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监察制度研究
明朝监察制度研究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明朝监察体制的组织系统及其职责,弄清楚明朝监察制度的组织机构的历史演变,机构的构成,人员的组成和每个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所在。其次在大的方面分析了明朝监察制度的具体特点,最后再分析了下明朝监察制度日益衰败的原因。 关键词:明朝 监察制度
绪论
中华民族有悠久的监察历史,传说在轩辕皇帝时代就有明台之议。两千多年前秦朝改革古代的史官制度,首创由皇帝直接领导的、以御史大夫具体负责的监察制度。自那以后,监察制度经过二千多年的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非常严密的监察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成为中华文明的制度文化中一份珍贵财富。
明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向君主专制政治转化的关键时期。明在中央废除了中书省和巫相制,六部升格,各自独立,直属皇帝,同时设立内阁,以帮助皇帝处理政务。嘉靖以后,内阁独立,成为中枢机构。在地方分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别主管民政、司法和军事,合称三司,三司鼎立,互不隶属,各自听命于朝廷,以加强皇权对地方的直接控制,皇权达到了空前的膨胀。在极端君主专制的皇权制约下,监察制度必然成为皇帝独裁的御用工具。明代监察制度的变革主要是强化对上下百官的监察,从中央到地方,监察制度设置严密完备,监察手段运用严苛残忍,监控重叠防范森严。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了地方三重监察网络。赋予了更多的职能,以强化监察、服务皇权,由此开创了与众不同的监察体制
明代的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它纵横交错,把明代所有官员,包括监察官员本身,都置于严密监控之下。同时它对明代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包括明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社会风俗等各个方面。本文章意在仔细梳理明朝监察制度,从而对明朝的监察制度作出一个准确的评价为当今中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检察法制的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明朝监察体制的组织系统及其职责
明朝的监察机关中央设有督察院和六科给事中,而且还有既监察中央又监察地方方的十三到御史和中央派出巡视地方的 总督和巡抚。地方还设有提刑按察司,还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官员的监督与控制还 建立了由皇帝直接领导独立于其他监察机构的厂卫组织。这一系列的监察机构形成了一个庞大而且覆盖社会各个方面的监察组织体系。 督察院
明朝初年,国家政权的组织形似大都沿用元朝的制度,因为不可能也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把一切都推倒重来。为了政权的稳定于尽快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生产力不得不沿用元朝的一些制度,但是为了凸显于元朝的不同之处因此同时也继受了汉唐体制的某些因素。因此公元1364年,朱元璋称吴王仿汉唐盛世建立官制在中央设置御史台并把它和中书省(行政),大都督(军事)并列成为三个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而御史台就算督察院的前身。元1368年朱元璋称皇帝,国号明,建元洪武后,沿袭了这一体制,御史台是明代最早的监察机关。当时设左、右御史大夫,秩正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
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经历,从五品;都事,正七品;照唐,管钩,正八品;督察院督察御史正七品;朱元璋曾经告诫这些监察官员说:“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由此可见朱元璋对御史台的重视和御史台的重要性。
但是“三大府”职权过大,不利于皇帝的专制统治。因此在新王朝基本巩固下来以后,朱元璋便有计划地对“三大府”进行改造。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丛相胡惟庸“谋反”为借口,诛除胡惟庸,开始了他对“三大府”的改造。他下令罢中书省,废承相,权归六部。并于同年“始改都仔府为五军都督府,分领在京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卫所”。“三大府”中,中书省被裁撒,大都督被分割,御史台的地位骤重。由于“胡惟庸”事件,朱元璋对于掌握督察大权的御史台的作用与忠诚也产生了怀疑。于是由着手对御史台作出改革,经历了洪武九年,十五年,十七年连续三次的改革督察院的地位,规模内容设置才基本固定下来
都者,首领也,都察院作为察院之首,专司察事。都察院长官为都御史,也称台长,与六部尚书平等,合称都察院的地位来说,它的长官左、右都御史的品秩为正二品,看似比元代的御史大夫略低,但明代政务机关的品秩最高也只有正二品,所以左、右都御史也可以说是“位极人臣”了。都察院副院长为副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官正三品:再下设左右全都御史各二人,官为正四品。都察院还设有二级司务厅、经历司、照应司、司狱司等,参与院务工作。另外还设有监察御史,是督察院直接行使监察权的专职监察官。他们虽然在组织上属于督察院,但是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可以不受督察院的统帅而独立行事有事可以单独进奏,监察御史与督察御史同为耳目之官可以相互纠察,相互监察。
都御史是都察院的韭官,都御史的职责即代表了整个都察院的职责。都御史总的职责是:“纠劫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劫。凡百官谓茸贪冒坏官纪者,劫。凡学术不正,卜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幼。遇朝朔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陆黝。大狱重囚会鞠于外朝,布冲刑部大理献平之。其奉救,内地扮循。外地,各一专其救行事”’。即都御史一方面负责处理院内及译一三道的行政事务,另一方面也有行使监察、发表弹幼的权力。具体可分:
(1)肃爪纲纪,纠幼百官。纠幼高级官吏,是都御史的首要职贡,也是皇帝赋与并反复强调的权力。
(2)辨明冤枉。“大狱重囚会鞠于外朝,偕刑部、大理漱平之”。每年天气炎热之时,与刑部、大理寺奉救审录见监罪囚,对京师罪囚进行审录。
(3)提督各道。包括参与监察御史出任的选拔和审查,监察御史出巡的提名,监察御史回京的述职和考评,以及提出监察御史升降的初步意见等四方面。
(4)考察百官。明代都察院参与决定百官的“考满”和“考察”。“遇朝觑、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陆黝。”即都察院长官不仅参与考课官员贤能与否,政绩如何,而且有权参与决定官员的升迁与罢黝,以充分发挥监察效能。
(5)以巡抚或总督名义,代表皇帝处理地方的重大军政问题。
(6)‘负责拟定都察院各项规章,奏请皇帝认可并颁行。
(7)作为“七卿”或“九卿”之一,参与廷议、廷推、廷鞠。
六科给事中
给事中一职在唐宋以前属于启言谏之官,掌侍从规谏、封驳制诏;至于纠举官邪、监察百官,则是御史所拥有的职掌。但是,明代的给事中制度与往昔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仅其组织得到了扩张,其职权也远远超过了唐代。它不仅仅只是言谏之官,而且更偏重于监察百官的一面,因而在明代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更见重要了。
明朝给事中一职最早出现于公元1361年,即朱元璋称吴王建立政权之始。这时候给事中为正五品,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改为七品。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定设给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分为吏、户、礼、兵、刑、工等六科,每科二人。六科给事中铸给事中印,推年长者一人掌之。六科初设只不过是最平常的负责记录和收发文案的秘书机构。明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罢宰相不设,废除中书省政归六部,以尚书任天下事,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其地位大大提高。朱元璋担心部权因此过重而威胁皇权,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裁谏官,改六科给事中为监察之官以监察六部及百官,六科给事中成为独立的、直属于皇帝的监察机关。他认为六科“为政事本源”,因而于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改给事中为源士。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朱元璋更定六科员额,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八品,给事中各科的给事中员额从四人到十人不等。建文年间,改都给事中为正七品,给事中为从七品,不置左、右给事中而增设拾遗、补网。永乐年间革拾遗、补阀,仍设左、右给事中,秩为从七品,以后六科体制、职责、品秩一直相沿不改。
六科给事中总的职责是:“掌侍从规谏,补网拾遗,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救宣行,人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茗付部,驳正其违误”’。具体来讲,大致有以下几项:
(l)监察六部。六科首要任务就是对相应各部的部务进行监督。由于六部事务繁剧,六科的职权范围很广,权力也很大。吏科的首要职责是就官吏的任命、考核等事项实施监督。户科的职责是监督国家钱粮的收入与支出及盘查仓库等。礼科为监督奏本封进,大臣封赠等项。兵科为监督武官的任命、考选、功次等项。刑科通过复奏死刑及报告罪囚数目对审判实施监督。工科监督工部工程的营建及工料的使川。明代六科关于六部的监察意见受到宁帝的充分重视,因而对所有违法乱纪的官吏均有所戒摄,六科的监察往往对一个官吏的升降罢黔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封驳。六科除现定各科权限之外,还有六科共同的权贡以及各科协同的职司。明代罢门卜省长官,由六科给事中掌封驳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明朝律令明文规定:“章奏之下,又经六科,六科可封驳,纠正违失”之。当时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由此见六科封驳权之重。
(3)注销。封驳是指中央诏旨批文下达前的审核,而注销则是检查诏旨批文下达后的执行情况及平时各类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为了便于日后检查,明代首先建立起六科公文存档制度。各类公文底本存六科,抄本存内阁,共一式两份。有了公文底册,六科便可依册检查核稽其落实情况。如吏科考其政绩,户科考其钱粮完成情况,刑科考其办案是否公正廉明等等,稽查明白,给予逐一注销。凡此种种,有效地避免了各级官员在办事过程中,事前不请示,事后无检查督促、无奏销的规象,从而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
(4)纠劾。明朝政府对六科给事中的劾奏权有明文规定:“凡两京(北京、南京)大臣、方面等官有不职者,俱得劾奏”所谓方面官,系指地方官中品秩较高、权威较重的官员,实际上指的就是权倾一方的督抚。给事中进行弹劾的对象及方式大致与御史相同,但他们之间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区别:①侧重点不同。给事中日常工作主要是在京城地区监察中央各官,对地方仅仅是为数不多的封疆大吏和负有特殊使命的总督巡抚大员,而不是象御史那样把整个地方官员纳入其监察范围:②给事中一般仅就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弹幼,而御史除此外,还可以就官员个人的品行操守进行弹劾
(5)与议。与议指参与廷推、廷议、廷鞠。对于大臣会议,各科掌科官有参与的权利。凡礼仪、边务等事及军民人等陈言有关大体者,掌科官奉昌同文武大臣会议。凡内阁及吏、兵二部尚斗弓,在外总督、总兵奉旨会推,掌科官皆参预其
(6)司法。凡三法司奉旨于午门前鞠问罪囚,给事中都要参与。每日各科轮流到登闻鼓楼值班,如有申诉冤枉,并陈告机密和重要情报的,接受后编写标题,然后原本封装递进宫
廷。如果诉状人先自残伤,参奏。如果在决囚之日,有诉冤者,受状后,可传令停决,候旨。
除以上几项主要职责外,各科官在其他方面还享有广泛的权限,如乡试担任考试官,会试担任同考官,殿试时担任受卷官,册封宗室及告谕外国时担任副使或正使,皇帝上陵或大阅演武时充当启从,陪同皇帝大祀明初,太祖设察言司和给事中两个机构为承担出纳帝命、尽规谏正、封驳违
通政使司
明朝初年,朱元璋设察言司和给事中两个机构为承担出纳帝命、尽规谏正、封驳违失等职能的言谏机关。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罢察言司,改设通政使司,以曾秉正为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元璋在设立通政使司的时候对其命名和职权都作了规定:“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引见者毋留难”。明之通政使司其实司仿宋代门下省的通政司和进奏院,但其机构较宋时完备,品秩较宋时高。明代通政使司设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誊黄右通政一人,正四品。左右参议各一人,正五品,其属有经历司,设经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
通政使司的总的职责是:“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即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奏报四方章奏、实封建言、陈情伸诉及军情声息、灾异等事。
(l)出纳帝命。太祖曾将通政使司比作“虞之纳言,唐之门下省”,“令本司职专出纳”。凡皇帝谕旨、救令,先由内阁起草(票拟),然后递交通政使司详审,再呈报天子“批红”,复奏允当,然后转诸司施行。通政使司为天子之喉舌,票拟诏令如有不妥,有权驳还内阁重拟。
(2)通达下情。臣民的章奏,都由通政使司转呈奏闻。尔后,将皇帝旨意批写书状上,递送六部给事中,再转令该部衙门受理。通政使司另置底簿,将文状编号留存备核。
(3)受理章奏。凡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均实封入递,然后于公厅开拆启视,书写副本,然后奏闻。如果有不经通政使司关防手续,自封进者,则参驳。通政使司每呈进章奏,都有内容提要,并别书于后,谓之贴黄;将章奏实封并于外封书写事目,谓之引黄。此制仿宋时贴黄之法,其好处是自撮节要,枯原本进览,以便执要。
(4)参预要政。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通政使司均得参与。
监察御史
朱元璋建立政权之初,沿袭前代旧制,设御史台及各官执掌监察重任。后经多次改革,于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形成都察院定制。而其中监察御史的地位则逐步得到提高,职权也逐步加重,成为都察院直接行使监察权的骨干专职官吏。他们既受到都察院的管辖,又可以不受都察院的统制而独立行事,有事可单独进奏天子。至于派遣充任巡按者,则代天子巡狩,权力更崇重。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八人,监察御史六十人。把全国分为十二道,每道置御史数人,每道铸有两枚专门的官印,印文为“绳想纠缪”。其中的一枚由各道御史中任职年长者掌握,另一藏于内府,有事时受印即出巡,事毕交回。明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690年) 因害怕各道印篆相同便于诈伪,改监察御史的印文为“某道监察御史印”,其巡按印为,“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印”。后经过多次微调,于明宣德十年(1435年)定为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陕西、云南、河南、广西、广东、山西、山东、湖广、贵州十三道,此后未有大的变动。而人员总数达到110人,其人员之多、规模之大为历代之冠。
监察御史总的职掌是“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幼,或封章奏劫”。和历代御史制度相比,明代的御史制度的监察范围大大扩张,他们不仅管辖所属地方的监察事务外,还协管两京(北京、南京)直隶衙门,甚至其主管街门都察院也被包括在其中。而且监察御史所监管的本监卫所和中央直属机关都有明确的分工,即每个监察御史都有固定的监察单位。
如浙江道协管中军都督府等单位,四川道协管工部,背缮所、文思院等。显然,这是一种分工到部门的监察责任制。这种监察责任制不仅可以防止失察,而且有利于监察官的贡任心,防止虚监现象的发生。由监察御史身兼两京直属机关和本监察区的察纠工作,因此有“在 内”,“在外”的二个职权范围
(l)在内(即监察两京直隶衙门)职责。
①监察百官。监察御史的首要任务是监察百官,纠劾一切违纪违制的官员。同时,明代又规定御史纠劾百官,“须要明著年月,指陈实迹,不许虚文泛言,搜求细事,盖恐言事者,假此以报复私仇,中伤善类,污蔑正人”革除了自武则天以来,为唐、宋、元朝沿习的“风闻言事”惯例。
②考核百官。在地方上,除省级最高行政长官及最高司法监察长官归都御史考察外,地方上的其它官员以及在京各衙门大约五品至七品之间的官员的考核均由监察御史负责。
③充任言官。首先可以参决军国大事的“廷议”,“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一言无避。有大政,集厥廷预议焉”。其次可以参决高级官员选拔的“廷推”。明代锉选权主要在吏部,但为防止吏部权力过大,明代明确规定,任用三品以上高级官吏必须经过“廷推”,而监察御史也可以预决。
④分别监察在京各衙门的日常事务。这些日常事务包括两京刷卷,巡视军营,巡视光禄寺、仓房、内库,巡视皇城、五城,监临乡试、会试及武举,轮值登闻鼓,朝会纠仪,祭祀监礼等。
(2)在外(即奉救巡按地方)职责
监察御史出巡当差分为专差和按差(即巡按)两类,这两类御史的职责不尽相通,其专差御史的职责由:
①清军。监察御史道各处清理军队人数,防止军官谎报空缺。
②提督学校“凡提学御史进退人材,奉有专敕,抚按官毋得于预。其师生库撰及修理学校等项,提学御史止是督行有司,转申抚按施行,不得袱支,及挪移仓库钱粮”。即提学御史有权直接任用和罢免有关人员而不受其它官吏的千预,而对师生的待遇及学校的维修等事项也有督促检查的权利。
③巡盐。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各一人,总理盐法,巡视禁约,巡捕禁革私盐,催督盆课。
④巡茶马。巡督队西、西宁等处,收贮官茶,与少数民族交易马匹。不许官豪势要及军民之家兴贩私茶,私自进入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交易。
⑤巡漕。巡察漕运。
⑥巡关。巡视山海关、居庸关、紫荆关等,点校军士,整饰器械,操练武艺,并受理守关人等一应词讼,就便发落,并指实具奏替换罢软疾弱不堪任事的官员。
⑦攒运。即督理南粮北调,监运粮米,同时管理山东济宁以南的河道。
⑧印马。对民间孽牧种马,差御史同该管寺垂查点印烙,三年一差。
⑨监军,师行则监督军纪,记录功过。
⑩屯田。清查两京及边境地区屯田有关事宜。
巡按御史,即代天子巡视。其职责是:“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幼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藕除豪蠢,以正风俗,振纲纪”。细分起来,其职贡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纠劾地方文武官员。凡巡按御史查访出由违法失职情节的官员,五品以上指明实迹参劾,由皇帝裁决。六品一下情节严重的纠便拿问
②荐举人材。巡按负有发现人材的使命。明洪武二十六年制定的监察御史《出巡事宜》
明确规定要“体知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随即举奏”。
③断理冤狱。先审录罪囚,复核已审案件,然后受理其它诉讼。
④贩济灾荒,兴利革弊。
⑤检查仓库、税粮、户口、均平赋役。
⑥督促开垦荒地、修理农田水利及公共设施。
⑦检查学校教育。
⑧存恤孤老,奏报表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以维护封建纲常伦理。
督抚
明朝初期,依照元朝官制,地方设有行中书省。朱元璋为削弱和分割地方权力,于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废除了行省制度,地方机构逐步形成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三司并立的机制,将原来行省的权力一分为三,承宣布政使司管民政、财政等事项,提刑按察使司管司法、刑狱,都指挥使司管军事。三司地位平等,互不统属,都直接受皇帝的指挥控制,达到了强化皇帝对地方集权控制的目的。但这样一种三司分立的体制也有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即一省之中,由于缺乏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领导,地方上的许多政事,特别是一些紧急大事往往因各方相互推委或力不从心而不能及时地处理,这便成为朱元璋废行省后,明朝地方政治体制一个愈来愈突出的问题,这是朱元璋所始料未及的。为解决这问题,朝廷在已有的巡按御史的基础上,不得不派遣都察院外的其它朝臣巡行天下,事毕还朝筱命。当当今学者基本上以明永乐十九年(公元1421年)遣尚书、侍郎等二十六位京官巡行天下作为标志,认为它为以后巡抚专设奠定了基础。而巡抚制度的正式成立则在明宣德时期,“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八月癸未,大理卿胡概、参政叶春巡抚南敬、浙江。设巡抚自此始”。明代的总督是在巡抚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但其因事特遣、偏重事、节制地方文武以及置罢不常用等特点较巡抚更为突出。但总督制度的正式形成则在明正德.、嘉靖年间。万历中期以后明王朝的统治己处于一种内外交困的状态,总督与巡抚的设置也越来越混乱。
明代总督和巡抚的职权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其前期以监察为主,后逐渐演变成为地方军政长官,监察己不是其主要职权,但终明之世,总督和巡抚都不算是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所以它们一直被归入都察院系统。作为监察地方的最高长官,总督和巡抚的职责大致相同,一般都领有都御史衔。所不同的是巡抚行使的权力范川是一省或限定省内的某个地方,一般不介入军事,而总督兼管军事,所辖地区常超过一省。他们的职责主要是:
(1)抚巡地方,这是其毕才:职责。一切与此相关的招抚流民、劝课农桑、堪报灾情、督筹税粮、赋役的均平与减免、民变的招抚与镇压、水利的兴修、矿场的开闭等都包括在内:
(2) 监考属吏,这是督抚监察职能所要求的:
(3) 提督军务。最初,督抚的军权侧重于军事监督。后来其军权不断膨胀,军伍的整伤、将校的任免、军队的布置以及军铜的供给等均由其主持或参预决定。
提刑按察司
明代地方行政机构为省、府(州)、县三级制。每省设布政使司,主要负责民政、财政等行政事务;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掌管监察、刑政;都指挥使司,统帅军政,合称“三司”。提刑按察司又称“行在都察院”、“外台”,它既有显赫的职权,又有相对的独立性,是明、代地方监察机关。
按察司建于明建国前的公元1364年,有湖广等处提刑按察使司,定为正三品衙门。后虽发生变动,但旋即恢复。副使,正四品;全事,正五品。太祖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并置各道按察分司;翌年,又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设试检事五百三一十一人,每人按察二县。“儿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
按察使的职贵为:“‘掌一省刑名按劫之事。纠官邪,俄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
风纪,而澄清其吏治”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各道按察司官来朝,朱元璋对他们说:“激浊扬清,绳愈纠小,此其职也”’。因此,其时地方仁纠举官邪,刑名诉讼等皆为按察司官掌理,而在司法与监察两职权中史更着重于监察。按察司行使监察权一靠副使分道巡察,二靠四十一道按察分司定点临监。副使巡察,采取各专事置的原则,以提督学校为己任的,则称“提学道”,以清军为己任的,则谓“清军道”,诸如兵备道、屯田道、招练道、抚民道、水利道、巡海道、马圣传道、监军道等,均因事而设。
厂卫组织
厂卫组织是明朝一个特殊的监察机关,说它特殊那是因为由这么几点:
(1)它不属于任何一个机构,自成一个独立的机构,直接由皇帝指挥直接对皇帝负责
(2)厂卫组织内有自己独立的审判机构,能独自对犯人进行审问,任何机构都无权过问,最后的审判结果直接向皇帝报告。
(3)它的监察范围极广,几乎一切事情都在它的监察范围之内。
(4)厂卫组织机构不稳定经过几次撤销后又再此成立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
厂卫组织之所以又这些特点完全是由它成立的初衷所决定的,他们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明朝的皇帝为了加强专制皇权为皇帝个人而服务的。它是明朝专制主义皇权发展到极端的一种表现,而且他的这些特殊性不仅对原有的司法监察体系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恐慌。
明朝监察体制的评价
由于朱元璋死一个从社会底层一步步的走到帝王之位的,因此他深深的感觉到了元朝的腐败,而且他认为都是因为官员的贪腐才造成了人民深重的苦难和元朝的灭亡。因此他特别重视对官员贪腐的监察,费尽心思总结前代的经验和教训加上结合当时的一些具体情况设置了很多监察机构来防治官员的贪腐,避免走上元亡的老路,加上后来一些皇帝对监察体制的完善。因此明朝的监察体制是比较完善很又其特点的:
(1)监察网络十分严密监察范围十分广大。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末期,君主集权逐渐走向极端化,明朝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政进一步加强与完善了监察网络建立了严密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监察网络进一步扩大监察范围实行多重监察的方式使百官始终处于皇帝严密的监控之下。明朝的中央同时存在督察院和六科两个监察机构对中央各个衙门进行双重监察而且在地方上的监察机构比以前任何朝代都更为庞大复杂。首先,建立了督抚这种新型的监察机构而且还赋予了他们在一定范围内便宜行事的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日益扩大。因为督抚在组织上属于督察院因此他们对的地方拥有极大的监察权。其次,十三道监察御史也算监察地方的主力。再次,在地方上还设有常设机构按察司明朝不仅在中央有双重监察机构而且在上还有三重监察机构,由此可见明朝监察机构的严密程度。
(2)监察机构各自分工,密切配合。明朝监察机构是很严密的但不是越严密越好,越多越好,而是要讲究分工配合。中央的督察院与六科机构分工明确,职能互补主次分明,督察院以监察为主要职责监管谏议,而六科给事中主要职责是规谏和封驳监管监察。他们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包容,这种独立的建制交叉分工的体制不仅严密了监察网络避免了产生监察盲点形成双重监察而且可以防止因分工过细而相互推诿,又可以防止因权责分立独断专行。
(3)垂直领导,加强皇权。由于明朝取消了宰相这一职位原来属于宰相的权力全部收归皇帝所有,六部的日常行政事务都总于皇帝,六部的任何事务都由皇帝作出决断。皇帝直接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等一切大权皇权到了 一个登峰造极的地步。因此皇帝不得不想方设法的监察百官使他们不做出什么错事,不欺骗他,好好的工作,因此不得不把监察权全部抓在自己的手中。明朝的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全部由皇帝直接领导,机构的设置全部由皇帝说了算,监察官员不论地位和官职的大小他们的任免全部由皇帝一个人直接掌握。把监察机构
全部置于皇帝的绝对控制之下。
(4)组织独立。明朝的监察机构完全是皇帝个人的耳目,他们的的监察对象是皇帝以下各级大小官员,监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君权限制官权。因此为了有效的监督百官明朝的统治者在在监察机构的设置上实行独立的建制,不属于任何政府其他部门与其他独立的政府机构具有平行的地位。监察官员不用理会一般的政务,他们的工作就是言谏或者专门监察各级官吏,不受任何行政管辖只对皇帝负责。
明朝的监察制度的设置不可谓不完善,他们对于明朝276年稳定的存在其作用不可谓不大。特别是到了明朝中后期皇帝日益昏庸甚至几十年不上朝,朝纲废弛,奸臣,权臣,宦官当道朝廷一片黑暗。但是监察机构却还在继续发挥他的作用每到最黑暗的时刻总有一些仁人志士站出来大声疾呼。当刘谨,严嵩当道把朝廷完全置于其控制之下的时候,他们卖官鬻爵,贪污受贿,大肆收受钱财的时候几乎所有的官员都要看他们的延伸行事但是总用些刚正不阿的监察官员们勇敢地站了出来揭发他们的罪行。虽然由于皇帝的袒护没有什么效果,而且事后还遭到了他们的报复甚至失去生命,但是他们却没有畏惧一个个的前仆后继最终还是扳倒了他们这些权臣,奸臣。明朝的监察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确实是达到了当初设计者的的目的。
明朝的监察体制的设计还是比较合理的,监察官员的素质还是很高的,再加上明朝前期的皇帝也十分重视监察,因此监察制度再明朝前期保证朝廷安稳吏治清明还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的。但是到了明朝的中后期监察制度日益衰败,监察力度日益废弛这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风气的变化。明朝中后期农业于手工业水平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基础上商品经济空前繁荣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价值,传统的“重义轻利”,“君子言义不言利”,“存天理灭人欲”等价值观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被压抑已久的人性得到了张扬。具体讲当时的社会风气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崇尚奢侈,二拜金主义盛行,三传统的儒家教育思想受到了挑战。社会风气的变化直接影响了官场风气的变化。首先皇帝变得贪得无厌用国家的钱财来满足自己的一己私利,其次明朝内阁官员贪污风盛行,第三中央和地方官员大肆贪贿。这些都影响到了监察制度作用的发挥。
(2)皇权的腐败。皇帝直接控制监察机构这样的领导体制虽然增强了监察官员的权威但是总的来讲它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因为在这种体制下皇权是不受监督的,皇权的强弱和皇帝的心情与决心对于监察效能的发挥具有决定性作用。监察官员虽然查到了某位官员的贪污情况,但是对他的处分权却在皇帝手中,监察官员无权过问。如果皇帝不想惩罚他们那么监察官员也没什么办法,而那些官员就会日益嚣张。如在刘谨,严嵩这些宦官,权臣当政的时候有不少的监察官员尽责的向皇帝报告了他们的贪污情况但是他们却没有任何事情,反而是那些监察官员们遭到了他们的报复,轻的丢官重的失去了生命····这对监察制度作用的发挥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3)监察体系过于严密走向了极端。极端严密的监察体系导致机构的重叠和臃肿,既冲击了正常的行政体制也使监察效率低下。严密的监察体制在明朝出现有其立时必然性,它在明朝政治运行中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事物均有其限度的,真理稍微前进一步就是缪误。极端严密的监察体系导致监察机构重叠,监察体制遇事纷争办事效率低下而且监察体制的扩张严重冲击了正常的行政管理体制。
(4)监察官员权重位卑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权重位卑不一定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但是如果它与特定的时期颓丧腐败的官场风气结合在一起它对监察职能的发挥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明嘉靖中叶以后社会风气日益重利,封建士大夫的社会责任感与政治抱负日渐沦丧,争权夺利贪污腐败充斥整个官场,而权重位卑的监察官员也就成为了官场腐败的打溃疡,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利为自身品阶的晋升捞取资本。明后期官场已成为争权夺利的战场,而在这场权利的争夺中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利用监察的言官来打击政敌。而明朝监察官员
大多品阶只有七品,他们为了自身的晋升往往将手中的大权作为讨价还价的资本,他们在明中后期的党争中扮演了十分重要而且不光彩的角色。他们的加入不仅使党争进一步扩大,而这种局面的形成也逐渐改变了明朝监察官的职能和作用。
结束语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运行随着社会的变迁随着皇权的强弱随着皇帝个人素质的高下而频繁的发生变化,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使维护皇帝专制统治的工具,这种状况必然导致一种结果即相当完备的监察制度仍然不能保证监察机制能持续的发挥他的作用。制度不是万能的,因而无论明朝的监察制度如何严密都没能使封建专制王朝吏治得以澄清,也未能使监察官吏自身不受到外界的侵蚀。最终无法解决封建王朝固有的内在的矛盾,也完就不了明朝必然灭亡的命运。
主要参考书目
1、邱永明著:《中国监察制度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
2、邱永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运作研究》,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12月