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售收入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如何填列
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预售收入可以作为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只对预计毛利率如何填列作了规定,未对预售收入的填列作规定,而申报系统中必须有存在收入额的前提下才能计算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没有收入额,就无法扣除上述费用。
此外,由于在预售阶段,会计处理时将已交的相应税费在应交税费科目的借方挂
账,未计入损益,而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预售收入相应的税费也可以在税前扣除,而现行的填表说明对如何扣除相应税费未作明确。
那么,如何填写申报表才能顺利扣除三项费用及预售收入相关的税费,经咨询相
关专家,在国税总局未明确前,可以参照北京国税的规定(京国税发[2009]92号)进行填列。
由于在有预售收入时已经对三项费用和相应税费进行扣除,在正式结转房地产收入时,应对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和结转至税金及附加科目的税费进行调整以正确计算应税所得。
京国税发[2009]92号的的申报表填报口径
为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政策调整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变化,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新的填报口径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时以及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时,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暂按以下口径填报,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行调整。
除本填报口径以外,《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各行次的填报,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执行。
一、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时的填报
(一)季度预缴申报时的处理
企业本期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
(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
1、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及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
2、预计毛利额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第3列“调增金额”。
(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填报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如果会计处理时未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核算,季度预缴申报时,其数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栏减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
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时的填报
(一)季度预缴申报时的处理
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一款调增处理的预计毛利额,季度预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栏减除。
(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不包括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处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3列“调增金额”。
2、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差额调整的填报
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处理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4列“调减金额”。
(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填报处理
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三款处理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其数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栏增加;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3列“调增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