 ─────┼────┼────┼───┼────┼──────── 远端指骨 │ 300 │ 100 │75 │ 60 │ 50 中间指骨 │ - │ 200 │150 │ 120 │ 105 近端指骨 │ 600 │ 400 │300 │ 240 │ 200 掌骨 │ 900 │ 600 │500 │ 450 │ 400 ─────┼────┴────┴───┴────┴──────── 腕部截肢 │ 3000 ─────┴─────────────────────────── 脚 ─────┬────┬────┬───┬────┬──────── │ 姆 趾│ 二 趾 │中 趾│ 无名趾 │小 趾 ─────┼────┼────┼───┼────┼──────── 远端趾骨 │ 150 │ 35 │ 35 │ 35 │ 35 中间趾骨 │ - │ 75 │ 75 │ 75 │ 75 近端趾骨 │ 300 │ 150 │150 │ 150 │ 150 骨(包括舟 │ │ │ │ │ 骨、距骨) │ 600 │ 350 │350 │ 350 │ 350 ─────┼────┴────┴───┴────┴─────── 踝 部 │ 2400 ─────┴────────────────────────── 上 肢 ────────────────────────┬─────── 肘部以上任一部位(包括肩关节) │ 4500 腕以上任一部位,且在肘关节或低于肘关节 │ 3600 ────────────────────────┴─────── 下 肢 ────────────────────────┬─────── 膝关节以上任一部位(包括髋关节) │ 4500 踝部以上,且在膝关节或低于膝关节 │ 3000 ━━━━━━━━━━━━━━━━━━━━━━━━┷━━━━━━━━ 表B2 骨折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 骨折部位 │ 损失工作日 ──────────┼─────────── 掌、指骨 │ 60 挠骨下端 │ 80 尺、挠骨干 │ 90 肱骨髁上 │ 60 肱骨干 │ 80 科颈 │ 70
锁骨 │ 70
胸骨 │ 105
跖、趾 │ 70
胫、腓 │ 90
股骨干 │ 105
股粗隆间 │ 100
股骨颈 │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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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3 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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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 能 损 伤 部 位 │ 损失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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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括重要器官的单纯性骨损伤(头颅骨、胸骨、脊椎骨) │ 105
2 包括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内部器官轻度受损,骨损伤治愈后, │ 不遗功能障碍者 │ 500
3 包括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伴有内部器官损伤,骨损伤治愈后, │ 遗有轻度功能障碍者 │ 900
4 接触有害气体或毒物,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不遗有临床症状及后 │
遗症者 │ 200
5 重度失血,经抢救后,未遗有造血功能障碍者 │ 200
6 包括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折,包括器官受损,骨损伤治愈后,遗有 │
严重的功能障碍者 │
a 脑神经损伤导致癫痫者 │ 3000
b 脑神经损伤导致痴呆者 │ 5000
c 脑挫裂伤,颅内严重血肿,脑干损伤造成无法医治的低能 │ 5000
d 脑外伤致使运动系统严重障碍或失语,且不易恢复者 │ 4000
e 脊柱骨损伤,脊髓离断形成截瘫者 │ 6000
f 脊柱骨损伤,骨髓半离断,影响饮食起居者 │ 6000
g 脊柱骨损伤合并骨髓伤,有功能障碍不影响饮食起居者 │ 4000
h 单纯脊柱骨损伤,包括残留慢性腰背痛者 │ 1000
i 脊柱损伤,遗有脊髓压迫症双下肢功能障碍,二便失禁者 │ 4000
j 脊柱韧带损伤,局部血行障碍影响脊柱活动者 │ 1500
k 胸部骨损伤,伤及心脏,引起明显的节律不正者 │ 4000
l 胸部骨损伤,伤及心脏,遗有代偿功能失调者 │ 4000
m 胸部损伤,胸廓成形术后,明显影响一侧呼吸功能者 │ 2000
n 一侧肺功能丧失者 │ 4000
o 一侧肺并有另侧一个肺叶术后伤残者 │ 5000
p 骨盆骨损伤累及神经,导致下肢运动障碍者 │ 4000
q 骨盆不稳定骨折,并遗留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 │ 3000
7 腰、背部软组织严重损伤,脊柱活动明显受限者 │ 2000
8 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遗有周围神经损伤,感觉运动机能障碍,影 │ 响工作及生活者 │ 1500
9 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遗有周围神经损伤,运动机能障碍,但生活 │
能自理者 │ 2000
10 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由于疤瘢弯缩,严重影响运动功能,但生 │ 活能自理者 │ 2000
11 手肌腱受损,伸屈功能严重障碍,影响工作、生活者 │ 1400
12 脚肌腱受损,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行走者 │ 1400
13 眼睑断裂导致眼闭合不全 │ 200
14 眼睑损伤导致泪小管、泪腺损伤,导致泪溢,影响工作者 │ 200
15 双目失明 │ 6000
16 一目失明,但另一目视力正常 │ 1800
17 两目视力均有障碍,不易恢复者 │ 1800
18 一目失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者(仅能见眼前2m以内 │ 的物体,且短期内不易恢复者) │ 3000
19 两眼角膜受损,并有眼底出血或溷浊,视力高度障碍者(仅能见1m内 │ 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 │ 4000
20 眼球突出不能复位,引起视力障碍者 │ 700
21 眼肌麻痹,造成斜视、复视者 │ 600
22 一耳丧失听力,另一耳听觉正常者 │ 600
23 听力有重大障碍者 │ 300
24 两耳听力丧失 │ 3000
25 鼻损伤,嗅觉功能严重丧失 │ 1000
26 鼻脱落者 │ 1300
27 口腔受损,致使牙齿脱落大部,不能安装假牙,致使咀嚼发生困难者│ 1800 28 口腔严重受损,咀嚼机能全废 │ 3000
29 喉损伤,引起喉狭窄,影响发音及呼吸者 │ 1000
30 语言障碍,说话不清 │ 300
31 语言全废 │ 3000
32 伤及腹膜,并有单独性的腹腔出血,腹膜炎症者 │ 1000
33 由于损伤进行胃次全切除,或肠管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 │ 3000
34 由于损伤进行胃全切,或食道全切,腔肠代替食道,或肠管切除三分│ 之一以上者 │ 6000
35 一叶肝脏切除者 │ 3000
36 一侧肾脏切除者 │ 3000
37 生殖器官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 │ 1800
38 伤及神经、膀胱及直肠,遗有大便、小便失禁,漏尿,漏屎等 │ 2000 39 关节结构损伤,关节活动受限,影响运动功能者 │ 1400
40 伤筋伤骨,运动受限,其功能损伤严重于表2者 │ 200
41 接触高浓度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遗有脑实质病变临床症│ 状者 │ 4000
42 各种急性中毒严重损伤呼吸道、食道粘膜,遗有功能障碍者 │ 2000
43 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轻度中毒患者 │ 150
44 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中度中毒患者 │ 700
45 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重度中毒患者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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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提出,并于1981年12月委托我所制订。 三年来,在劳动人事部领导同志直接指导下,自初稿拟定后进行了二次全国性征求意 见活动。制订中,我们得到了从事劳动保护工作的同志热情支持,尤其是四川省劳动 人事厅、青岛市劳动局、武汉安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给予我们很大帮助。劳动人事部 劳保所隋鹏程教授、黑龙江省劳动保护学会卢庄教授,在我们工作处于困难的时候, 给了我们热情的鼓励,并对某些章节进行了关键性的修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我国劳动保护工作始于建国初期,伤亡事故统计制度已建立三十余年,若从现行 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中整理出一个科学的管理方法,使伤亡事故系统工作达到科学化、 标准化,并适合于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在调研中, 很少遇到有关事故分类的国内资料,更使我们感到压力很大。为了深刻了解“分类” 的规律和重要性,我们从剖析本省事故资料做起,查阅了全省历年伤亡事故案例。为 了掌握南方省份伤亡事故的特点,我们选了四川省,查了近连续三年的死亡事故档案。 从调研中,我们更加明确了制订标准的现实意义。在查阅案卷中,一桩桩惨痛事故的 重复出现,使我们体验到了现行统计方法的弊病。结合我国事故调查分析规律,并参 照美、英、日、苏等国的资料编制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现就主要问题说明 如下: 1 现行统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以《规程》为依据的现行统计制度主要问题有: 1.1 调查方法不够完善、不够科学,对事故原因分析缺少科学的方法;一般是用三 把尺子去衡量千变万化的伤亡事故。即:1) 领导是否重视;2) 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 全;3) 工人是否违犯操作规程。 这三方面的内容固然重要,但是这种只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很少同专业技术相结 合的方式,在复杂的事故面前越来越暴露出缺点。 1.2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多数人忙于事故常规处理,只有少数人负责资料统 计,对于年积月累成堆的事故报告,他们除了能从中摘录些备用数字外,分析工作很 难进行。因为现行制度对报告材料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用这些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费时甚多,收效很少。所以《规程》的贯彻,一般仅能完成单纯的报表,不能发挥资 料的应有作用。 1.3 现行统计方法,曾在安全工作中起到一定作用,但在长期使用中也暴露出一些 问题,诸如基本概念不统一,事故分析方法陈旧,资料积累没有标准,报告形式纷杂, 随之带来了统计工作不及时、不准确、不可比、不完善等问题。经逐级上报,最后只 剩下死亡数字还较为可靠,很多对分析有价值的数据都被遗漏。 因此改变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的落后状况,用科学技术指导劳动保护工作,建立一 套完整的事故分析标准,保障《规程》的贯彻执行是新形势的要求。 2 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与意义 损失工作日的计算过去有过应用,但是没有明确这个概念的意义和作用,计算的 着眼点也只是放在缺勤天数上,记录病休的实际天数或歇工天数(实际上,对长期病休 的伤亡职工并不在统计之列)。 无论是实际天数、歇工天数,还是损失工作日的统计,其目的都是试图估价事故 在劳动力方面造成的损失。我们认为劳动力的损失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治疗、 休养期间损失工作日数;二是虽然治愈,因身体致残劳动能力丧失,再不能完成原有 工作量,劳动力的损失表现在愈后到退休的漫长时期。由此可见,实际休息日或歇工 日数仅统计了前一部分,对于重要的劳动能力丧失部分,却忽略了。
化。永久失能伤害者损失工作日数值的建立是以伤害程度为基础的,所以损失工作日 数值也可作为伤害程度划分的依据。伤害程度用损失工作日数表示,就给安全工作评 价带来了方便。事实上,安全工作的成效,是紧紧与企业经济效益连在一起的,严重 事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损失工作日”概念的确立,将给全面评价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带 来可能与方便。即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制订创造前提条件。 “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关键的部分是如何把重伤之间的差别区分开来,目 前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尚未成熟,但是可以根据各省劳动部门关于重伤的规定和民政部 门“残废等级的检评”以及公安部门法医对损伤程度分类,以及国外有关残废赔款值, 也可以大致定出较粗的界限。只要伤害程度分得明确,损失了工作日的统计就简单多 了,表外的暂时性失能伤害仍按歇工天数计算,永久性伤害则按规定的损失工作日数 计算,这样能有效地避免主观因素影响。 “损失工作日”数值的确定应与国家的劳动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相吻合。例如, 死亡损失工作日数的确定公式是: N=P(L退-L亡) N:损失工作日数 P:年工作日数(取300) L退:平均退休年龄(取55) L亡:死亡于伤亡事故者平均年龄。 根据煤炭部,四川省、黑龙江省统计 ━━━━━┯━━━━━━━━━━━━━━━━━━━━━━━━ │ 统 计 项 目 ─────┼──────────┯───────────── 单位 │ 平均死亡年龄 │ 平均损失工作日数 │ (L亡) │ (N) ─────┼──────────┼───────────── 煤炭部 │ 32.72岁 │ 6824日 黑龙江省 │ 33.28岁 │ 6684日 四川省 │ 36.72岁 │ 5484日 平 均 │ 34.24岁 │ 6330日 ━━━━━┷━━━━━━━━━━┷━━━━━━━━━━━━━ N值日本取7500日,美国取6000日,我国资料不完整,只能临时统计,因时间所 限,仅暂按三个单位的情况,定为6000日。 身体各部位伤害“损失工作日”的数值,也可按此方法统计,也可按6000日百分 比折算。由于劳动部门过去没有伤害程度的积累材料,目前只能按各种伤害的临床经 验数据确定。某种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数一经确定,就为标准值,与伤害者的实际休息 日无关。 3 有关轻伤、重伤划分的说明 轻伤、重伤的划分,必须符合处理伤亡事故的需要,因而存在着某些特殊性,给 划分带来了具体困难。 3.1 为了保证事故报告不跨月,保证伤亡数字的真实性,多数伤害要求在事故现场、 抢救过程、医疗初诊给予确定;少数伤害可根据病情可能导致的结果来确定。因此, 允许医疗终了鉴定与实际报告有差别。
个令人信服的客观界限作为分类标准。该问题既带有浓厚的政策色彩,又是一个复杂 的医学问题。因此轻、重伤的划分要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也要医学界经验丰富 的同志的密切配合。 由于人们对事故致因研究的重视,越来越认识到轻伤在事故分析中的重要性。因 为事故发生包含着偶然性,事故发生可能造成轻伤,也可能造成重任或死亡。从预防 伤亡事故的意义来说,轻伤事故的伤亡事故中所占比例很大,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轻伤的标准如何选择也是重要的课题。轻伤范围定得宽一些,会加大样本容量, 提高统计数据的分析作用,但轻伤界限又不能过宽。何种界限为好,尚待进一步研究。 本标准按我国惯例定损失工作日一天以上为轻伤。 重伤的起点,我们按1960年5月23日劳动部试行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件规定的重伤最轻一级:“脚部受害:① 脚趾轧断三只以 上的”伤害,再按表中数值折算损失工作日105日,本标准即以105日作为重伤起点。 且在表中详列了超过105日的各种伤害。 综上: 损失工作日1日≤轻伤
使用方法简述如下: 本分类共分七类,各类都有子分类,子分类又分为细目,都相应给出了分类编号。 编号可用于编制程序,亦便于制表。 为保证内容的可比性,类别不许修改。为增加实用性,满足各行业的需要,子分 类细目可做适当增减。 各类以及分类、细目之间都有内在的联系,建议可根据使用目的,并联使用会收 到显著效果。 如:受伤部位和受伤性质 两类并联制表,可以得出某种个人防护用具、防护用品使用的必要性,以及安装 某种安全装置的重要性。 又如:受伤性质、致害物和受伤部位 此表联用,可确定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物质或物体,为使用个人防护用具提供 依据,还可以为安全措施实施效果作出鉴定。 如何根据事故报告进行分类编码呢?从一篇复杂的事故报告中,无误地拟定出七大 类制成表格,是较繁琐的。如能从报告中择出如下答案,再归纳就简便多了。 1) 受何种伤害? ——对应受伤性质 2) 身体何处受到“1)”的伤害? ——对应受伤部位 3) 什么物体或物质导致了“1)”的伤害? ——对应致害物 4) 受伤者与致害物是如何发生接触的? ——对应伤害方式 5) 哪些有害物质条件或有害环境导致伤害“4)”的发生? ——对应不安全状态 6) 哪些物体或物质作为有害物质或有害环境,引起不安全状态发生? ——对应起因物 7) 什么行为导致了伤害方式“4)”的发生? ——对应不安全行为 6 对事故类别的粗浅认识 关于事故类别本标准仍采用现行分类方法。现行的事故类别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分 类。理想的分类应该在统一的要求下进行分类,应按专业,或按伤害过程,或按事故 原因,以便于管理、分析。而现行方法在“统一”的问题上就显得混乱。如:起重伤 害、车辆伤害、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等是按专业分类;淹溺、刺割、中毒和窒息、其 它伤害等是按受伤性质分类;机械伤害、火灾、透水是按致害物分类;火药爆炸、瓦 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又是按爆炸原因分类。 现行事故类别的分类法没有统一的要求,就很难断定它的作用是什么。试问现行 分类除给事故定个名称外,对事故统计分析有什么作用?对预防事故,采取安全措施有 什么作用? 如“物体打击”一项,可列为此项的有落下物、飞来物,有建筑上的、有 林业部门的等等,可包罗各行各业。因此“物体打击”的数字不能给安全工作带来明 显有益的启示。 类似我国现行事故分类方法,日本常用于行业中,其作用就显著,而我国面向全 国就显得缺乏科学性。到底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划分? 实在应该认真讨论。目前在尚未
7 评价事故的计算方法的说明 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伤害平均严重率,是用于评价劳动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法, 可以用来表示某时期企业安全工作的成效或安全状况,也可以鉴定安全措施实施的效 果。 此种方法是国际通用的测定方法。因此,我们将其纳入标准之内。伤害频率和伤 害严重率是采取百万工时来进行计算的,此数值的选用,主要是考虑用图表进行事故 分析时,图形较为稳定,易于掌握事故的变化趋势。 7.1 伤害频率是表示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一百万工时发生事故的人次。 伤害频率是常用的计算,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安全状况。但它毕竟是企业 中发生伤害事故的人次的反映,利用它来估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成效,并不是理想的 参数,有一定局限性。譬如:甲乙两个同规模,同行业的企业,甲出现死亡重伤事故 3人次,乙出现轻伤3人次,两个企业事故严重程度显然不同。但是,从伤害频率数值 却得出安全情况相同的不合理现象。 另外还存在其它因素。例如甲单位工作很认真,应该记录的都做了记录,伤害频 率数值就比较大。乙单位怕影响自己单位的奖金,只认真作了重伤记录,对于轻伤没 有认真记录,伤害频率数值就比较小 所以伤害频率并不是衡量安全工作优劣的绝对参数。使用时必须考虑其它因素。 计算方法: 假设:某企业在一个月内,死亡、重伤、轻伤16人,职工出勤总时数220万小时 伤害频率: A=16×10^6/2200000=7.27 7.2 伤害严重率是表示一定时期内,平均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数。 该计算方法能用数值区别事故严重程度。安全工作主要是控制有严重后果的事故, 因此,这种计算方法就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个别严重伤害会对伤害严重率的计算带来很大影响,特别是小企业的反应, 将会更加突出。因此,使用上也有一定局限性。 计算方法 如上题将暂时性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加上死亡、永久性失能伤害折合的损失 工作日数,总共损失8100工作日。 那么,伤害严重率即为: B=8100×10^6/2200000=3681 7.3 伤害平均损失工作日,反映了每次伤害导致的损失工作日数。伤害严重率,能 显示出严重事故和一般伤害事故控制的效果。当伤害事故得以控制时,其数值会出现 下降趋势。 计算方法 如上例: N=B/A=3681/7.27=506 7.4 千人死亡率、千人负伤率是为完成《规程》中规定的“月报表”而制定的,特 点是易于统计、行文方便,但不利于综合分析。 7.5 百万吨死亡率,万立方米木材死亡率,是按产品产量计算的平均死亡率,它适 用于“月报表”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