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定稿)
04-29
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为鼓励优秀,奖励勤勉,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学校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一、 学校绩效工资总额为:全体教师及干事岗位人数实际工作月数*1200元。
二、 个人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根据绩效考核期末得分和排名综合测定绩效工资发放金额
前20%且得分高于90分为优秀, 发放金额:2000元*个人实际工作月数;
前21-40%且得分高于80为良好 发放金额 1500元*个人实际工作月数
前41-80%且得分高于70分为合格 发放金额 1000元*个人实际工作月数;
前81-90%且得分高于70分的为基本合格 发放金额 600元*个人实际工作月数;
得分低于70分或排名在前90%以后则无绩效工资;
得分低于60分或排名倒数第一的实行淘汰制,学期末自动离职,并无绩效工资;
三、 凡劳动合同期中途,不分任何原因离职的,均无绩效工资。
四、 实际工作月数不足半个月的,按0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0.5个月计算。
五、 实际工作在学期结束时未过试用期的,不计发绩效工资。绩效考核作试用期转正的依据。
六、一个学期请事假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当个学期无绩效奖金。
以上办法解释权属校办公室
广东省南方技师学院深圳分校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