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行为的属性
物价行为的属性及起诉
25012113 于佳鑫
● 属性
物价局,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物价局根据其职能,对物价行为有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
1. 行政处罚
物价局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违反其相关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是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是一种行政处罚。
2. 行政许可
为了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规章制度。2007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对旅游景区门票的定价、价格的调整频率和调整幅度均做了详细的限制性规定。2009年末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 所有旅游收费均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我国的《价格法》也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 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
总结来说,就是旅游景点、公园门票价格审批,由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如果门票未经审批就变更,就会受到行政处罚,这实际是一种行政许可,带有强制性。
行政指导
对待一些物价的设定,政府根据市场规定市场指导价,来知道经营者的定价,并没有强制性,对待此类没有强制性和相关处罚规定的物价行为应当归类于行政指导行为。
● 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 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简单来说,有具体行政行为,并且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具体行政行为,或着与其没有利害关系,是不可以提起诉讼的。
在查询到的案例中,提起诉讼的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经济利益的消费者,听证权利得不到保障,认为听证会程序违法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不服的行政相对人等等。
附:旅游景点、公园门票价格审批流程图
旅游景点、公园门票价格审批流程图
特别程序
附:案例
赵正军因供热听证会违法诉郑州市物价局一案
2008年9月21日, 郑州市物价局在郑州新闻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郑州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9月24日, 消费者赵正军向郑州市物价局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要求郑州市物价局公开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近三年的经营状况! 供求状况! 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其与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等情况, 同时赵正军申请听证会参加人资格"9月26日, 郑州市物价局就赵正军申请公开的内容向作为第三的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征求意见"10月17日,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在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表上回复的意见是不同意公开"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认为, 其中及其商业秘密的内容, 因此不主张予以公开" 同日, 郑州市物价局做出了免于公开告知书, 拒绝了赵正军申请听证会参加人的资格, 并送达给赵正军"10月20日, 郑州市物价局主持召开供暖调价听证会" 这次供暖调价听证会投票的结果是16票同意8票反对, 投票结果满足提价所要求的投票比例" 本次听证会以多数参加人赞成涨价而告终" 这个结果, 让经常打公益官司的赵正军非常不满" 赵正军认为, 这次听证会有许多违法之处, 具体包括听证会严重违反程序, 听证会参加人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主持人在听证会未开始就做出小结和物价局的统计方式有误等"10月20日, 在听证会举行当日, 赵正军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递交了3份行政起诉书, 分别状告郑州市物价局供暖听证行为程序违法! 拒绝他参加听证会的行为违法! 选择听证会参加人行为违法"10月22日, 赵正军又向中原区法院递交两份行政诉状, 被告依旧是郑州市物价局" 其中, 在第4份行政诉讼中, 赵正军要求, 撤销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告知书" 在第5份行政诉讼中, 赵正军要求撤销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冬季供热价格成本监审报告, 理由是这份监审报告/早产0:热力总公司提出价格申请是在9月27日, 而监审报告的/出生时间0是9月26日, 程序严重违法"
南京市民陈歧松状告南京市物价局公交1C 乘车卡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一案
2002年4月10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交了5关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请示6(以下简称5票制改革请示6), 请求对南京市公交票制进行调整" 同年5月13日, 该5票制改革请示6转至南京市物价局"5月20日, 南京市物价局就5票制改革请示6的具体听证方案请示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做出同意的批复并委托南京市物价局对南京市公交票制调整进行听证"7月26日, 南京市物价局将进行听证后的公交票制调整方案上报省物价局, 经后者批准后, 于8月27日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做出宁价服(2002)276号5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6(以下简称276号5批复6)" 原告陈歧松持有的华夏银行华夏万通卡, 系公交IC 卡成人月票卡" 陈歧松认为, 他与公交IC 卡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南京市物价局的批复超越职权, 且侵犯其合法权益, 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一审法院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南京市物价局系价格行政主管部门,276号5批复6系其法定职权内的行为, 且程序合法" 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 项的规定,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诉讼费200元" 一审宣判后, 陈歧松不服, 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5价格法6第五条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5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6的有关规定, 认为上诉人陈歧松的诉讼主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不予支持, 判决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 在本案例中, 虽然陈歧松败诉, 但却开启了消费者或者利益相关人因对价格听证的过程或者结果不服而通过司法诉讼来维护其权利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